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之謎
作者:施皮格伯格
文章來源:中國現象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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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H‧ 施皮格伯格 李雲飛/譯
關於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之謎,亦即我在這裡將要討論的問題,乍看起來只不過是一個歷史問題。這個問題與他的《哲學評論》[?]有關,該書是最近從其遺稿中編輯出版的系列著作之一。這個謎源於這一事實,即在這裡,現象學這一術語第一次明確而反覆出現於維特根斯坦本人的文字中。這意味著什麼呢?這一迄今似乎仍未引起關注的事實具有怎樣的意義呢[?]?由於錯過了向維特根斯坦本人請教的機會,因此,要想終結性地回答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但這一令人沮喪的事實不是我們迴避這個問題的正當理由。
首先,我想說明,為什麼這個問題令我本人如此震驚和著迷。1960年,我介紹現象學運動歷史的著作第一版印行[?],我當時有這樣一個明確的印象,即維特根斯坦對現象學沒有任何興趣並且很可能與其友人M.石裡克在其文字中所持的低估現象學的立場相一致。儘管如此,《哲學研究》中的某些段落還是給我留下了這樣一種印象,即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與現象學之間具有一種不易察覺的親緣關係。此後,我於1963年偶然發現了魯希-路易斯(Rush Rhees)論述亞歷山大-馬斯洛(Alexander Maslow)的著作《〈邏輯哲學論〉導論》[?]的文章,其中,在討論馬斯洛的實證主義的解釋時,他偶爾提及這樣一個事實:即維特根斯坦已於1929年探討了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並完全以一種現象學的顏色理論為出發點;然而,幾個月後他又放棄了自己所提出的這種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但「一度」又繼續談論一種「與各種不同的感覺場的語法或可能性有關的『現象學』」。現在,《哲學評論》無意中為我們提供了關於這些提示的豐富證明。但遺憾的是,這一新證據可能仍是不完全的,因為那個時期的材料還有更多尚未發表,關於這些材料,迄今為止,我還不能獲得足夠的信息。
現在就這一新證據而言,這個謎是什麼呢?事實上,這一新證據引發了一連串這樣的謎。下面這些就是令我覺得特別有意義或至少令我感興趣的謎:
1.「現象學」這一表達在維特根斯坦那裡真正所指為何?
2.他從何時起開始採用這一表達的呢?為什麼?他與那時的現象學運動有什麼關係?
3.他使用「現象學」這一表達有多久?何時放棄的呢?為什麼放棄?
4.「現象學」這一表達在維特根斯坦的思想發展中有何作用?
5.它有何哲學價值?
6.它對於其他現象學家有何意義?
關於這些問題,有些問題很可能無法回答。有些問題則需要充分研究維特根斯坦的文章和書信以及現存的、其他人的文章和書信。所有這一切都以對於維特根斯坦哲學的充分理解為前提,而這卻超出了我現有的知識儲備。這就是為什麼我在探討這些問題時頗費躊躇的原因。無論如何,我都應當極力避免高估現有的證據,避免匆匆作出無根據的、重構性的結論。但為了辯明甚至那些強加的問題的合理性並以這裡所要採取的一種更好的立場去推進那些問題,這些問題對我來說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這不僅僅要求進行歷史的勘察。它為開啟某些新視域提供了契機,同時也為維特根斯坦與現象學家之間的對話提供了契機,這種對話是以尋求他們共同的理論基礎和有意義爭論的方式進行。
文本依據和謎的意蘊
就我已能指明的而言,現象學和現象學的這兩個詞在《哲學評論》[?]文本中至少出現了十二次(名詞4次,形容詞8次)。所涉中第一章(第1節和第4節)出現4次,第六章(均在第57節)2次,第七章(第75節)1次,第二十章(第224節和第230節)2次,第二十一章(第218節)1次,以及第二十二章(第224節和第230節)2次。這意味著相關章節縱貫整個文本,開頭稍稍密集而至結尾時又再次密集。因此,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顯然是該書的一個主要論題而不只是一個附帶的問題。
然而,這相關的12節中無一包含一個關於這兩個詞的明確定義或意義討論。因此,確定其內涵的唯一方法就是從它們的外延出發對其進行研究,亦即通過考察它們在其所在語境中的使用來進行研究。
這裡,我不打算進行這樣一種細節上的比較分析。尤其不打算引證所有相關章節並把它們全部翻譯出來。而是代之以這樣一種做法,既我將報告我的研究結果並通過少量的摘錄對其進行說明。但配有我的譯文的主要文本可以在後面的附錄中見到。
遺憾的是,我所做的文本對照並沒有為這樣一個結論提供支持,即維特根斯坦業已得出了一個清楚和統一的現象學概念。相反,我所見的似乎是兩個不同的,儘管是相關的現象學概念。其中一個相對簡單和清楚的概念的出現佔了這12個章節的一半以上,在這些章節中用的是「現象學的」這個形容詞;例如,在這些地方,維特根斯坦談到「現象學關於感覺印象的研究」(第224節),談到用以描述直接經驗的「現象學語言」(第213節),還談到與描述視覺空間的物理幾何學相對的「現象學的幾何學」以及與物理學家的顏色理論、生理學的顏色理論和心理學的顏色理論相對的「現象學顏色理論」(第218節)。在所有這些例證中,這種修飾性的形容詞似乎標誌著關於直接經驗現象的獨特的研究特徵。於是,現象學在此意義上將是某種關於經驗中被給予的現象的研究。這種研究與其它研究的區別可能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其任務是描述而不是說明。
(2) 它不同於物理學,物理學探討理論性存在的解釋性規則,諸如光波。(這裡應注意,維特根斯坦沒有以恩斯特-馬赫(Ernst Mach)的方式思考現象學物理學的可能性。因為他本人的現象學應是「純粹的」(第218節),亦即它不含有源於自然科學的任何成分。)
(3) 同樣,它也不同於生理學,生理學關心的是感覺器官和神經活動過程。
(4) 它甚至也不同於心理學,就後者是一種運用實驗手段的經驗科學而言,例如,那種關於殘像(after-images)的研究,而現象學卻是一種先天研究,例如它關於有色八面體的研究(第1節)。
(5) 其目的是把握和描述經驗的本質特徵或本質(Wesen)(第1,57節)。
與這種現象學的描述功能相關,重要的是去澄清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語言的觀念,這種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乍看之下令人費解並且肯定沒有得到充分展開。因為一方面,維特根斯坦告訴我們說:「現在,現象學語言或『原初語言』——我以前就這樣稱呼它——不再作為一個目標矗立於我面前;現在我不再認為它是必要的了」(第1節)。這一表述意味著,早在《哲學評論》之前,維特根斯坦就懷有這種雄心勃勃的計劃,即關於一種適合於現象學目的的、更加豐富得多的語言的研究計劃。事實上,由魏斯曼(Waismann)報道的、其在維也納小組的一次談話中[?],維特根斯坦明確指出其早期在原初語言(Primaersprache)方面的信念,這種原初語言可以表達「我們實際上所知道的東西,即現象」。但在《哲學評論》(第1節)中,僅僅在幾行之後他卻陳述說:「我們的語言的本質東西的實現和適合於描述的非本質東西的實現……就是現象學語言的構造」。這些話啟發我們必須在原初的現象學語言與第二性的現象學語言之間作出區分:原初的現象學語言追求這樣一種目標,即一覽無餘地描述一切處於雜多中的經驗,這種目標現在尚無須澄清;第二性的現象學語言奠基於我們語言的本質之中。它是第二性的(被構造的)語言,這種語言能夠使我們把握被描述經驗的「本質」,它顯然是維特根斯坦描述現象學的主要目標之一。
他的其它的現象學概念似乎出現在這兩節(第1和4節)中,其中「現象學」這個名詞以一種遠不是附帶的方式被使用:
現象學只陳述可能的東西。……它應是描述那些事實的語法,物理學理論就建立在那些事實之上。……(第1節)……這種和聲理論至少部分不是現象學,因此不是語法嗎?(第4節)
顯然,這種現象學不再與實際的現象有直接的聯繫,而至多與這種現象的可能性有聯繫。但它的現實功能是「語法」的功能。眾所周知,維特根斯坦的「語法」概念是其後期哲學中最關鍵的、同時也是謎一般的概念之一。但在這裡重要的問題在於,它處理的是描述而不是被描述的東西(第1節)。它的功能是給出這樣一種框架,這種框架可以用來描述具體事實,就像和聲理論之於音樂、顏色理論之於顏色素材一樣。現在,這種「描述語法」顯然不再直接處理現象,就像第一種類型的現象學所做的那樣。在此意義上,它應是一種後現象學(metaphenomenology)而不是一種現象學。
維特根斯坦最初的現象學概念不是什麼特別新穎的東西。它肯定與描述性科學的概念一致,這種描述科學早在胡塞爾現象學以前就一再出現。然而,維特根斯坦對於在不含有科學理論意義上的純粹性的堅持並不常見,因而值得我們重視。甚至更令人震驚的是其對於把握本質的興趣。在這個關節點上,我們的確可以開始思考他與現象學運動的現象學的可能關係。
然而,維特根斯坦的第二個概念,亦即現象學描述的語法概念給我留下了一個完全是原創性的印象。我只能想到一個可比較的先驅:C.S.皮爾士(C.S.Peirce)的「現象學」概念或「顯像學」(phaneroscopy)概念,他的這種現象學或顯像學被構想成一級、二級和三級範疇的系統。但似乎極不可能的是,維特根斯坦在那時就應已經略知皮爾士哲學的現象學部分的內容,而皮爾士哲學只是自1931年起通過其《論文選集》的出版才為人所知的[?]。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起源之謎
在討論《哲學評論》中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起源之前,我想對該書本身作一些大體的介紹。重要的是應認識到,儘管該書的標題評論表面看來是偶然的——這一標題明確或不明確地適用於維特根斯坦自《邏輯哲學論》發表後的所有已出版的著作——但與諸如《關於數學基礎的評論》(1956)等書不同,該書是被維特根斯坦列入出版計劃的著作。事實上,在該書完成並於近1930年底交給G.E.摩爾(G.E.Moore)之後,維特根斯坦又為該書配了一個精妙的序言,籍以說明這部著作對他來說在何種程度上意味著一種極新式的卻不合時宜的哲學樣本。一則附於手稿中的聖-奧古斯汀(St.Augustine)的箴言暗示了這一思想歷程的艱難,也見證了維特根斯坦在其思想形成時對於該書的重視。
僅就篇幅而論,該書就給人以深刻的印象。因為甚至在扣除了開頭魯希-路易斯概述性預覽的35頁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關於維特根斯坦於這一時期的談話的註釋的29頁後尚有281頁,而超過了他的任何一本其它著作的頁數,甚至《哲學研究》(儘管這裡所說的頁數可能是不準確的)。
路易斯的本子有一個非同尋常的特徵,即它是一個完全的德文本而沒有習慣的對照譯文,而這就連編者在該書的結尾也注意到——該書由英國巴塞爾-布拉克維爾出版公司出版——該書是一個完全的德文本。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原因。無論如何在一段時間裡,這使得不熟悉德文的維特根斯坦的英-美崇拜者無法研究這本現有的著作,直到有了G.E.M.昂斯考姆伯(G.E.M.Anscombe)即將出版的譯本[?],這種情況才會有所改觀。
編者在最後兩頁的註釋中告訴我們說,該書是在若干本筆記本的條目基礎上形成的,這些筆記本是維特根斯坦自1929年2月,亦即幾乎是其剛剛重返劍橋(據G.E.摩爾說是在1月)時,到1930年7月這一時期所記。然而,隨後的打字稿卻對那些維特根斯坦選入該書的筆記作了重新編排,顯然就是現在出版的順序。然而,按編者所說(p347),由於維特根斯坦沒有對該書劃分章節,為條目編號和製作目錄,因此可以設想,路易斯不僅寫了開頭的概述而且承擔了現在這個文本的所有章節劃分。
在其已版的形式中,該書被劃分為22「章」並細分為長短不一的小節,這些小節通卷按順序編號。這些章節都未配標題。在我看來,I至VII章粗略地探討了哲學和語言的一般問題,VIII至IX章探討顏色問題,X至XIX章探討諸如數字和無窮大這樣的數學問題,XXI至XXII章再次探討顏色問題,最後一章探討假設問題。易言之,我在該書中看不到一條清晰的邏輯線索,甚至在經過編者整理以後也看不到。但畢竟,在維特根斯坦自《邏輯哲學論》後的其它著作中哪裡能發現這樣的線索呢?
此外,這一點似乎是合適的,即概要地提及該書的前身以便在與維特根斯坦早期著作的關聯中確定這種新現象學的地位。無須指出的是,1918年完成並於1922年出版的《邏輯哲學論》不包含任何與現象學有關的參考文獻,無論是明確地還是不明確地。儘管對照胡塞爾的《邏輯研究》我們似乎可能獲得某些啟發[?],但種種跡象表明,維特根斯坦對於它們並無興趣[?]。
維特根斯坦於1926年左右的重返哲學——在似乎真正肅清了《邏輯哲學論》以後——促使他與維也納小組接觸,顯然,甚至更重要的是他與直覺主義數學的創始人L.E.J.布諾威爾(L.E.J.Brouwer)的接觸。但並無跡象表明這是對現象學的接納。維特根斯坦一到劍橋就開始進行其富有創造力的寫作。他所完成的第一件作品極有可能就是「關於邏輯形式的幾點評論」這篇論文,這篇文章刊於早於其六月會議的《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彙編》[11]上,然而,到六月會議時他丟棄了這篇文章轉而偏愛另一篇論無窮大的文章,這篇文章可能就建立在我們現在能在《哲學評論》第15章所看到的內容的基礎之上。這篇論文又一次未曾明確地提及現象學。但它包含一些對現象學的非常生動的預見。籍此,這篇論文顯示出維特根斯坦對於原子命題系統的研究,這種原子命題不可能源於日常語言。為了獲得這種原子命題,他現在需要一種新語言或新記號系統,這種新語言或新記號系統必須建立在
對於我們所要描述的現象的考察基礎上,因而是建立在我們試圖去理解的邏輯的多樣性基礎上。換句話說,我們只能借助於可能被稱之為對現象本身進行邏輯分析的東西而達到某種正確的分析,亦即借助於某種意義上後天的東西而不是借助於對某種先天可能性的推測而達到。(p163)
這意味著,必定是現象——維特根斯坦在這裡第一次突出地使用這個術語——而不是日常語言向我們傳達了原子命題的結構。對於這些現象的「邏輯的」分析將為我們提供了
時、空形式,提供了空間對像和時間對象的流形(manifold),提供了顏色,聲音和它們的等級及其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連續的過渡和聯結,所有這些我們都不可能通過我們通常的表達手段來把握。(p165)
在這篇文章的結尾我們再次被告知,原子命題的規則不可能被制定出來,
直到我們已實際達到了對於這裡被討論的現象的最終分析。正如眾所周知的那樣,這一點尚未達到。(p171)
這裡除了實際的「現象學」名稱外還遺漏了其它什麼東西嗎?
關於維特根斯坦這一時期其它具有影響性的作品,前面提到的那本由B.F.麥克古尼斯編輯的、收有魏斯曼報道——即關於維特根斯坦在1929年和1930年與維也納小組的談話報道——的德文版著作開列的作品目錄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引人入勝的信息[12]。這個作品目錄所提到的5件主要作品都先於1933年的《藍皮書》,其中的3件作品所包含的內容出自10卷本的手稿,這5件作品是:《哲學評論》,一套同樣出自10卷本手稿(770頁的打字稿)的選集和一個新文本;另有1932年的《哲學語法》(768頁的打字稿)和《數學基礎》,《數學基礎》顯然重複了《哲學語法》的最後240頁。迄今為止,我還不能獲得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信息,即這5件作品是否包含任何更多的、與現象學有關的文獻和關於現象學的討論。然而,語法這一標題使我們立刻想到《哲學評論》中的現象學的特徵之一(第1和7節;參見上面第一部分的後半部分)。
這一時期的另一個重要事件是維特根斯坦對於維也納小組的聖誕節回訪,在這次回訪過程中,魏斯曼記錄了在莫裡茨-石裡克家中所進行的六次談話[13]。正如編者在其前言中告訴我們的那樣,
維特根斯坦不得不告知他在劍橋的研究成果。……但在聖誕假期結束之前,他顯然已經停止了對其業已系統闡述過的觀念的解釋;因為那時我們看到,石裡克,魏斯曼以及不準備參與討論的維特根斯坦對於胡塞爾,海德格爾和維羽勒(Weyl)的觀念進行了很頻繁的評論,質疑和爭論。
現在,魏斯曼關於1929年12月25日第三次會議的報道顯然仍作為魏斯曼報道的一部分包含了九行的一段列於「物理學與現象學」的標題下,在那裡,與只是記錄規律性的物理學相反,現象學探討的是可能的東西,亦即探討意義,而不是探討真理和謬誤。儘管編者明確告誡我們要極謹慎地對待魏斯曼的報道,但它還是與《哲學評論》中的文字非常吻合。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對於其在劍橋的一年中的研究成果,維特根斯坦特別強調應包括現象學在內。隨後,就在同一次談話的結尾,魏斯曼為一小節文字加上了「反-胡塞爾」的標題。這一小節文字以石裡克的一個提問開頭,在那裡,他問詢維特根斯坦對於「一個認為現象學的陳述是先天綜合判斷的哲學家」的回應(p671)。維特根斯坦的回答顯然是記錄中他唯一一次指名道姓地提及胡塞爾的地方。但他對於胡塞爾的否定是根據直接的還是借助石裡克在提問中的描述這一點並不清楚,這可能就是石裡克在其驟聞維特根斯坦談論現象學並就此問題陳述自己觀點時而驚訝不已的原因。因為從他後來的文章「存在一種先天的質料嗎?」[14]來看,石裡克參與了與胡塞爾的那場關於其認識論的一連串的論戰。無論如何,維特根斯坦對於他自己的現象學與胡塞爾的現象學的關係看來似乎是態度曖昧。他只是否定他的、由石裡克所介紹的個別學說。
1930年1月,維特根斯坦一回劍橋就開始了他的劍橋講座,對此,G.E.摩爾對於該講座從開始到1933年的內容給出了一個選擇性的報道[15]。這個報道既不包含現象學這一術語也不包含現象學的觀念,儘管它展示了維特根斯坦為哲學語法觀念所作的努力。「現象學」這個詞既未出現在《藍皮書》(1933)中也未出現在《棕皮書》(1935)中,它也未出現於《卡片》的未標明日期的插頁中,根據編者,這些插頁的大多數可以追溯到1941-1948[16]。因此,這可能是停止我對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早期命運作實況報道的適當的截止時間。
現在,我將轉而探究其引入的可能原因並初步思考接受這一觀念和繼而採用這個術語的理由。任何試圖理解二十年代後期維特根斯坦思想的發展特點的人都必須考慮《邏輯哲學論》之後其思想的這一主要變化:他逐漸放棄了邏輯原子主義。在他描述這一變化過程的一章中,喬治-皮茄[17](George Pitcher)辨識了五個具體的關節點,在我看來,其中的兩個關節點似乎特別與這種新現象學的發展有關:
1. 分析不再導向原子事實,而是可能導向「事件」:這從以下事實中可以得到證明,即1929年的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的論文(RLF)不再把「事實」看作適當的分析對象。而代之以「現象」這個術語,這一術語在《邏輯哲學論》中沒有出現(除了在6。423節中的一次相同卻不相關的使用外)。這一點似乎同樣適用於《哲學評論》。
2. 對於簡單原子的信念被擯棄了:這顯然RLF中還沒有出現這種狀況。因為,這裡對於原子命題之「條件」的考察與認知理論相適應。這種考察被認為「很難並且哲學還沒有開始著手探討它」。它必須在一個後天的基礎上進行。
在《哲學評論》中,維特根斯坦宣稱對於這個任務的解決是不必要的,至少如果是借助這種「原初的」現象學語言去著手進行的話。但維特根斯坦仍寄望於某種新的「現象學語言」以適合描述處於雜多中的材料的需要。因此,現象學看來似乎注定要為邏輯原子主義提供這種失落的基礎。以這種眼光看,這當然只是為《邏輯哲學論》的哲學提供支持的舉措,這種觀點將被1933年突破之後產生的「新哲學」所超越。但這尚不意味著現象學與邏輯原子主義具有相同的命運。
然而,這些事實還不能說明維特根斯坦為什麼採用「現象學」這一術語。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推向這樣一種最悖論性的形式:為什麼維特根斯坦剛剛從歐洲大陸回到劍橋就立即談論「現象學」或至少是在文字中採用「現象學」這個術語呢,而這一術語是他在逗留維也納期間可能從來沒有使用過的並且在英國也決沒有引起過他的共鳴?因為它至多被等同於胡塞爾的現象學,胡塞爾的現象學在二十年代已經隨著他於1929年所作的倫敦講演和他於1929年在《大英百科全書》上發表的關於「現象學」的文章而激起了某種興趣。這可能是其奧地利之行的結果嗎?
沒有跡象表明他已在1929年以前於維也納談論過現象學。即便如此,我們也可能猜想他在過海峽以前就已經偶然聽過這個術語和它的某些涵義。現在的問題是,他在奧地利已接觸了現象學的可能性在哪裡呢?在他處於維也納小組外圍的那些年裡,奧地利出生的胡塞爾在維也納已經有了為數不多的——如果有的話——追隨者,而布倫塔諾的作用圈(atmosphere)已經消散了,儘管現象學是這個在整個德國和那時的奧地利的總的作用圈的一部分。維也納小組成員中唯一一個同時對胡塞爾的現象學充滿了興趣的人是菲利克斯-考夫曼(Felix Kaufmann)。但並無跡象表明並且幾乎沒有可能性,他與維特根斯坦有什麼直接的聯繫[18]。同樣,維特根斯坦也幾乎不可能已從他的親密朋友莫裡茨-石裡克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那裡汲取現象學。在這些人中,石裡克極度反對胡塞爾,在其好幾本著作中批評現象學,而且實際上把胡塞爾與維特根斯坦擺在了相互敵對的位置[19]。但這決不是說維特根斯坦是在海峽的彼岸接受現象學術語的,儘管這至少說明他對於這個主題有所瞭解。
對於維特根斯坦由實證主義立場向現象學轉變的一個更可信的解釋是,他從魯道夫-卡爾納普於1928年發表的《世界的邏輯建構》這一著作的現象學觀念中瞭解了現象學。實際上,這樣一種迂迴的解釋可以追溯到胡塞爾本人那裡。因為,有資料顯示——這要歸功於赫伯特-法格勒(Herbert Feigl)——卡爾納普在其自1922年至1925年逗留於弗萊堡附近的布哈恩巴哈時期參加過胡塞爾二十年代早期的一個研討班,儘管他似乎對其內容沒有留下太深的印象而只是深為胡塞爾進行哲學探討時那種極度投入的風格所感染。更重要的是《世界的邏輯建構》本身展露了卡爾納普研究胡塞爾著作的痕跡,該書有五處提到胡塞爾的《邏輯研究》和《觀念I》,而並無一處是批評性的。實際上,卡爾納普是在1922年至1925年間於布哈恩巴哈起草該書第一稿的。然而,卡爾納普本人的現象學觀念——正如在該書另外五處所指出的那樣(p67,93,106,150,152)——與胡塞爾的現象學觀念並不相同。其主要作用是分析我們的體驗。卡爾納普所提及的其它幾個論題分別是性質,價值和文化知識。在某些地方現象學這個術語可與對像理論這個術語相互替換,對像理論這個術語可能是在邁農(Meinong)意義上說的,即在其他探討心理學的人意義上說的。但由於卡爾納普明確拒絕把價值的心理學化(Psychologisierung),因此我們可以推斷他是極力反對心理主義的。
現在,甚至卡爾納普的現象學觀念也不同於維特根斯坦《哲學評論》中的現象學。他們倆都強調現象分析。但至少卡爾納普所提及的例子在數量上要遠遠超過維特根斯坦。同樣,那時卡爾納普似乎一點都不比維特根斯坦更關心現象學的描述問題。不過,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觀念更接近於卡爾納普的而不是胡塞爾的那種更複雜得多的現象學觀念,尤其是其二十年代後期的現象學觀念。然而,在揭示卡爾納普與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觀念之間可能關係時,我們必須考慮到這一事實,即根據卡爾納普自傳[20]中的敘述,他們的私交即使不緊張也是相當淡薄的。
但甚至更重要的是,對影響維特根斯坦這樣的思想家的可能因素所作的任何推測都應有一個一般性的附加條件。不僅總的來說是這樣,而且「影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它以接受者一方的接受為前提:就維特根斯坦而言,它幾乎從來就不止是一種外部刺激加其自身思想釋放的過程。因此,我最有把握假設的情形是,在維特根斯坦離開維也納時,那些傳言中關於現象學的某些談話和文字吹進了他的思想,並且在他要向新的聽眾展示其思想時偶然使用了它,可能更準確地說是使用了這個新標籤。這樣一種「影響」之所以可能是由於,像胡塞爾,卡爾納普和維特根斯坦這樣的思想家都在為他們的邏輯研究尋找一種更深的基礎,從而由於充分研究現象的需要而自動聚合在同一點上。實際上,這樣一種平行論的解釋比那種因果交互作用的解釋更有利於證明他們研究的有效性。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消逝之謎
現象學是何時從維特根斯坦的文字和思想中消失的呢?它究竟消逝到何種程度呢?就這個術語而言,現在能夠說的只能是,它沒有出現在維特根斯坦自《藍皮書》起的已版著作中。同樣,在其於1963年發表在《哲學評論》中的文章中,當路易斯說維特根斯坦甚至在其放棄了「現象學語言幾個月後」仍「一度」談到現象學時,他的意思是說維特根斯坦是在較晚的時候才停止使用現象學這一術語的(p218)。直到1929年至1933年的大量手稿普遍問世以後,才得以確定《藍皮書》的形成時間是可信的截止時限(terminus ad quem)。
然而,比術語問題更加重要得多的問題是現象學觀念形成的原因問題。維特根斯坦究竟放棄它至何種程度呢?我發現這決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這裡,我將指出甚至在沒有現象學這個標籤的情況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仍繼續倖存的情形。然而,我不會為這個論題的支撐文本給出一個詳細的註解。對我來說,下面所給出的內容似乎就是現象學觀念形成的主要理由:
(1) 維特根斯坦繼續提到現象並需要繼續觀視(schauen)現象,因為對現象的考察是其後期研究的一個本質部分。這對於其哲學心理學的研究來說尤其如此(例如,論思想,論閱讀等等)。
(2) 他繼續將其研究看成只是一種描述性的研究(例如,《藍皮書》,p18;《棕皮書》,p125;《哲學研究》,p109,124)。
(3) 甚至在《哲學研究》中,維特根斯坦也顯示出其對於規定現象本質(Wesen)的持續興趣。這指的是其對於現象中本質可能的東西,不可能的東西或必然的東西的研究,而不僅僅是對於我們如何談論它們的研究。也許,該書中最重要的文本依據就是這則神秘的箴言了:「本質由語法來表達」(《哲學研究》第371節)。因為這還意味著與《哲學評論》中相當於現象學研究的聯繫:關於我們的描述性語言的語法,關於聲音的語法和關於顏色的語法。在作這一論斷時,需要進一步補充的是,有必要對維特根斯坦哲學中的所有本質概念進行一種徹底的研究。但他的本質看起來通常只是「名義上的」,在我看來,他似乎絕不是一個溫和的唯名論者——胡塞爾也不是一個柏拉圖式的實在論者,
依我看,最終的決斷似乎依賴於對這樣一個問題的回答: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觀念在何種程度上不僅是其現象學的成果而且是其具有同等內涵的延續呢?現在,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中的這個中心概念當然絕不是明確和簡單的[21]。從G.E.摩爾開始,在他的學生經歷了那麼多的失敗以後,我當然不會宣稱我對它的理解要好一些。在我看來,主要的困難在於:關於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是一種語言語法還是一種現象語法這個問題決不是十分清楚的。甚至就前者而言,維特根斯坦也強調語詞使用的規則問題,而不只是傳統語法中的其形態學(morphology)規則和句法(syntax)規則,從而擴展了該術語的意義而包括語義學或符號學在內。但是在談到和聲,顏色和其它感覺性質的語法以及空間語法時,他提倡一種完全新的和個人性的觀念。現在,只要這第二種語法是對現象的一種系統研究而不只是對與現象有關的語詞的研究,它就確實接替了《哲學評論》中現象學的角色。而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那麼當然可以說,維特根斯坦從來沒有放棄現象學,而只是停止用現象學這個名稱而用一個更加習慣性的名稱即語法來稱呼它而已。
這仍然給我們留下了關於維特根斯坦放棄現象學這個術語的原因之謎。由於這裡所作的是一個一般性的解釋,因此我只能揭示出維特根斯坦為避免使用技術性的專業術語而做的不懈努力,在其後期哲學中維特根斯坦愈益反對依賴構造性的理想語言——包括「現象學語言」——而不是日常語言。在這方面,他對於「現象學」這個術語的放棄類似於海德格爾自《存在與時間》起的做法,那時他開始擯棄任何這樣的技術性表達[22]。
然而,至少有一個更特別的線索——這一線索尚需進一步考證——可能導致一種片面的解釋。1930年1月,亦即在他到達劍橋後的一年,維特根斯坦開始了他的講座。從一開始,他的聽眾中就有G.E.摩爾,摩爾在雜誌《心》(1950)上發表的關於這些講座的報道對於當時的情形給出了一個資料非常豐富的——儘管決不是無批判的——描述。現在看來,在第一講的開頭維特根斯坦就開始探討「語法規則」這一論題,就像摩爾告訴我們的那樣,這個討論「使我極度困惑」[23]。關於維特根斯坦探討這一主題的報道(見p271)完全澄清了這樣一個事實:維特根斯坦所談論的東西恰恰就是其在《哲學評論》中業已稱之為現象學的東西,也就是說,「有色八面體中顏色的調配」「實際上是語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心理學的一部分」。摩爾補充說,他對於維特根斯坦背離「語法規則」的通常意義感到很不安以至於他寫了「一篇關於這個問題的短論」。此外,他還透露說,維特根斯坦後來在這個問題上有所動搖並把他本人的用法當作他的「專業術語」。
令我感到疑惑的是,維特根斯坦在展示其思想觀點時是否自其醞釀《哲學評論》的同時就已經引入了這個有關現象學的附加的「專業術語」。卡爾-布芮桐(Karl Britton)——自然是在描述維特根斯坦的研討班的情形時——告訴我們:
我們覺得維特根斯坦主要是在對摩爾說,儘管摩爾很少介入其中而且通常似乎很不贊成他的觀點。演講有時會將問題導向摩爾,但我記得摩爾的回答通常確實是非常令人失望的。無論如何我們有這樣一種印象,即摩爾與維特根斯坦之間正在進行一種對話,即使當時摩爾顯然只是極少地「投入」[24]。
在這些情況下,我想以這樣一個問題的形式來表達我關於「現象學」這個術語消失的設想:事實可能是這樣嗎,即摩爾對於維特根斯坦使用「語法」這個語詞的反應和對於其背離日常語言的其它一些做法的反應使他感到非常沮喪以至於他極力避免將這個有關「現象學」的附加的語法錯誤引入他的演講?這個設想可以在摩爾的「短論」中得到驗證,如果它還倖存的話,或者可以在「六本」「記得滿滿的筆記「中得到更加確切的驗證,正如摩爾所告訴我們的那樣,這些筆記「寫得很潦草」。當然這個術語仍倖存於德文本的《哲學評論》中,根據魯希-露易斯的考察,維特根斯坦「可能是將近1930年底」把《哲學評論》的文稿交託給摩爾的。我們感興趣的是,在摩爾於1951年維特根斯坦逝世以後把文稿轉交給維特根斯坦遺著的編輯之前,它是否讀過並與維特根斯坦討論過這份打字稿。儘管如此,維特根斯坦必定已經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即正如他最初可能已經考慮過的那樣,使用現象學術語將無益於展示其劍橋時期的哲學思想。
現象學這個名稱的消失在何種程度上意味著維特根斯坦對於還繼續使用它的那些人的思想失去了興趣呢?這裡,我只想補充一則重要的信息,這要歸功於G.H.馮-賴特教授,他以下面的這段話作結回答了我所提出的幾個問題:
也許在這裡有些趣味的是提及這一事實,即維特根斯坦在其生命的垂暮之年對一個總是極大地吸引著他的複雜問題(problem-complex)亦即顏色概念作了大量的研究。那時他正在閱讀歌德(Goeth)的《顏色學說》,而我們則根據他自己的問題和觀點對它進行討論。那時他經常說,他正從事的研究與某些哲學家稱之為「現象學」的東西屬於同一類型。但他自己並不想以那個名稱稱呼它——而我想我可能知道其部分原因。我相信,他的態度與他欲在其哲學探究中突出語言的地位有關。因此,順便說一句,維特根斯坦使用「語法」(或「邏輯語法」)這個術語應被視為其對現象學家具有極大的興趣。
事實的確如此。這同樣表明,維特根斯坦並沒有背離「現象學」,甚至也沒有背離「現象學家」。
「現象學的」插曲之謎
維特根斯坦哲學發展過程中現象學插曲的作用還包含一個更深刻和更難解的歷史之謎。假設維特根斯坦(I)與維特根斯坦(II)之間真正的突破大約發生於1933年,例如,就像馮-賴特所宣稱的那樣,這種突破就發生在《藍皮書》之前,我們可能就會作這樣一種估計:《哲學評論》及其大量內容「標識了一個過渡階段」,即從《邏輯哲學論》過渡到一種「徹底的新哲學」,在此期間他「正從《邏輯哲學論》中突圍」。但這並不能免除我們對這一過渡進行詳細的研究並確定實際的新思想隨單純時間變遷的出現情況。
就個人而言,對於新現象學在其醞釀維特根斯坦(II)的過程中的作用我尚未得出任何結論。這必須由學養豐厚的維特根斯坦專家來做。我想揭示的一切業已包含在我對於這一觀念之起源的假設中:(1)這種對位於原子事實基底的現象的新關注不僅削弱了舊有觀念的影響,而且為其後期哲學中較少有形式的研究鋪平了道路,亦即不僅為通達新的「日常語言」態度鋪平了道路而且為通達它所反映的現象鋪平了道路;(2)現象學也使維特根斯坦對這樣一種要求給予特別的關注,即通過對語言的本質和現象的「語法」的研究克服這些現象的雜多性。
事實上,在此過程中維特根斯坦改變了其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點,並且甚至丟棄了一切與它有關的東西和與現象學本身有關的東西。然而,它們可能是通向其哲學目的地的必要基石。
因此,我還不至於說,單從數量上說這一時期的新材料——已出版的和未出版的——就可以要求在被階段化了的維特根斯坦哲學思考中劃定一個新階段。現有的材料尚不足以表明進行這樣一種大幅度修正的必要性。此外,這個新階段顯得太短並且維特根斯坦自己後來對它的估計太消極以至於還只能把它稱之為一段插曲。但似乎妥當的是主張這樣一種觀點,即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是其從邏輯原子主義到《哲學研究》的哲學語法這一思想歷程中重要的一站,即使不是最重要的。至少由於這個原因,一旦掌握了充分的材料我們就應加強對它的研究。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評價
同樣,對於我們迄今為止所瞭解的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現在還只能給出一個嘗試性的和有條件的評價。然而,只要我們對可能驗證或否定一個假設的材料保持一種開放的態度,那麼即使在這一階段我們也可以指出其現象學觀念的優缺點。
我必須承認,就其本身的價值而言,我發現很難對《哲學評論》中呈現給我們的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形態抱有極大的熱忱。除了那種格言式的風格外,該書具有他自《邏輯哲學論》以後所有著述的特點,他的現象學觀念在其《哲學評論》中出現時絕不是一個明確的觀念。而甚至在對它作了補充以後,在其隨後的著述中得以完善了的哲學語法的整個範圍仍存在許多暗礁和歧義之處,以至於我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種富有啟發性的觀點,維特根斯坦本人並未將其展開。
當然,甚至更嚴重的是該書中存在若干明顯的矛盾之處。在這些矛盾的地方,至少有一處近於悖論(near-contradiction)的地方具有干擾性,因而有必要給予充分的改進,即在他的一個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念那裡。一個類似於這種近於悖論的地方是:他在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SR)中把現象分析描述為後天的分析;相反,根據《哲學評論》的觀點,現象學是先天的研究。
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對《哲學評論》中某些重要的洞見給予極高的評價。關於這些重要的洞見,我將指出如下幾點:
(1)有必要繼續把現象看作是任何邏輯-哲學研究的基礎。
(2)本質對於處於雜多中的現象的描述是必不可少的。
(3)純粹描述性的現象學不受來自物理學,生理學和經驗心理學的假設的影響,它是解釋性科學的必要的先決條件。
(4)現象的「語法」要求對它們之間的結構關係進行系統的研究,這一點已在顏色之間的關係的例證中得到說明。
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對於其他現象學家的意義
我對於維特根斯坦現象學之內在價值的限制性辯解並不排斥其在與總體哲學境遇的關係中所具有的許多外在價值的可能性。在這些價值中,我尤其對它對今天意義上的現象學家們的價值感興趣。這裡我將量力而行以免牽扯過多。
近年來,有不少試圖揭示維特根斯坦與胡塞爾的哲學思考之間相似性的嘗試,其中最重要的可能要算米開勒-篤夫芮恩[25](Mikel Dufrenne)和保羅-利科[26](Paul Ricoeur)所作的嘗試了,他們揭示了維特根斯坦從《邏輯哲學論》到《哲學研究》與胡塞爾從《邏輯研究》到《危機》之間具體的平行關係。這種比較至少具有提供一個歷史性對照實驗的價值。某些研究者甚至已到了把維特根斯坦的哲學稱為「現象學」的程度(托馬斯 N.(Thomas N.)穆鑫,S.J.(Munson,S.J.)),依此維特根斯坦的哲學就只應是描述性研究而排斥一切解釋[27]。當然,這只是一種非常溫和的現象學觀念,它使胡塞爾的現象學作為一種更成熟的現象學形態凸顯出來,如果不是更高級的形式的話。這裡所提到的新材料包括若干更具體的比較在內。
然而,任何把現象學運動的全部記錄與維特根斯坦《哲學評論》中精美格言進行比較的嘗試都不可能得出任何關於它們的優越性的結論。但一旦我們把維特根斯坦在《哲學評論》之後的成就包括在內,就必須修正這一判斷。儘管如此,仍存在大量現象學的擴展性研究,這些研究似乎是維特根斯坦沒有觸及到的。我認為這種擴展性研究領域有通常被稱之為意識的意向結構,顯現方式和我們現象的構造,更不用說胡塞爾的先驗現象學及其還原,觀念論和單子論。
對我來說,這種重新詮釋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真正價值似乎並不更重要,但卻是實質性的。我認識到,我已展示的許多東西可能被疑為恰恰是又一種企圖,即與其在起源,精神和發展方面迥異的哲學相妥協。我當然知道為相關的差異作辯解的危險。然而,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我想為這種歷史性勘察研究的價值辯護,這種研究看起來可能是我已沉迷於其中的工作。
當前科學認識的爆炸甚至在哲學中都有一個對等物。研究的這種量的擴張已導致了作品過剩,這種情形使得不落後於其它哲學領域發展的願望越來越不可能,尤其是其它語言的哲學發展。這種情形所造成的副作用正在限制我們的哲學視域並使哲學流派和哲學運動處於一種自身封閉(self-incapsulation)的狀態,這幾乎等於一種新的地方主義。有太多的哲學已經成為沒有窗戶的單子。但他們的孤立狀態絕不是什麼好事情。況且,我們原子時代的這個正在萎縮的世界再也不能夠承載得起它。
在這些情況下,保持哲學間交流的責任就與保持國際交流和文化間交流的責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這種交流有時可能是膚淺而牽強附會的。因此,如果在另一種哲學中有意外的窗口開啟而使我們得以建立起共同的興趣的話,這將是倍受歡迎的。對我來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框架中出現的現象學似乎正是這樣一扇新窗口。我想進一步打開這扇窗口以望為更多富有意義的交流和共同的研究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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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文出自: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5(1968),p244-56。原文於正文後尚有一則附錄,系作者從《哲學評論》和《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這兩個文本中選出的、涉及「現象學」這個術語的原德文段落與作者本人的英譯文段落的對照,作者原意是便於不能從德文閱讀維特根斯坦著作的讀者參考使用。現在,譯者考慮《哲學評論》和《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這兩個文本都已有了中譯本,故此從略——譯者注。
[?]寫於1930年,由魯希-路易斯(Rush Rhees)編輯,Oxford,Basil Blackwell,1964。
[?]迄今為止,這一事實似乎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傑雄-維勒(Gershon Weiler)在其刊於《澳大利亞哲學雜誌》第43期(1965)的文章中(p412-416)對此不置一辭。愛芮克-斯泰紐司(Eric Stenius)在其刊於《哲學季刊》第16期(1966)的書評中(p371-372),關於該書也只是簡短地評述說,維特根斯坦對於「現象學的」一詞的使用與其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討論之間的關係是含糊不清的。斯圖亞特-哈姆泊暇(Stuart Hampshire)在其刊於《政治家動態》第71期(1966)的文章中(p163-164)根本就沒有提到這一事實。而瑙曼-馬考姆(Norman Malcolm)在其評論文章(同上,p213-221)中僅僅把「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比較」列為全書近二十個問題中的第四個問題,而沒有進行相關的討論。
[?] 《現象學運動》,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0;2nd ed.,1965。
[?] 「〈邏輯哲學論〉:若干誤解的起因」,《哲學評論》第72期(1963),p213-220;也可參見《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761及以下。
[?]以下縮寫為PB。
[?] 《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B.F.麥克古尼斯(B.F.Mcguinness)編輯,Oxford,Basil Blackwell,1967,p45。
[?]參見我的論文「胡塞爾的現象學與皮爾士的現象學」,載於《哲學與現象學研究》第17期(1957),p164-185,註釋1。
[?]在《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人與人的哲學》這本書中已作了預告,K.T.凡(K.T.Fann)編輯,New York,Dell Publishing Company,1967,p405。
[?]參見:馬克斯-布拉克(Max Black),《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指南》,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4,p131。
[?] J.N.芬德萊(J.N.Findlay)教授在一次談話中告訴我,當他在1939年向維特根斯坦提及胡塞爾的《邏輯研究》時,令其感到有些驚訝的是,維特根斯坦還是對該著的舊版感興趣。
[11]參見:《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彙編》第9卷,p162-171,以下縮寫為RLF。
[12]參見:《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所引文獻,p10。
[13]同上,p19。
[14]參見:《一般認識論》,第1版,1918,p119-124;第2版,1925,p127-131;《論文彙編》(1938),p20-30;英譯文(「存在一種先天的質料嗎?」)收於《分析哲學讀本》,H.法格勒(H.Feigl)和W.塞拉斯(W.Sellars),New York,1949,p277-285。
[15]參見:「維特根斯坦於1930年至1933年的講座」,載於《心》第63期(1954),p289-316,和第67期(1955),p1-27;也可參見《哲學論文》(1959),p247-318。
[16]參見:《卡片》,G.E.M昂斯考姆伯.(G.E.M.Anscombe)和G.H.馮-賴特(G.H.von Wrigh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iv。
[17]參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64,第6章,「對於邏輯原子主義的否定」。
[18]就維特根斯坦而言,唯一提及考夫曼的地方出現在魏斯曼關於1930年1月2日談話報道(參見:魏斯曼,所引文獻,p84)的結尾,並且是以否決(Ablehnung)的形式提到考夫曼的一個關於數的觀點,這一觀點結果卻於1930年後半年發表在考夫曼的著作《數學中的無窮大及其排斥》。然而,考夫曼在該書中卻反覆提到《邏輯哲學論》,稱之為一本極重要的(hochbedeutsam)著作(p26註釋)。
[19]參見:H.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762。
[20]參見:《魯道夫-卡爾納普的哲學》,保羅-希勒珀(Paul Schilpp)編輯,La Salle,Open Court,1963,p25以下。
[21]例如參見:約翰-帕斯茂(John Passmore),《哲學一百年》,New York,Basic Books,修訂版,1964,p433。
[22]參見:H.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291,747。
[23]參見:該期《哲學論文》,New York,1962,p262。
[24]參見:《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人及其哲學》,所引文獻,p56。
[25]參見:加侖(Jalon),《維特根斯坦與胡塞爾》,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6,p188-207。
[26]參見:「胡塞爾與維特根斯坦的語言觀」,載於《現象學與存在主義》,E.N.李(E.N.Lee)和M.曼德勒巴姆(M.Mandelbaum),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7,p207-217。
[27]參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載於《哲學與現象學研究》第23期(1952),p37-50。
作者:施皮格伯格
文章來源:中國現象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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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H‧ 施皮格伯格 李雲飛/譯
關於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之謎,亦即我在這裡將要討論的問題,乍看起來只不過是一個歷史問題。這個問題與他的《哲學評論》[?]有關,該書是最近從其遺稿中編輯出版的系列著作之一。這個謎源於這一事實,即在這裡,現象學這一術語第一次明確而反覆出現於維特根斯坦本人的文字中。這意味著什麼呢?這一迄今似乎仍未引起關注的事實具有怎樣的意義呢[?]?由於錯過了向維特根斯坦本人請教的機會,因此,要想終結性地回答這個問題是不可能的。但這一令人沮喪的事實不是我們迴避這個問題的正當理由。
首先,我想說明,為什麼這個問題令我本人如此震驚和著迷。1960年,我介紹現象學運動歷史的著作第一版印行[?],我當時有這樣一個明確的印象,即維特根斯坦對現象學沒有任何興趣並且很可能與其友人M.石裡克在其文字中所持的低估現象學的立場相一致。儘管如此,《哲學研究》中的某些段落還是給我留下了這樣一種印象,即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與現象學之間具有一種不易察覺的親緣關係。此後,我於1963年偶然發現了魯希-路易斯(Rush Rhees)論述亞歷山大-馬斯洛(Alexander Maslow)的著作《〈邏輯哲學論〉導論》[?]的文章,其中,在討論馬斯洛的實證主義的解釋時,他偶爾提及這樣一個事實:即維特根斯坦已於1929年探討了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並完全以一種現象學的顏色理論為出發點;然而,幾個月後他又放棄了自己所提出的這種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但「一度」又繼續談論一種「與各種不同的感覺場的語法或可能性有關的『現象學』」。現在,《哲學評論》無意中為我們提供了關於這些提示的豐富證明。但遺憾的是,這一新證據可能仍是不完全的,因為那個時期的材料還有更多尚未發表,關於這些材料,迄今為止,我還不能獲得足夠的信息。
現在就這一新證據而言,這個謎是什麼呢?事實上,這一新證據引發了一連串這樣的謎。下面這些就是令我覺得特別有意義或至少令我感興趣的謎:
1.「現象學」這一表達在維特根斯坦那裡真正所指為何?
2.他從何時起開始採用這一表達的呢?為什麼?他與那時的現象學運動有什麼關係?
3.他使用「現象學」這一表達有多久?何時放棄的呢?為什麼放棄?
4.「現象學」這一表達在維特根斯坦的思想發展中有何作用?
5.它有何哲學價值?
6.它對於其他現象學家有何意義?
關於這些問題,有些問題很可能無法回答。有些問題則需要充分研究維特根斯坦的文章和書信以及現存的、其他人的文章和書信。所有這一切都以對於維特根斯坦哲學的充分理解為前提,而這卻超出了我現有的知識儲備。這就是為什麼我在探討這些問題時頗費躊躇的原因。無論如何,我都應當極力避免高估現有的證據,避免匆匆作出無根據的、重構性的結論。但為了辯明甚至那些強加的問題的合理性並以這裡所要採取的一種更好的立場去推進那些問題,這些問題對我來說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這不僅僅要求進行歷史的勘察。它為開啟某些新視域提供了契機,同時也為維特根斯坦與現象學家之間的對話提供了契機,這種對話是以尋求他們共同的理論基礎和有意義爭論的方式進行。
文本依據和謎的意蘊
就我已能指明的而言,現象學和現象學的這兩個詞在《哲學評論》[?]文本中至少出現了十二次(名詞4次,形容詞8次)。所涉中第一章(第1節和第4節)出現4次,第六章(均在第57節)2次,第七章(第75節)1次,第二十章(第224節和第230節)2次,第二十一章(第218節)1次,以及第二十二章(第224節和第230節)2次。這意味著相關章節縱貫整個文本,開頭稍稍密集而至結尾時又再次密集。因此,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顯然是該書的一個主要論題而不只是一個附帶的問題。
然而,這相關的12節中無一包含一個關於這兩個詞的明確定義或意義討論。因此,確定其內涵的唯一方法就是從它們的外延出發對其進行研究,亦即通過考察它們在其所在語境中的使用來進行研究。
這裡,我不打算進行這樣一種細節上的比較分析。尤其不打算引證所有相關章節並把它們全部翻譯出來。而是代之以這樣一種做法,既我將報告我的研究結果並通過少量的摘錄對其進行說明。但配有我的譯文的主要文本可以在後面的附錄中見到。
遺憾的是,我所做的文本對照並沒有為這樣一個結論提供支持,即維特根斯坦業已得出了一個清楚和統一的現象學概念。相反,我所見的似乎是兩個不同的,儘管是相關的現象學概念。其中一個相對簡單和清楚的概念的出現佔了這12個章節的一半以上,在這些章節中用的是「現象學的」這個形容詞;例如,在這些地方,維特根斯坦談到「現象學關於感覺印象的研究」(第224節),談到用以描述直接經驗的「現象學語言」(第213節),還談到與描述視覺空間的物理幾何學相對的「現象學的幾何學」以及與物理學家的顏色理論、生理學的顏色理論和心理學的顏色理論相對的「現象學顏色理論」(第218節)。在所有這些例證中,這種修飾性的形容詞似乎標誌著關於直接經驗現象的獨特的研究特徵。於是,現象學在此意義上將是某種關於經驗中被給予的現象的研究。這種研究與其它研究的區別可能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其任務是描述而不是說明。
(2) 它不同於物理學,物理學探討理論性存在的解釋性規則,諸如光波。(這裡應注意,維特根斯坦沒有以恩斯特-馬赫(Ernst Mach)的方式思考現象學物理學的可能性。因為他本人的現象學應是「純粹的」(第218節),亦即它不含有源於自然科學的任何成分。)
(3) 同樣,它也不同於生理學,生理學關心的是感覺器官和神經活動過程。
(4) 它甚至也不同於心理學,就後者是一種運用實驗手段的經驗科學而言,例如,那種關於殘像(after-images)的研究,而現象學卻是一種先天研究,例如它關於有色八面體的研究(第1節)。
(5) 其目的是把握和描述經驗的本質特徵或本質(Wesen)(第1,57節)。
與這種現象學的描述功能相關,重要的是去澄清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語言的觀念,這種現象學語言的觀念乍看之下令人費解並且肯定沒有得到充分展開。因為一方面,維特根斯坦告訴我們說:「現在,現象學語言或『原初語言』——我以前就這樣稱呼它——不再作為一個目標矗立於我面前;現在我不再認為它是必要的了」(第1節)。這一表述意味著,早在《哲學評論》之前,維特根斯坦就懷有這種雄心勃勃的計劃,即關於一種適合於現象學目的的、更加豐富得多的語言的研究計劃。事實上,由魏斯曼(Waismann)報道的、其在維也納小組的一次談話中[?],維特根斯坦明確指出其早期在原初語言(Primaersprache)方面的信念,這種原初語言可以表達「我們實際上所知道的東西,即現象」。但在《哲學評論》(第1節)中,僅僅在幾行之後他卻陳述說:「我們的語言的本質東西的實現和適合於描述的非本質東西的實現……就是現象學語言的構造」。這些話啟發我們必須在原初的現象學語言與第二性的現象學語言之間作出區分:原初的現象學語言追求這樣一種目標,即一覽無餘地描述一切處於雜多中的經驗,這種目標現在尚無須澄清;第二性的現象學語言奠基於我們語言的本質之中。它是第二性的(被構造的)語言,這種語言能夠使我們把握被描述經驗的「本質」,它顯然是維特根斯坦描述現象學的主要目標之一。
他的其它的現象學概念似乎出現在這兩節(第1和4節)中,其中「現象學」這個名詞以一種遠不是附帶的方式被使用:
現象學只陳述可能的東西。……它應是描述那些事實的語法,物理學理論就建立在那些事實之上。……(第1節)……這種和聲理論至少部分不是現象學,因此不是語法嗎?(第4節)
顯然,這種現象學不再與實際的現象有直接的聯繫,而至多與這種現象的可能性有聯繫。但它的現實功能是「語法」的功能。眾所周知,維特根斯坦的「語法」概念是其後期哲學中最關鍵的、同時也是謎一般的概念之一。但在這裡重要的問題在於,它處理的是描述而不是被描述的東西(第1節)。它的功能是給出這樣一種框架,這種框架可以用來描述具體事實,就像和聲理論之於音樂、顏色理論之於顏色素材一樣。現在,這種「描述語法」顯然不再直接處理現象,就像第一種類型的現象學所做的那樣。在此意義上,它應是一種後現象學(metaphenomenology)而不是一種現象學。
維特根斯坦最初的現象學概念不是什麼特別新穎的東西。它肯定與描述性科學的概念一致,這種描述科學早在胡塞爾現象學以前就一再出現。然而,維特根斯坦對於在不含有科學理論意義上的純粹性的堅持並不常見,因而值得我們重視。甚至更令人震驚的是其對於把握本質的興趣。在這個關節點上,我們的確可以開始思考他與現象學運動的現象學的可能關係。
然而,維特根斯坦的第二個概念,亦即現象學描述的語法概念給我留下了一個完全是原創性的印象。我只能想到一個可比較的先驅:C.S.皮爾士(C.S.Peirce)的「現象學」概念或「顯像學」(phaneroscopy)概念,他的這種現象學或顯像學被構想成一級、二級和三級範疇的系統。但似乎極不可能的是,維特根斯坦在那時就應已經略知皮爾士哲學的現象學部分的內容,而皮爾士哲學只是自1931年起通過其《論文選集》的出版才為人所知的[?]。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起源之謎
在討論《哲學評論》中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起源之前,我想對該書本身作一些大體的介紹。重要的是應認識到,儘管該書的標題評論表面看來是偶然的——這一標題明確或不明確地適用於維特根斯坦自《邏輯哲學論》發表後的所有已出版的著作——但與諸如《關於數學基礎的評論》(1956)等書不同,該書是被維特根斯坦列入出版計劃的著作。事實上,在該書完成並於近1930年底交給G.E.摩爾(G.E.Moore)之後,維特根斯坦又為該書配了一個精妙的序言,籍以說明這部著作對他來說在何種程度上意味著一種極新式的卻不合時宜的哲學樣本。一則附於手稿中的聖-奧古斯汀(St.Augustine)的箴言暗示了這一思想歷程的艱難,也見證了維特根斯坦在其思想形成時對於該書的重視。
僅就篇幅而論,該書就給人以深刻的印象。因為甚至在扣除了開頭魯希-路易斯概述性預覽的35頁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關於維特根斯坦於這一時期的談話的註釋的29頁後尚有281頁,而超過了他的任何一本其它著作的頁數,甚至《哲學研究》(儘管這裡所說的頁數可能是不準確的)。
路易斯的本子有一個非同尋常的特徵,即它是一個完全的德文本而沒有習慣的對照譯文,而這就連編者在該書的結尾也注意到——該書由英國巴塞爾-布拉克維爾出版公司出版——該書是一個完全的德文本。我不知道這是什麼原因。無論如何在一段時間裡,這使得不熟悉德文的維特根斯坦的英-美崇拜者無法研究這本現有的著作,直到有了G.E.M.昂斯考姆伯(G.E.M.Anscombe)即將出版的譯本[?],這種情況才會有所改觀。
編者在最後兩頁的註釋中告訴我們說,該書是在若干本筆記本的條目基礎上形成的,這些筆記本是維特根斯坦自1929年2月,亦即幾乎是其剛剛重返劍橋(據G.E.摩爾說是在1月)時,到1930年7月這一時期所記。然而,隨後的打字稿卻對那些維特根斯坦選入該書的筆記作了重新編排,顯然就是現在出版的順序。然而,按編者所說(p347),由於維特根斯坦沒有對該書劃分章節,為條目編號和製作目錄,因此可以設想,路易斯不僅寫了開頭的概述而且承擔了現在這個文本的所有章節劃分。
在其已版的形式中,該書被劃分為22「章」並細分為長短不一的小節,這些小節通卷按順序編號。這些章節都未配標題。在我看來,I至VII章粗略地探討了哲學和語言的一般問題,VIII至IX章探討顏色問題,X至XIX章探討諸如數字和無窮大這樣的數學問題,XXI至XXII章再次探討顏色問題,最後一章探討假設問題。易言之,我在該書中看不到一條清晰的邏輯線索,甚至在經過編者整理以後也看不到。但畢竟,在維特根斯坦自《邏輯哲學論》後的其它著作中哪裡能發現這樣的線索呢?
此外,這一點似乎是合適的,即概要地提及該書的前身以便在與維特根斯坦早期著作的關聯中確定這種新現象學的地位。無須指出的是,1918年完成並於1922年出版的《邏輯哲學論》不包含任何與現象學有關的參考文獻,無論是明確地還是不明確地。儘管對照胡塞爾的《邏輯研究》我們似乎可能獲得某些啟發[?],但種種跡象表明,維特根斯坦對於它們並無興趣[?]。
維特根斯坦於1926年左右的重返哲學——在似乎真正肅清了《邏輯哲學論》以後——促使他與維也納小組接觸,顯然,甚至更重要的是他與直覺主義數學的創始人L.E.J.布諾威爾(L.E.J.Brouwer)的接觸。但並無跡象表明這是對現象學的接納。維特根斯坦一到劍橋就開始進行其富有創造力的寫作。他所完成的第一件作品極有可能就是「關於邏輯形式的幾點評論」這篇論文,這篇文章刊於早於其六月會議的《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彙編》[11]上,然而,到六月會議時他丟棄了這篇文章轉而偏愛另一篇論無窮大的文章,這篇文章可能就建立在我們現在能在《哲學評論》第15章所看到的內容的基礎之上。這篇論文又一次未曾明確地提及現象學。但它包含一些對現象學的非常生動的預見。籍此,這篇論文顯示出維特根斯坦對於原子命題系統的研究,這種原子命題不可能源於日常語言。為了獲得這種原子命題,他現在需要一種新語言或新記號系統,這種新語言或新記號系統必須建立在
對於我們所要描述的現象的考察基礎上,因而是建立在我們試圖去理解的邏輯的多樣性基礎上。換句話說,我們只能借助於可能被稱之為對現象本身進行邏輯分析的東西而達到某種正確的分析,亦即借助於某種意義上後天的東西而不是借助於對某種先天可能性的推測而達到。(p163)
這意味著,必定是現象——維特根斯坦在這裡第一次突出地使用這個術語——而不是日常語言向我們傳達了原子命題的結構。對於這些現象的「邏輯的」分析將為我們提供了
時、空形式,提供了空間對像和時間對象的流形(manifold),提供了顏色,聲音和它們的等級及其各個不同部分之間的連續的過渡和聯結,所有這些我們都不可能通過我們通常的表達手段來把握。(p165)
在這篇文章的結尾我們再次被告知,原子命題的規則不可能被制定出來,
直到我們已實際達到了對於這裡被討論的現象的最終分析。正如眾所周知的那樣,這一點尚未達到。(p171)
這裡除了實際的「現象學」名稱外還遺漏了其它什麼東西嗎?
關於維特根斯坦這一時期其它具有影響性的作品,前面提到的那本由B.F.麥克古尼斯編輯的、收有魏斯曼報道——即關於維特根斯坦在1929年和1930年與維也納小組的談話報道——的德文版著作開列的作品目錄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引人入勝的信息[12]。這個作品目錄所提到的5件主要作品都先於1933年的《藍皮書》,其中的3件作品所包含的內容出自10卷本的手稿,這5件作品是:《哲學評論》,一套同樣出自10卷本手稿(770頁的打字稿)的選集和一個新文本;另有1932年的《哲學語法》(768頁的打字稿)和《數學基礎》,《數學基礎》顯然重複了《哲學語法》的最後240頁。迄今為止,我還不能獲得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信息,即這5件作品是否包含任何更多的、與現象學有關的文獻和關於現象學的討論。然而,語法這一標題使我們立刻想到《哲學評論》中的現象學的特徵之一(第1和7節;參見上面第一部分的後半部分)。
這一時期的另一個重要事件是維特根斯坦對於維也納小組的聖誕節回訪,在這次回訪過程中,魏斯曼記錄了在莫裡茨-石裡克家中所進行的六次談話[13]。正如編者在其前言中告訴我們的那樣,
維特根斯坦不得不告知他在劍橋的研究成果。……但在聖誕假期結束之前,他顯然已經停止了對其業已系統闡述過的觀念的解釋;因為那時我們看到,石裡克,魏斯曼以及不準備參與討論的維特根斯坦對於胡塞爾,海德格爾和維羽勒(Weyl)的觀念進行了很頻繁的評論,質疑和爭論。
現在,魏斯曼關於1929年12月25日第三次會議的報道顯然仍作為魏斯曼報道的一部分包含了九行的一段列於「物理學與現象學」的標題下,在那裡,與只是記錄規律性的物理學相反,現象學探討的是可能的東西,亦即探討意義,而不是探討真理和謬誤。儘管編者明確告誡我們要極謹慎地對待魏斯曼的報道,但它還是與《哲學評論》中的文字非常吻合。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對於其在劍橋的一年中的研究成果,維特根斯坦特別強調應包括現象學在內。隨後,就在同一次談話的結尾,魏斯曼為一小節文字加上了「反-胡塞爾」的標題。這一小節文字以石裡克的一個提問開頭,在那裡,他問詢維特根斯坦對於「一個認為現象學的陳述是先天綜合判斷的哲學家」的回應(p671)。維特根斯坦的回答顯然是記錄中他唯一一次指名道姓地提及胡塞爾的地方。但他對於胡塞爾的否定是根據直接的還是借助石裡克在提問中的描述這一點並不清楚,這可能就是石裡克在其驟聞維特根斯坦談論現象學並就此問題陳述自己觀點時而驚訝不已的原因。因為從他後來的文章「存在一種先天的質料嗎?」[14]來看,石裡克參與了與胡塞爾的那場關於其認識論的一連串的論戰。無論如何,維特根斯坦對於他自己的現象學與胡塞爾的現象學的關係看來似乎是態度曖昧。他只是否定他的、由石裡克所介紹的個別學說。
1930年1月,維特根斯坦一回劍橋就開始了他的劍橋講座,對此,G.E.摩爾對於該講座從開始到1933年的內容給出了一個選擇性的報道[15]。這個報道既不包含現象學這一術語也不包含現象學的觀念,儘管它展示了維特根斯坦為哲學語法觀念所作的努力。「現象學」這個詞既未出現在《藍皮書》(1933)中也未出現在《棕皮書》(1935)中,它也未出現於《卡片》的未標明日期的插頁中,根據編者,這些插頁的大多數可以追溯到1941-1948[16]。因此,這可能是停止我對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早期命運作實況報道的適當的截止時間。
現在,我將轉而探究其引入的可能原因並初步思考接受這一觀念和繼而採用這個術語的理由。任何試圖理解二十年代後期維特根斯坦思想的發展特點的人都必須考慮《邏輯哲學論》之後其思想的這一主要變化:他逐漸放棄了邏輯原子主義。在他描述這一變化過程的一章中,喬治-皮茄[17](George Pitcher)辨識了五個具體的關節點,在我看來,其中的兩個關節點似乎特別與這種新現象學的發展有關:
1. 分析不再導向原子事實,而是可能導向「事件」:這從以下事實中可以得到證明,即1929年的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的論文(RLF)不再把「事實」看作適當的分析對象。而代之以「現象」這個術語,這一術語在《邏輯哲學論》中沒有出現(除了在6。423節中的一次相同卻不相關的使用外)。這一點似乎同樣適用於《哲學評論》。
2. 對於簡單原子的信念被擯棄了:這顯然RLF中還沒有出現這種狀況。因為,這裡對於原子命題之「條件」的考察與認知理論相適應。這種考察被認為「很難並且哲學還沒有開始著手探討它」。它必須在一個後天的基礎上進行。
在《哲學評論》中,維特根斯坦宣稱對於這個任務的解決是不必要的,至少如果是借助這種「原初的」現象學語言去著手進行的話。但維特根斯坦仍寄望於某種新的「現象學語言」以適合描述處於雜多中的材料的需要。因此,現象學看來似乎注定要為邏輯原子主義提供這種失落的基礎。以這種眼光看,這當然只是為《邏輯哲學論》的哲學提供支持的舉措,這種觀點將被1933年突破之後產生的「新哲學」所超越。但這尚不意味著現象學與邏輯原子主義具有相同的命運。
然而,這些事實還不能說明維特根斯坦為什麼採用「現象學」這一術語。我們可以把這個問題推向這樣一種最悖論性的形式:為什麼維特根斯坦剛剛從歐洲大陸回到劍橋就立即談論「現象學」或至少是在文字中採用「現象學」這個術語呢,而這一術語是他在逗留維也納期間可能從來沒有使用過的並且在英國也決沒有引起過他的共鳴?因為它至多被等同於胡塞爾的現象學,胡塞爾的現象學在二十年代已經隨著他於1929年所作的倫敦講演和他於1929年在《大英百科全書》上發表的關於「現象學」的文章而激起了某種興趣。這可能是其奧地利之行的結果嗎?
沒有跡象表明他已在1929年以前於維也納談論過現象學。即便如此,我們也可能猜想他在過海峽以前就已經偶然聽過這個術語和它的某些涵義。現在的問題是,他在奧地利已接觸了現象學的可能性在哪裡呢?在他處於維也納小組外圍的那些年裡,奧地利出生的胡塞爾在維也納已經有了為數不多的——如果有的話——追隨者,而布倫塔諾的作用圈(atmosphere)已經消散了,儘管現象學是這個在整個德國和那時的奧地利的總的作用圈的一部分。維也納小組成員中唯一一個同時對胡塞爾的現象學充滿了興趣的人是菲利克斯-考夫曼(Felix Kaufmann)。但並無跡象表明並且幾乎沒有可能性,他與維特根斯坦有什麼直接的聯繫[18]。同樣,維特根斯坦也幾乎不可能已從他的親密朋友莫裡茨-石裡克和弗瑞德瑞希-魏斯曼那裡汲取現象學。在這些人中,石裡克極度反對胡塞爾,在其好幾本著作中批評現象學,而且實際上把胡塞爾與維特根斯坦擺在了相互敵對的位置[19]。但這決不是說維特根斯坦是在海峽的彼岸接受現象學術語的,儘管這至少說明他對於這個主題有所瞭解。
對於維特根斯坦由實證主義立場向現象學轉變的一個更可信的解釋是,他從魯道夫-卡爾納普於1928年發表的《世界的邏輯建構》這一著作的現象學觀念中瞭解了現象學。實際上,這樣一種迂迴的解釋可以追溯到胡塞爾本人那裡。因為,有資料顯示——這要歸功於赫伯特-法格勒(Herbert Feigl)——卡爾納普在其自1922年至1925年逗留於弗萊堡附近的布哈恩巴哈時期參加過胡塞爾二十年代早期的一個研討班,儘管他似乎對其內容沒有留下太深的印象而只是深為胡塞爾進行哲學探討時那種極度投入的風格所感染。更重要的是《世界的邏輯建構》本身展露了卡爾納普研究胡塞爾著作的痕跡,該書有五處提到胡塞爾的《邏輯研究》和《觀念I》,而並無一處是批評性的。實際上,卡爾納普是在1922年至1925年間於布哈恩巴哈起草該書第一稿的。然而,卡爾納普本人的現象學觀念——正如在該書另外五處所指出的那樣(p67,93,106,150,152)——與胡塞爾的現象學觀念並不相同。其主要作用是分析我們的體驗。卡爾納普所提及的其它幾個論題分別是性質,價值和文化知識。在某些地方現象學這個術語可與對像理論這個術語相互替換,對像理論這個術語可能是在邁農(Meinong)意義上說的,即在其他探討心理學的人意義上說的。但由於卡爾納普明確拒絕把價值的心理學化(Psychologisierung),因此我們可以推斷他是極力反對心理主義的。
現在,甚至卡爾納普的現象學觀念也不同於維特根斯坦《哲學評論》中的現象學。他們倆都強調現象分析。但至少卡爾納普所提及的例子在數量上要遠遠超過維特根斯坦。同樣,那時卡爾納普似乎一點都不比維特根斯坦更關心現象學的描述問題。不過,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觀念更接近於卡爾納普的而不是胡塞爾的那種更複雜得多的現象學觀念,尤其是其二十年代後期的現象學觀念。然而,在揭示卡爾納普與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觀念之間可能關係時,我們必須考慮到這一事實,即根據卡爾納普自傳[20]中的敘述,他們的私交即使不緊張也是相當淡薄的。
但甚至更重要的是,對影響維特根斯坦這樣的思想家的可能因素所作的任何推測都應有一個一般性的附加條件。不僅總的來說是這樣,而且「影響」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它以接受者一方的接受為前提:就維特根斯坦而言,它幾乎從來就不止是一種外部刺激加其自身思想釋放的過程。因此,我最有把握假設的情形是,在維特根斯坦離開維也納時,那些傳言中關於現象學的某些談話和文字吹進了他的思想,並且在他要向新的聽眾展示其思想時偶然使用了它,可能更準確地說是使用了這個新標籤。這樣一種「影響」之所以可能是由於,像胡塞爾,卡爾納普和維特根斯坦這樣的思想家都在為他們的邏輯研究尋找一種更深的基礎,從而由於充分研究現象的需要而自動聚合在同一點上。實際上,這樣一種平行論的解釋比那種因果交互作用的解釋更有利於證明他們研究的有效性。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消逝之謎
現象學是何時從維特根斯坦的文字和思想中消失的呢?它究竟消逝到何種程度呢?就這個術語而言,現在能夠說的只能是,它沒有出現在維特根斯坦自《藍皮書》起的已版著作中。同樣,在其於1963年發表在《哲學評論》中的文章中,當路易斯說維特根斯坦甚至在其放棄了「現象學語言幾個月後」仍「一度」談到現象學時,他的意思是說維特根斯坦是在較晚的時候才停止使用現象學這一術語的(p218)。直到1929年至1933年的大量手稿普遍問世以後,才得以確定《藍皮書》的形成時間是可信的截止時限(terminus ad quem)。
然而,比術語問題更加重要得多的問題是現象學觀念形成的原因問題。維特根斯坦究竟放棄它至何種程度呢?我發現這決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這裡,我將指出甚至在沒有現象學這個標籤的情況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仍繼續倖存的情形。然而,我不會為這個論題的支撐文本給出一個詳細的註解。對我來說,下面所給出的內容似乎就是現象學觀念形成的主要理由:
(1) 維特根斯坦繼續提到現象並需要繼續觀視(schauen)現象,因為對現象的考察是其後期研究的一個本質部分。這對於其哲學心理學的研究來說尤其如此(例如,論思想,論閱讀等等)。
(2) 他繼續將其研究看成只是一種描述性的研究(例如,《藍皮書》,p18;《棕皮書》,p125;《哲學研究》,p109,124)。
(3) 甚至在《哲學研究》中,維特根斯坦也顯示出其對於規定現象本質(Wesen)的持續興趣。這指的是其對於現象中本質可能的東西,不可能的東西或必然的東西的研究,而不僅僅是對於我們如何談論它們的研究。也許,該書中最重要的文本依據就是這則神秘的箴言了:「本質由語法來表達」(《哲學研究》第371節)。因為這還意味著與《哲學評論》中相當於現象學研究的聯繫:關於我們的描述性語言的語法,關於聲音的語法和關於顏色的語法。在作這一論斷時,需要進一步補充的是,有必要對維特根斯坦哲學中的所有本質概念進行一種徹底的研究。但他的本質看起來通常只是「名義上的」,在我看來,他似乎絕不是一個溫和的唯名論者——胡塞爾也不是一個柏拉圖式的實在論者,
依我看,最終的決斷似乎依賴於對這樣一個問題的回答: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觀念在何種程度上不僅是其現象學的成果而且是其具有同等內涵的延續呢?現在,維特根斯坦後期哲學中的這個中心概念當然絕不是明確和簡單的[21]。從G.E.摩爾開始,在他的學生經歷了那麼多的失敗以後,我當然不會宣稱我對它的理解要好一些。在我看來,主要的困難在於:關於維特根斯坦的哲學語法是一種語言語法還是一種現象語法這個問題決不是十分清楚的。甚至就前者而言,維特根斯坦也強調語詞使用的規則問題,而不只是傳統語法中的其形態學(morphology)規則和句法(syntax)規則,從而擴展了該術語的意義而包括語義學或符號學在內。但是在談到和聲,顏色和其它感覺性質的語法以及空間語法時,他提倡一種完全新的和個人性的觀念。現在,只要這第二種語法是對現象的一種系統研究而不只是對與現象有關的語詞的研究,它就確實接替了《哲學評論》中現象學的角色。而如果情況是這樣的話,那麼當然可以說,維特根斯坦從來沒有放棄現象學,而只是停止用現象學這個名稱而用一個更加習慣性的名稱即語法來稱呼它而已。
這仍然給我們留下了關於維特根斯坦放棄現象學這個術語的原因之謎。由於這裡所作的是一個一般性的解釋,因此我只能揭示出維特根斯坦為避免使用技術性的專業術語而做的不懈努力,在其後期哲學中維特根斯坦愈益反對依賴構造性的理想語言——包括「現象學語言」——而不是日常語言。在這方面,他對於「現象學」這個術語的放棄類似於海德格爾自《存在與時間》起的做法,那時他開始擯棄任何這樣的技術性表達[22]。
然而,至少有一個更特別的線索——這一線索尚需進一步考證——可能導致一種片面的解釋。1930年1月,亦即在他到達劍橋後的一年,維特根斯坦開始了他的講座。從一開始,他的聽眾中就有G.E.摩爾,摩爾在雜誌《心》(1950)上發表的關於這些講座的報道對於當時的情形給出了一個資料非常豐富的——儘管決不是無批判的——描述。現在看來,在第一講的開頭維特根斯坦就開始探討「語法規則」這一論題,就像摩爾告訴我們的那樣,這個討論「使我極度困惑」[23]。關於維特根斯坦探討這一主題的報道(見p271)完全澄清了這樣一個事實:維特根斯坦所談論的東西恰恰就是其在《哲學評論》中業已稱之為現象學的東西,也就是說,「有色八面體中顏色的調配」「實際上是語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心理學的一部分」。摩爾補充說,他對於維特根斯坦背離「語法規則」的通常意義感到很不安以至於他寫了「一篇關於這個問題的短論」。此外,他還透露說,維特根斯坦後來在這個問題上有所動搖並把他本人的用法當作他的「專業術語」。
令我感到疑惑的是,維特根斯坦在展示其思想觀點時是否自其醞釀《哲學評論》的同時就已經引入了這個有關現象學的附加的「專業術語」。卡爾-布芮桐(Karl Britton)——自然是在描述維特根斯坦的研討班的情形時——告訴我們:
我們覺得維特根斯坦主要是在對摩爾說,儘管摩爾很少介入其中而且通常似乎很不贊成他的觀點。演講有時會將問題導向摩爾,但我記得摩爾的回答通常確實是非常令人失望的。無論如何我們有這樣一種印象,即摩爾與維特根斯坦之間正在進行一種對話,即使當時摩爾顯然只是極少地「投入」[24]。
在這些情況下,我想以這樣一個問題的形式來表達我關於「現象學」這個術語消失的設想:事實可能是這樣嗎,即摩爾對於維特根斯坦使用「語法」這個語詞的反應和對於其背離日常語言的其它一些做法的反應使他感到非常沮喪以至於他極力避免將這個有關「現象學」的附加的語法錯誤引入他的演講?這個設想可以在摩爾的「短論」中得到驗證,如果它還倖存的話,或者可以在「六本」「記得滿滿的筆記「中得到更加確切的驗證,正如摩爾所告訴我們的那樣,這些筆記「寫得很潦草」。當然這個術語仍倖存於德文本的《哲學評論》中,根據魯希-露易斯的考察,維特根斯坦「可能是將近1930年底」把《哲學評論》的文稿交託給摩爾的。我們感興趣的是,在摩爾於1951年維特根斯坦逝世以後把文稿轉交給維特根斯坦遺著的編輯之前,它是否讀過並與維特根斯坦討論過這份打字稿。儘管如此,維特根斯坦必定已經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即正如他最初可能已經考慮過的那樣,使用現象學術語將無益於展示其劍橋時期的哲學思想。
現象學這個名稱的消失在何種程度上意味著維特根斯坦對於還繼續使用它的那些人的思想失去了興趣呢?這裡,我只想補充一則重要的信息,這要歸功於G.H.馮-賴特教授,他以下面的這段話作結回答了我所提出的幾個問題:
也許在這裡有些趣味的是提及這一事實,即維特根斯坦在其生命的垂暮之年對一個總是極大地吸引著他的複雜問題(problem-complex)亦即顏色概念作了大量的研究。那時他正在閱讀歌德(Goeth)的《顏色學說》,而我們則根據他自己的問題和觀點對它進行討論。那時他經常說,他正從事的研究與某些哲學家稱之為「現象學」的東西屬於同一類型。但他自己並不想以那個名稱稱呼它——而我想我可能知道其部分原因。我相信,他的態度與他欲在其哲學探究中突出語言的地位有關。因此,順便說一句,維特根斯坦使用「語法」(或「邏輯語法」)這個術語應被視為其對現象學家具有極大的興趣。
事實的確如此。這同樣表明,維特根斯坦並沒有背離「現象學」,甚至也沒有背離「現象學家」。
「現象學的」插曲之謎
維特根斯坦哲學發展過程中現象學插曲的作用還包含一個更深刻和更難解的歷史之謎。假設維特根斯坦(I)與維特根斯坦(II)之間真正的突破大約發生於1933年,例如,就像馮-賴特所宣稱的那樣,這種突破就發生在《藍皮書》之前,我們可能就會作這樣一種估計:《哲學評論》及其大量內容「標識了一個過渡階段」,即從《邏輯哲學論》過渡到一種「徹底的新哲學」,在此期間他「正從《邏輯哲學論》中突圍」。但這並不能免除我們對這一過渡進行詳細的研究並確定實際的新思想隨單純時間變遷的出現情況。
就個人而言,對於新現象學在其醞釀維特根斯坦(II)的過程中的作用我尚未得出任何結論。這必須由學養豐厚的維特根斯坦專家來做。我想揭示的一切業已包含在我對於這一觀念之起源的假設中:(1)這種對位於原子事實基底的現象的新關注不僅削弱了舊有觀念的影響,而且為其後期哲學中較少有形式的研究鋪平了道路,亦即不僅為通達新的「日常語言」態度鋪平了道路而且為通達它所反映的現象鋪平了道路;(2)現象學也使維特根斯坦對這樣一種要求給予特別的關注,即通過對語言的本質和現象的「語法」的研究克服這些現象的雜多性。
事實上,在此過程中維特根斯坦改變了其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點,並且甚至丟棄了一切與它有關的東西和與現象學本身有關的東西。然而,它們可能是通向其哲學目的地的必要基石。
因此,我還不至於說,單從數量上說這一時期的新材料——已出版的和未出版的——就可以要求在被階段化了的維特根斯坦哲學思考中劃定一個新階段。現有的材料尚不足以表明進行這樣一種大幅度修正的必要性。此外,這個新階段顯得太短並且維特根斯坦自己後來對它的估計太消極以至於還只能把它稱之為一段插曲。但似乎妥當的是主張這樣一種觀點,即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是其從邏輯原子主義到《哲學研究》的哲學語法這一思想歷程中重要的一站,即使不是最重要的。至少由於這個原因,一旦掌握了充分的材料我們就應加強對它的研究。
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評價
同樣,對於我們迄今為止所瞭解的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現在還只能給出一個嘗試性的和有條件的評價。然而,只要我們對可能驗證或否定一個假設的材料保持一種開放的態度,那麼即使在這一階段我們也可以指出其現象學觀念的優缺點。
我必須承認,就其本身的價值而言,我發現很難對《哲學評論》中呈現給我們的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形態抱有極大的熱忱。除了那種格言式的風格外,該書具有他自《邏輯哲學論》以後所有著述的特點,他的現象學觀念在其《哲學評論》中出現時絕不是一個明確的觀念。而甚至在對它作了補充以後,在其隨後的著述中得以完善了的哲學語法的整個範圍仍存在許多暗礁和歧義之處,以至於我只能把它看成是一種富有啟發性的觀點,維特根斯坦本人並未將其展開。
當然,甚至更嚴重的是該書中存在若干明顯的矛盾之處。在這些矛盾的地方,至少有一處近於悖論(near-contradiction)的地方具有干擾性,因而有必要給予充分的改進,即在他的一個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觀念那裡。一個類似於這種近於悖論的地方是:他在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SR)中把現象分析描述為後天的分析;相反,根據《哲學評論》的觀點,現象學是先天的研究。
但這並不妨礙我們對《哲學評論》中某些重要的洞見給予極高的評價。關於這些重要的洞見,我將指出如下幾點:
(1)有必要繼續把現象看作是任何邏輯-哲學研究的基礎。
(2)本質對於處於雜多中的現象的描述是必不可少的。
(3)純粹描述性的現象學不受來自物理學,生理學和經驗心理學的假設的影響,它是解釋性科學的必要的先決條件。
(4)現象的「語法」要求對它們之間的結構關係進行系統的研究,這一點已在顏色之間的關係的例證中得到說明。
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對於其他現象學家的意義
我對於維特根斯坦現象學之內在價值的限制性辯解並不排斥其在與總體哲學境遇的關係中所具有的許多外在價值的可能性。在這些價值中,我尤其對它對今天意義上的現象學家們的價值感興趣。這裡我將量力而行以免牽扯過多。
近年來,有不少試圖揭示維特根斯坦與胡塞爾的哲學思考之間相似性的嘗試,其中最重要的可能要算米開勒-篤夫芮恩[25](Mikel Dufrenne)和保羅-利科[26](Paul Ricoeur)所作的嘗試了,他們揭示了維特根斯坦從《邏輯哲學論》到《哲學研究》與胡塞爾從《邏輯研究》到《危機》之間具體的平行關係。這種比較至少具有提供一個歷史性對照實驗的價值。某些研究者甚至已到了把維特根斯坦的哲學稱為「現象學」的程度(托馬斯 N.(Thomas N.)穆鑫,S.J.(Munson,S.J.)),依此維特根斯坦的哲學就只應是描述性研究而排斥一切解釋[27]。當然,這只是一種非常溫和的現象學觀念,它使胡塞爾的現象學作為一種更成熟的現象學形態凸顯出來,如果不是更高級的形式的話。這裡所提到的新材料包括若干更具體的比較在內。
然而,任何把現象學運動的全部記錄與維特根斯坦《哲學評論》中精美格言進行比較的嘗試都不可能得出任何關於它們的優越性的結論。但一旦我們把維特根斯坦在《哲學評論》之後的成就包括在內,就必須修正這一判斷。儘管如此,仍存在大量現象學的擴展性研究,這些研究似乎是維特根斯坦沒有觸及到的。我認為這種擴展性研究領域有通常被稱之為意識的意向結構,顯現方式和我們現象的構造,更不用說胡塞爾的先驗現象學及其還原,觀念論和單子論。
對我來說,這種重新詮釋維特根斯坦現象學的真正價值似乎並不更重要,但卻是實質性的。我認識到,我已展示的許多東西可能被疑為恰恰是又一種企圖,即與其在起源,精神和發展方面迥異的哲學相妥協。我當然知道為相關的差異作辯解的危險。然而,在目前這種情況下,我想為這種歷史性勘察研究的價值辯護,這種研究看起來可能是我已沉迷於其中的工作。
當前科學認識的爆炸甚至在哲學中都有一個對等物。研究的這種量的擴張已導致了作品過剩,這種情形使得不落後於其它哲學領域發展的願望越來越不可能,尤其是其它語言的哲學發展。這種情形所造成的副作用正在限制我們的哲學視域並使哲學流派和哲學運動處於一種自身封閉(self-incapsulation)的狀態,這幾乎等於一種新的地方主義。有太多的哲學已經成為沒有窗戶的單子。但他們的孤立狀態絕不是什麼好事情。況且,我們原子時代的這個正在萎縮的世界再也不能夠承載得起它。
在這些情況下,保持哲學間交流的責任就與保持國際交流和文化間交流的責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這種交流有時可能是膚淺而牽強附會的。因此,如果在另一種哲學中有意外的窗口開啟而使我們得以建立起共同的興趣的話,這將是倍受歡迎的。對我來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框架中出現的現象學似乎正是這樣一扇新窗口。我想進一步打開這扇窗口以望為更多富有意義的交流和共同的研究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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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文出自: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5(1968),p244-56。原文於正文後尚有一則附錄,系作者從《哲學評論》和《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這兩個文本中選出的、涉及「現象學」這個術語的原德文段落與作者本人的英譯文段落的對照,作者原意是便於不能從德文閱讀維特根斯坦著作的讀者參考使用。現在,譯者考慮《哲學評論》和《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這兩個文本都已有了中譯本,故此從略——譯者注。
[?]寫於1930年,由魯希-路易斯(Rush Rhees)編輯,Oxford,Basil Blackwell,1964。
[?]迄今為止,這一事實似乎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傑雄-維勒(Gershon Weiler)在其刊於《澳大利亞哲學雜誌》第43期(1965)的文章中(p412-416)對此不置一辭。愛芮克-斯泰紐司(Eric Stenius)在其刊於《哲學季刊》第16期(1966)的書評中(p371-372),關於該書也只是簡短地評述說,維特根斯坦對於「現象學的」一詞的使用與其關於「現象學語言」的討論之間的關係是含糊不清的。斯圖亞特-哈姆泊暇(Stuart Hampshire)在其刊於《政治家動態》第71期(1966)的文章中(p163-164)根本就沒有提到這一事實。而瑙曼-馬考姆(Norman Malcolm)在其評論文章(同上,p213-221)中僅僅把「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比較」列為全書近二十個問題中的第四個問題,而沒有進行相關的討論。
[?] 《現象學運動》,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0;2nd ed.,1965。
[?] 「〈邏輯哲學論〉:若干誤解的起因」,《哲學評論》第72期(1963),p213-220;也可參見《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761及以下。
[?]以下縮寫為PB。
[?] 《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由弗瑞德瑞希-魏斯曼記錄的對話》,B.F.麥克古尼斯(B.F.Mcguinness)編輯,Oxford,Basil Blackwell,1967,p45。
[?]參見我的論文「胡塞爾的現象學與皮爾士的現象學」,載於《哲學與現象學研究》第17期(1957),p164-185,註釋1。
[?]在《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人與人的哲學》這本書中已作了預告,K.T.凡(K.T.Fann)編輯,New York,Dell Publishing Company,1967,p405。
[?]參見:馬克斯-布拉克(Max Black),《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指南》,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4,p131。
[?] J.N.芬德萊(J.N.Findlay)教授在一次談話中告訴我,當他在1939年向維特根斯坦提及胡塞爾的《邏輯研究》時,令其感到有些驚訝的是,維特根斯坦還是對該著的舊版感興趣。
[11]參見:《亞里士多德學術研討會論文彙編》第9卷,p162-171,以下縮寫為RLF。
[12]參見:《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小組》,所引文獻,p10。
[13]同上,p19。
[14]參見:《一般認識論》,第1版,1918,p119-124;第2版,1925,p127-131;《論文彙編》(1938),p20-30;英譯文(「存在一種先天的質料嗎?」)收於《分析哲學讀本》,H.法格勒(H.Feigl)和W.塞拉斯(W.Sellars),New York,1949,p277-285。
[15]參見:「維特根斯坦於1930年至1933年的講座」,載於《心》第63期(1954),p289-316,和第67期(1955),p1-27;也可參見《哲學論文》(1959),p247-318。
[16]參見:《卡片》,G.E.M昂斯考姆伯.(G.E.M.Anscombe)和G.H.馮-賴特(G.H.von Wrigh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iv。
[17]參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Englewood Cliffs,Prentice Hall,1964,第6章,「對於邏輯原子主義的否定」。
[18]就維特根斯坦而言,唯一提及考夫曼的地方出現在魏斯曼關於1930年1月2日談話報道(參見:魏斯曼,所引文獻,p84)的結尾,並且是以否決(Ablehnung)的形式提到考夫曼的一個關於數的觀點,這一觀點結果卻於1930年後半年發表在考夫曼的著作《數學中的無窮大及其排斥》。然而,考夫曼在該書中卻反覆提到《邏輯哲學論》,稱之為一本極重要的(hochbedeutsam)著作(p26註釋)。
[19]參見:H.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762。
[20]參見:《魯道夫-卡爾納普的哲學》,保羅-希勒珀(Paul Schilpp)編輯,La Salle,Open Court,1963,p25以下。
[21]例如參見:約翰-帕斯茂(John Passmore),《哲學一百年》,New York,Basic Books,修訂版,1964,p433。
[22]參見:H.施皮格伯格,《現象學運動》,所引文獻,p291,747。
[23]參見:該期《哲學論文》,New York,1962,p262。
[24]參見:《路德維希-維特根斯坦——人及其哲學》,所引文獻,p56。
[25]參見:加侖(Jalon),《維特根斯坦與胡塞爾》,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66,p188-207。
[26]參見:「胡塞爾與維特根斯坦的語言觀」,載於《現象學與存在主義》,E.N.李(E.N.Lee)和M.曼德勒巴姆(M.Mandelbaum),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67,p207-217。
[27]參見:「維特根斯坦的現象學」,載於《哲學與現象學研究》第23期(1952),p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