中國歷史分期與秦至清社會形態命名



作者:馮天瑜
文章來源:學術月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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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歷史分期是從總體上把握歷史體系的有效方法,近代以來史學界圍繞中國歷史分期作過長期探討,而至今仍聚訟紛紜。當下流行的歷史分期,將以君主集權為特徵的秦至清兩千餘年稱「封建社會」,有悖「封建」本義,且與社會性狀全然不同的西歐中世紀封建制、日本中世及近世幕藩制混為一談。而在此種泛化封建觀出現以前及之後,曾有中國學人將這一歷史階段稱「君主專制全盛之時代」、「霸朝」、「統一的郡縣帝國時期」等等;歐美日本學者也多將先秦稱「封建社會」,將秦至清稱「家產官僚制」社會、「官僚主義」社會等,均不贊成以「封建社會」指稱秦至清兩千多年。其實,秦漢至明清去封建漸遠,稱「封建社會」名不副實。這兩千年間貫穿性三制度是: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故宜以「宗法地主專制社會」稱之。

[關鍵詞]歷史分期 社會形態 封建社會 宗法地主專制社會

[作者簡介]馮天瑜(1942—),男,湖北省紅安縣人,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教授,主要從事中國文化史研究。

[中圖分類號]K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9-8041(2006)04-0096-07



對漫長的人類歷史作時間向度的階段劃分,是歷史學的一項基本使命。中國歷史悠久而複雜,又具有許多異於外邦的特色,故對其作合理的分期,殊非易事。本文試探的論題是,中國歷史分期諸段落應當如何命名?特別是曾經冠以「封建社會」的秦漢至明清這兩千多年歷史應當如何命名?



一、中國歷史分期鳥瞰



歷史分期是一個普涉性頗強的課目,一切史學乃至全體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均無法迴避。誠如日本漢學家谷川道雄所說:「歷史分期是從總體上把握歷史體系的有效方法。」1若不能對歷史作出科學的分期,歷史體系的總體把握便無法實現,各種具體的研究也失去坐標系,如墜五里雲煙,茫無頭緒,也無法向大眾(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清晰的歷史脈絡。

(一)中國傳統的歷史分期觀

在西方史學(包括其術語)傳人中國之前,中國史學主要以王朝斷代,注重王者世系、統紀。戰國時法家則從歷史進化眼光劃分歷史階段,商鞅學派有「上世—中世—近世」三段說,描述了「血親政治—賢人政治—君主政治」的進化過程2。韓非有「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說,以及「上古—中世—當今」說4,並認為歷史是進化、發展的,每一階段都面臨某種主要矛盾,解決矛盾的辦法也因時而異——「上古競於道德,中世逐於智謀,當今爭於氣力」4。這種進化歷史觀,為夏曾佑、梁啟超等近代史家借用並引發,以之與從西方引進的線性進化史觀相對接,一度普遍使用。

西漢今文家治《春秋》,將兩百餘年的春秋史分作「有見、有聞、有傳聞」三世5;東漢何休(129—182)《春秋公羊解詁》,將三世說解釋為「據亂世、昇平世、太平世」,此為治亂觀的三分法,含有歷史進化觀意味,為盛行王朝分期法時代的歷史分期之異類,後世今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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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第326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234《商君書·開塞》。

5 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一。



沿用,亦被近代史家所假借。例如,康有為就將公羊三世說與《禮記·禮運》的「大同」、「小康」說相結合表述歷史進程1。梁啟超在《變法通義》(1896)中以春秋三世說表述世界之進化過程;赴日本以後,梁氏的《自由書·文野三界之別》(1899),以「據亂世、昇平世、太平世」對應泰西的「蠻野—半開—文明」歷史三段式。

(二)西方歷史分期觀及其引入中國

西方近代方形成明確的世界歷史分期觀,文藝復興時期出現「中世紀」一詞,與「黑暗時代」相並用。人文主義者彼得拉克(1304—1374)將歷史分為羅馬、黑暗時代、復興時期。至公元1700年前不久,凱勒爾(1638—1707)出版《古代、中世紀和新時期世界通史》一書,開始了「三部史」的世界史分期法2。意大利哲學家貝奈戴托·克羅齊(1866—1952)說:「我們近代歐洲人把歷史分成古代、中世紀、近代。」這種分期雖然「遭受了某些人的大量精確的批判」,「但是,它支持下來了」3。清末民初之際,這種分期法隨著西方線性進化史觀一起傳入中國,「三部史」歷史分期也被近代中國學者所參酌。他們作出相應的歷史分期——

王韜(1823—1897)參考歐洲「原始民主—君主專制—君主立憲」的政治史進程,將中國史分作三階段:三代以上「君與民近」;秦以下「廢封建而為郡縣」,尊君卑臣;近代「君主於上,民主於下」4,明確地把三代之治與厲行專制的秦以下分作兩個不同段落。

鄭觀應(1842—1922)參酌西洋社會史的說法,將歷史分作三段:由「弋獵」變「耕牧」再變「格致」,此為「世運之遷移,而天地自然之理也」5。這是從生產方式上劃分歷史階段(漁獵經濟—農耕畜牧經濟—工業經濟)。

梁啟超(1873—1929)在《中國史敘論》(1901)中,參考西洋人把世界史劃分為「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將中國歷史也分作「上世史、中世史、近世史」,並對應為「中國之中國、亞洲之中國、世界之中國」三階段:第一上世史。自黃帝以迄秦之一統,是為中國之中國,即中國民族自發達、自競爭、自團結之時代也。其最主要者,在戰勝土著之蠻族,而有力者及其功臣子弟分據各要地,由酋長而變為封建。復次第兼併,力征無已時。……第二中世史。自秦統一後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為亞洲之中國,即中國民族與亞洲各民族交涉繁賾,競爭最烈之時代也。又中央集權之制度日就完整,君主專制政體全盛之時代。……第三近世史。自乾隆末年以至於今日,是為世界之中國,即中國民族合同全亞洲民族,與西人交涉競爭之時代也。又君主專制政體漸就湮滅,而數千年未經發達之

國民立憲政體,將嬗代興起之時代也。……6這三階段分期,符合中國與外域文化關係發展歷程的實際,也指明了中國史自身的分段政治、文化特徵;然而,尚未論及經濟形態,故作為各階段屬性的總體概括還有所缺略。

夏曾佑(1863—1924)於1902年撰成的《最新中學中國歷史教科書》(後改名《中國古代史》),突破傳統史體,首用章節體編寫,並據歷史演化序列,分中國歷史為「上古、中古、近代」三期。

梁、夏之後,以上古、中古、近代劃分歷史漸成慣例。如曾列為大學叢書的章嶔的《中華通史》(商務印書館l933年版),按「政治與文化之起落」,將中國歷史分為上古(黃帝至戰國末)、中古(秦至唐末)、近古(五代至明末)、近世(清至民初)。

抗日戰爭期間,熊十力(1884—1968)作《中國歷史綱要》,稱「自夏、商迄於周為封建諸侯之世,雖戴有天子為共主,而實則諸侯有國,大夫有家,各有其土地,各以其所撫之人民為農奴而已,所謂封建社會是也」;「春秋迄於戰國,漸去封建之習」,「秦廢封建,改郡縣,是為以大變」7。

1948年,錢穆把「中國古代史上的『民族融和』與『國家凝成』兩大功業,共分為五個階段」:「禪讓制度」的「唐、虞時代」;「王朝傳統制度」的「夏、商時代」;「封建制度」的「西周時代」;「聯盟制度」的「春秋時代」;「郡縣制度」的戰國末期以降。8

(三)社會形態說指導下的歷史分期觀

20世紀20年代,唯物史觀的社會形態學說傳人中國,使歷史分期獲得強勁的理論支柱,不再僅以王朝更迭、政制變遷作分期標準,而從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統合而成的總體格局考析歷史分期,這無疑是史學的一大進展。但初習社會形態學說的中國學者又受到西方中心論影響,以從歐洲史概括出的五種社會形態(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套用中國史分期,將過往的中國歷史序列為: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種分期法曾通用於解放後的中國大陸。如前所述,此種分期法雖有頗強的概括力和較嚴密的理論構架,但它的某些環節是「泛化封建觀」的產物,有名實不符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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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康有為全集》,第2集,第671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2張廣智:《<全球通史>中譯本導言》,見《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第12—13頁,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8。

3克羅齊:《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第86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

4 王韜:《弢園文錄外編》卷一《重民·下》。

5 《鄭觀應集》,下冊,第340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6《梁啟超全集》,第1冊,第453—454頁,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7《熊十力全集》,第2卷,第751頁,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1。

8錢穆:《中國文化導論》(修訂本),第38頁,北京,商務印書館,1994。



跨入文明門檻之前的段落稱原始社會,是不成問題的,若以生產工具標示,則分舊石器時代和新石器時代;若以社會組織標示,則分原始群時代和氏族公社時代。原始群時代以百萬年計,氏族公社時代僅數萬年,是原始社會後期。

跨入文明門檻(以發明並使用金屬工具及文字、出現城市為標誌)以後,情形漸趨複雜。夏代多有城址及金屬器具出土,卻因未發現成熟文字,史家多不深論。而商代則有「原始共同體」及「奴隸社會」兩說,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持前說,呂振羽《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持後說,郭氏後來也改從呂說。西周有「奴隸社會說」1,「初期封建社會說」2。此外,郭沫若從生產工具特點出發,將商周稱之「青銅時代」(考古發現證明,夏亦進入「青銅時代」)。

商周千餘年間,雖多有販奴、用奴、蓄奴、殺奴現象,然社會生產者的主體是奴隸還是身份自由的農人,論者兩說未定,而此間「宗法」、「封建」二制漸趨成熟,覆蓋社會、經濟、政治及觀念諸方面,則無可置疑,故以宗法封建社會稱商周兩代,與史實庶幾相合。至於秦漢至明清的中國社會,因時間跨度長達兩千餘年,其間制度多有變遷,宜分段命名;若需要冠以總名,「封建社會」不妥,已如前述,重新命名則頗費斟酌。

筆者以為,如果將人類歷史長河大略分為三段,其首尾兩段的共性突出(也存在種種各別性,不可籠統論之),中間段落個性鮮明、差異顯著——

原始社會後期,或曰氏族制時代,由於生產力低下,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觀念文化相對簡單,各個地域文化,其樣式差別較小,試比較西亞、東亞、南亞、西歐、中南美的原始文化,共同之處甚多,這並非由文化傳播造成,而是物質條件的近似性和人類思維趨同性導致的結果。拉法格(1842—1911)的《關於婚姻的民間歌謠和禮俗》3對此有所論及。

近代工業文明興起,資本主義促成世界統一市場建立,使諸國各地的生產和消費成為世界性的,在愈益強勁的文化傳播影響下,一切國家不僅物質生產的—體性增強,精神生產的共性亦隨之大增,誠如《共產黨宣言》所說,資本主義導致「世界的文學」(可理解為

「世界的文化」)形成。當然,文化的豐富性並不會在全球化進程中消失,現代文化決非單由西方文化普被世界,而是異彩紛呈的多元文化要素涵化而成,當下及未來的世界文化,是多與一的統一。

至於在這兩頭之間的中古時期,各文化圈大體是在封閉、半封閉狀態下獨立發展的,各文化圈面對的自然環境、社會條件各異,承襲的歷史文化傳統又大相差別,故其社會形態、文化狀貌往往沿著不同方向發展,呈現繁複多樣的類型。例如,亞細亞形態不同於歐羅巴形態,亞細亞形態的中國、印度、日本又大相逕庭;歐羅巴形態的斯拉夫、日耳曼、古典也各展身姿。試圖將這些性狀多樣的中古社會塞進同一模型之內,是心勞日拙的。具體言之,把秦至清的中國社會與西歐中世紀社會、日本中世近世社會列入同一個「封建社會」模型之中,其牽強自見。只有按照各國各地歷史自身軌跡,概括其中古歷史的社會形態,方為求得真解的正途。



二、中國學者關於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命名嘗試



在泛化封建觀出現之前及之後,曾有中國學人為秦漢至明清這一歷史階段另設名目:

——梁啟超稱之「統一時代」4、「君主專制全盛之時代」5。

——嚴復用疑問句式,稱之「霸朝」、「軍國社會」6,意為「強權時代」、「專制社會」。

——周谷城稱之「專制一尊」、「統治於一尊的郡縣制度」時期7。

——戴行軺將周初至秦稱「封建社會時代」,鴉片戰役起稱「資本主義社會時代」,兩者之間的秦至清鴉片之役止,稱之「過渡社會時代」8。

——王禮錫稱之「專制主義時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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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上海,上海聯合書店,1930。

2 呂振羽:《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2。

3《拉法格文學論文選》,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

4 梁啟超:《論中國與歐洲國體異同》,《梁啟超全集》,第1冊。5梁啟超:《中國史敘論》,《梁啟超全集》,第1冊。

6 嚴復:《譯社會通詮自序》,《嚴復集》,第1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7 周谷城:《中國社會之結構》,上海,新生命書局,1930。

8 戴行軺:《中國官僚政治的沒落》,見《中國社會史論戰》,上海,神州國光社,1934。

9 王禮錫;《中國社會形態發展史中之謎的時代》,《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資料選輯),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胡秋原稱之「先資本主義一專制主義社會」1。

——李季稱之「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時代」2。

——陳登原稱之「中古」,其「文化史之大事」是「封建變而為郡縣」、「皇權之隆重」3。

——瞿同祖稱之「中央集權的國家」時期4。

——張蔭麟稱之「統一的郡縣的帝國」時期5。

——李劍農稱之「個人土地自由制」時期6。

——陳嘯江稱之土地自由買賣、農地佃傭的「高級農業社會」時期7。

——政治史家蕭公權(1897—1981)稱之「君權一統」時代8。他在分析先秦諸子的政治思想時有這樣的判斷:儒墨擁護已經崩潰之封建天下,法家預想行將出現之君權一統,道家則否定歷史上一切制度。9這裡的「封建天下」,指夏商周制度,墨家尊夏,儒家從周,都嚮往古昔封建;而「君權一統」,指秦以下的君主專制制度,戰國法家已為之「預想」。這是頗精闢的論斷,所透露的歷史分期觀,也相當明晰。

——文化史家柳詒征(1880—1961)稱之「郡縣之制」時期。他說,周秦之際「因滅國而特置縣,因置縣而特命官。封建之制遂漸變為郡縣之制。此政治變遷之至大者也」十,「蓋贏政稱皇帝之年,實前此二千數百年之結局,亦為後此二千數百年之起點,不可謂非歷史一大關鍵」?。這便明示,秦代終結封建時代,開始了非封建制的郡縣制時代。同時,柳氏又指出,封建制向郡縣制轉化,決非一個短時期完成,他在論及「秦滅五等而立郡縣」之後說:「秦楚之際,六國之裔復起,卒歸夷滅。漢又大封宗室,至景武之世,諸侯王始削弱焉。故封建之變為郡縣,自春秋至漢,凡更五百四五十年(自秦武公初縣冀,至吳楚七國亂後,約五百四十年),始蛻化而臻固定。」?柳氏還由此申發道:「論政俗之變遷,萬不可囿於朝代。」?這是關於歷史分期的卓見。

——錢穆在《現代中國學術論衡》中稱中國社會為「宗法社會、氏族社會,或四民社會」?。

——法學史家楊鴻烈20世紀30年代在商務印書館出版《中國法律思想史》,將週末視作制度的過渡時代:從「王」到「霸」,從「禮」到「法」,從「貴族政治」到「君主獨裁政治」。這已接近於將秦漢以後的社會規定為與「貴族政治」(封建制的另一提法)相對應的「君主專制制度」。

上述命名多從政治制度著眼,但也有學人超越此點,兼及社會、經濟、政治、文化諸方面,例如:

——梁漱溟的《中國文化要義》指出,「中國近兩千年社會,單從經濟上看,無疑是介於封建社會資本社會之間的」。他針對秦漢以下兩千年「總過渡不過來」的事實,對「封建社會」後必然緊隨「資本主義社會」的模式提出質疑:「不肯在封建資本之外建立第三方式者,不能解答這問題而受窘,即建立第三方式者(如李季建立『前資本主義生產方法』之說),依然窘於解答。這都是把盤旋不進誤認為進步慢,昧特殊為常態。於唯物史觀不能善為理會,而固執之,以自陷於不通。」?這便明確提出,從中國歷史實際出發,在封建社會(西周)與資本主義社會(近代)之間,應當另立名目。

——瞿同祖講到週末封建制崩潰,提及「階級的破壞,兼併的盛行,商業經濟的興起,及土地制度的改革」?。

——李季則從生產方式辨析人手,將夏、殷稱「亞細亞的生產方法時代」,周代稱「封建的生產方法時代」,秦至清中葉為「前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時代」,鴉片戰爭後為「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時代」?。

——李劍農由經濟制度觀照歷史,稱秦代「經濟上亦遂由封建的領域經濟,漸進入國民經濟時期」?。秦漢「就經濟上之形態言之,第一,土地已由封建領主之手,轉為個人的私有,然猶存食戶之封君」?;「第二,生產勞動形態。農業生產已由農奴式轉為佃耕及僱傭式,而奴隸之使用者仍不少;工業生產,仍保持封建時代,自給自足之家庭工作形態」。這是以社會形態學說為理論與方法,而不是作現成公式去具體考析中國歷史分期的可貴嘗試。 綜觀上述學者的提法,其意向都在於不贊同以「封建社會」命名秦至清的兩千餘年歷史,但他們還沒有找到表達此一漫長時段的概括力較強的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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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秋原:《亞細亞生產方式與專制主義》,見《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資料選輯)。

2?李季:《中國社會史論戰批判》一,《中國經濟時期的劃分及其說明》,上海,神州國光社,1933。

3十???陳登原:《中國文化史》(上),上海,正中書局,1947。

4?瞿同祖:《中國封建社會》,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

5 張蔭麟:《中國史綱·上古篇》,上海,正中書局,1948。6 李劍農:《中國經濟史講稿》,上海,中國書局,1943。

7 陳嘯江:《當前經濟的根本問題》,上海,中國書局,1944。

89蕭公權:《中國政治思想史》,上海,商務印書局,1946。?錢穆:《現代中國學術論衡》,第211頁,長沙,岳麓書社,1986。

?《中國現代學術經典·梁漱溟卷》,第504頁,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中國經濟史稿》,第三編,兩漢,第1張,上海,中國書局,1943。



楊寬(1914—2005)治先秦史有年,關於古史分期獨具自見,他在《西周史》的「前言」中說:「中國從古以來歷史發展有其獨特的規律,根本不同於歐洲的歷史,既沒有經歷像古代希臘、羅馬那樣的典型奴隸制,更沒有經歷過像歐洲中世紀那樣的領主封建制,而是從井田制的生產方式發展為小農經濟以及地主經濟的生產方式。」1其說雖未對周秦以下的社會形態給定名目,然所概括的「小農經濟以及地主經濟的生產方式」,抓住了秦至清社會形態的核心內容,並指明其不同於「歐洲中世紀那樣的領主封建制」。



三、歐美日本學者關於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命名嘗試



(一)歐美學者的命名

關於秦至清社會形態的名目,歐美學者亦眾說紛紜,然而極少有稱之「封建社會」的。他們或者將其命名為「亞細亞社會」;或者命名為「東方專制社會」,如魏特夫以此作為論著題目2;又有稱「專制政治社會」、「官僚主義社會」、「紳士社會」的。常見還有名之「傳統社會」的。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1864—1920)對中國史分期有較完整的概括,他將先秦稱之「封建社會」,認為其制度及人文狀態與西方相似。他說:「我們愈往上追溯歷史,就愈能發現中國人及其文化與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種種相似之處。古代的民間信仰,古代的隱士,詩經中最古老的詩歌,古代的戰鬥君主,哲學派別的對立,封建制度,還有戰國時期的資本主義發展的萌芽。所有這些儒教中國特有的素質,都與我們西方的現象非常相近。」3韋伯認為,戰國以後,中國歷史走上了與西歐大不相同的路徑,秦代實行的郡縣制、官僚俸祿制,意味著封建制度的全面廢除。韋伯將秦至清稱之「家產官僚制」,即世襲君主下的官僚制社會,認為其制度及人文狀態與西方相歧異4。韋伯還特別強調秦漢以下的這種制度是與封建制相對立的,他說:「為了防止封建等級制的復辟,亦即防止官吏從中央集權中獨立出去,採取了一套舉世聞名、成效卓著的辦法:實行科舉,以教育資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襲的等級來授與官職,這對中國的行政和文化都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5

關注中國文明的英國哲學家羅伯特·羅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也強調中國歷史的獨特性,不應用歐洲史模式照套,他說:「中國在絲毫未受歐洲影響的情況下,完全獨立地發展了自己的傳統文化,因而具有與西方截然不同的優點和缺點。試圖尋求某種平衡是徒勞的。」6

現代美國的漢學家的看法相類似,費正清認為,中國與西方的中古社會大不相同,公元前221年以後(即秦以後),「中國社會並沒有組成任何可以稱之為封建制度的體制」7。巴林頓·摩爾在《民主與專制的社會起源》中提出,關於前近代中國社會的表述,「使用『封建主義』並沒有使用『官僚主義』來得更貼切。在帝國制度下的中國,並不存在一套分封系統。唯一賜給軍事部門的土地也是有限的」。

(二)日本學者的命名

日本的中國史學界大都在古義與西義的通約上使用「封建制」一詞,極少將秦以後稱「封建制」。戰前,加籐繁論及日中歷史差異時說,像日本那樣長期的封建制,在中國只是早在周代存在過,從那以後基本上實行的是「官僚制的文官政治」8。這種觀點在日本學界具有代表性。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的中國史學界一度受到泛化封建觀影響,谷川道雄為《戰後日本的中國史論爭》所寫「總論」9對此有所評介。

戰後日本史學界為中國歷史分期展開的論戰,由前田直典及歷史學研究會揭開帷幕。前田氏等對內籐湖南、宮崎市定、宇都宮清吉等京都學派的中國歷史分期展開批判,西島定生、增淵龍夫等也都發表議論。論戰涉及「封建制度」問題。歷史學研究會的相關學者將農奴制視作封建制的主要標誌,又認為中國秦漢至明清以至民國時期廣泛存在農奴制,故從經濟本質言之,可稱為「封建社會」。而京都學派則認為,以農奴製作為封建制的主要標誌並不恰當,秦漢至明清,中國已確立為官僚制的、郡縣制的統—帝國,以「封建制」冠名頗為牽強。京都學派學者在論著中將自己的中國歷史分期觀具體展開——

宮崎市定(1901—1995)的《中國史》上部的「總論二、時代區分論」指出,西洋史的中世=封建時代,其領主、貴族具有鮮明的封建性,而中國史情形不一樣,中國中世的貴族在皇帝權力的統制之下,封建性大為削弱。故稱西洋中世為封建時代名副其實,稱中國中世為封建時代則不妥。中國的封建制存在於古代的周王朝。日本的封建制自鐮倉時代始,江戶時代完成。宮崎還就中國的中世是否以農奴制為主,提出如下問題:宋以後的佃戶是否是農奴?部曲是否是農奴?均田制是否等同於封建莊園制?足見宮崎氏對「中國中世=農奴制=封建制」的泛化封建論公式深抱懷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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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寬:《西周史》,第4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2魏特夫:《東方專制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45馬克斯·韋伯:《儒教與道教》,第266、54—55、55頁,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

6 羅素:《中國問題》,第2頁,上海,學林出版社,1996。

7 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北京,商務印書館,1987。

8加籐繁:《支那與武士階級》,轉引自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社會與共同體》,第4頁,北京,中華書局,2002。

9見《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

十見官崎市定;《中國史》,上部,日本,巖波書店,1977。



谷川道雄(1925—)將秦漢以下排除在「封建社會」之外,而稱之「專制政治社會」1。他的《中國的中世》一文,論及春秋戰國至秦漢統一帝國的確立,「封建制已轉變為中央集權制,貴族制已轉變為官僚制」2,明確地把「封建制」與「中央集權制」作為兩個對應術語使用,前指殷周政制,後指秦漢以下政制。他還強調「秦漢時代與殷周時代區別的標誌之一,便是在於前者之官僚制的發達。若把周代的支配身份暫時以所謂『士』的措辭來概括的話,則士系出自支配氏族,特別是以祭祀和軍事為職掌的身份。春秋戰國的變革,便是破除這種身份制度,並由官僚集團取而代之」3。谷川氏這一論述,揭示了周秦以降中國社會的「非封建」走向。

東京大學教授西島定生(1919—1988)在評論中國盛行的泛化封建觀時,指出秦以後(包括近代中國)並不「封建」。他說:「不能不承認在各地並不存在割據的封建領主或武士階級。即使考察清朝滅亡以前的歷史,將長達二千年的中央集權專制君主統治下的官僚政治的持續存在作為封建社會的特徵,這樣的封建社會與西歐的封建社會也是很不相同的。」4西島氏雖未直接否定泛化封建說,實則表露了很大的保留。而他所說秦以後二千年「中央集權專制君主統治下的官僚政治的持續存在」,正是他對這一大時段社會特徵的概括。



四、秦至清主要時段似可命名為「宗法地主專制社會」



秦漢至明清去封建漸遠,稱「封建社會」確乎名實不符,而此間的貫穿性三制度是: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故筆者試作綜述如下。

(一)「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共存並行

秦漢至明清的兩干餘年間,社會制度層面雖多有變化,但「宗法制」、「地主制」與「專制帝制」三項要素貫穿始終。

宗法制是列朝皇統及貴族繼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間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態,所謂家有廟、祠有產、宗有譜、族有規,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網絡。建立其上的宗法觀念,則被加工為官方哲學和普世倫常,由「忠、孝、節、義」等德目構成的宗法倫理,為朝野所共認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專制帝制倚為社會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為特徵,是秦漢至明清間小農社會的常態性制度,也是士子登仕參政的物質基礎,選舉、科舉制的取代世卿世祿制,官僚政治的取代貴族政治,均深植於地主—自耕農經濟的土壤之中。秦以下兩千餘年社會的非封建性質,蓋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決定,此制奠定了專制帝制的寬闊深厚的物質基石。

專制帝制自秦漢以下傳承不輟,改朝換代而此制神髓不變,所謂「漢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顯示了專制帝制及其各相關制度的強勁延續力。帝王「以制命為職」(朱熹語),反映帝王意志的「詔令」通過垂直的官僚系統布達四方,經由郡縣制、流官制,實現中央對廣土眾民的掌控。朝廷又經由選舉、科舉,君主與庶民對接,從而擴大了專制政治的社會基礎,具有流動性而又臣服於朝廷的士大夫階層,是高度分散的農業社會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與「專制帝制」三者並非獨立並列,而是互為表裡、彼此補充的,它們相與共生、渾然一體——

男耕女織、土地私有、城鄉一元的自然經濟,是宗法制與專制帝制存在的經濟基礎,又被其反哺並受其保護。 集權而又流動的官僚政治與自在自律的宗族組織形成一重結構: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權的郡縣制,而在民間社會又有宗法制織造的廣大而富於韌性的網絡,形成國家「專制權力」與「社會基層權力」的彼此分工,「國法」與「人情」的相互契合。5這種「宗法—專制」二重社會結構與地主—自耕農制的經濟形態相互維繫。

官學私學並存互動、學仕一體的文教—選官體制,儒釋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會結構、經濟形態內繁衍,並為之培養人才、提供觀念支撐。

以上諸層面融匯成的自足性機體,具有頑強的延續能力。直至近代,在工業文明煥發的內外因素作用下,宗法專制帝制才逐漸解體。6

(二)秦以下社會擬名:宗法地主專制社會(簡稱地主社會)

綜論之,秦漢以降兩千餘年間,在中國長期延續的,不是漸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專制帝制綜合而成的社會形態。在西歐、日本有典型表現的封建化的三特徵——農人農奴化、土地莊園化、政權多元化,中國秦漢至明清的大勢與之背反,故秦漢至明清冠以「封建社會」顯然不得要領;而稱之「宗法地主專制社會」,似可昭示這兩千餘年間社會組織、經濟結構、政治體制諸層面的基本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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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谷川道雄:《中國中世紀社會與共同體》。

23《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第107、114、115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4《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2卷,第2頁,北京,中華書局,1993。

5 參見黃宗智:《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第213—219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

6《辛亥革命資料叢刊》,第8冊,第183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當然,若能在三要素之上擬一總名,方稱全解。參酌「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非泛化的)、「資本主義社會」等歷史段落的命名,均取該時代社會經濟結構最核心的要素作標誌,如「奴隸」(該時代生產者的主體為喪失人身自由的奴隸)、「封建」(該時代實行「封土建藩」「封土封臣」的政治、經濟制度)、「資本」(該時代社會經濟維繫於資本的營運與增殖),皆畫龍點睛入之詞。而秦漢至明清間社會經濟結構的基本構成是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農制,簡稱地主制,此制又是這一時代的社會制度(宗法制)、政治制度(專制帝制)賴以生存的社會經濟土壤,故這兩千餘年中國社會似可簡稱「地主社會」。此一名目較之「封建社會」更切近秦漢至明清的社會、政治、經濟實際;較之「專制社會」的偏於政制,更能昭示此—社會形態的本質。

對於此一擬名,筆者不敢自是,還需求之高明。



(責任編輯:周奇 常山客)





A Exploration on the Division of Chinese History and Social

Formation from Qin to Qing Dynasty

Feng Tianyu

Abstract: The division of history is a effective way for holding the historical system. From modern times, the historian circle has taken a long investigation around the division of Chinese history, but scholars are at variance with each other as usual. The present popular view about the division does go against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feudal", which named "feudal society" after the two thousand years from Qin to Qing dynasty that have a character for autocratic monarchy, h also confused with medieval feudal system in Western Europe and medieval and modern shogunate system in Japan. Before and after this, some Chinese scholars called the period "the golden age of autocratic monarchy", "hegemonist society", "centralized empire of prefecture and counties", and so on. The European, American, Japanese scholars were also opposed to call the period "feudal society", but call pre-Qin period "feudal society", and call the period from Qin to Qing dynasty "patriarchal and bureaucratic system" society, "bureaucracy" society, and so on. The author drew a conclusion that it is more in name than reality to call the period "feudal system", there are three systems ran through the two thousand years: patriarchal system, landlord system and autocratic monarchy. It's better to call the period "patriarchal landlord autocratic society".

Key words: the division of history, social formation, feudal society, patriarchal landlord autocratic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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