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利的界限
作者:尚勁
文章來源:光明日報
瀏覽:116 次
眼下,有的人的目光在一條礦難消息上駐留的時間,也許還沒有在「芙蓉姐姐」抑或是「超級女聲」這類充滿噱頭的消息上駐留的時間長。這也難怪,礦難的消息總是接踵而至,人們的痛感神經已經多少有些麻木了。在年初阜新礦難吞沒200多條礦工的生命後,最近在新疆阜康礦難中遇難的礦工人數雖然達到了83位之多,然而卻失
卻了震撼效應。也許,在礦難發生地,那些鮮活生命的終止,真的只具有數字的意義:對礦主而言,一個生命的失去,只意味著多付出一筆錢而已;對相關領導而言,由生命抽像出的數字,則只意味著接受處分的槓槓劃定在哪一格。可是,數字的意義也實在有限:礦主多付出的錢,可以再賺回來;受處分的領導,可以「跌倒了再爬起來」。然而,相對於這些人在「事業」上的「小挫折」和仕途上的「小迂迴」,那些礦工不僅自己丟了性命,他們家庭的運道也大多就此沉淪。
在既黑且硬的煤炭面前,我們把礦難的頻發訴諸道德,是根本無濟於事的,因為礦工的生命其實並非是被煤炭奪走的。我們知道,市場上的煤炭價格,在需求的因素以外,只與煤炭的質量有關,而與它被開採出來的方式無關。這就決定了,越是以低成本開採出來的煤,就越是能夠帶來更高的利潤。在礦主那裡,只要礦工的鮮血不足以改變煤炭的成色與質量,從而不會影響到煤炭的價格,他就不會出於某種道德的原因而格外在乎礦工的安危。這一點,已經被近些年頻發的礦難所證實。
公正地說,所有人,當然包括煤礦的礦主,在市場上的牟利動機是正常且正當的。這就是說,礦主在市場上牟利的權益應當受到保護。然而,同樣是在市場——勞動力市場上,礦工們牟利的權益也應當受到保護。問題在於,這兩個「保護」是否平等;問題還在於,礦主牟利權益的實現,是否是以礦工牟利權益的喪失為前提或者代價。可以肯定地說,如果礦工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切實的保障,那麼,礦難頻發的狀況就不會改變。
當然,我們也看到,國家安全生產部門提高了級別,安全生產的措施不斷增多。但是,安全生產的監督和安全生產措施的執行都要受限於操作技術條件的限制,因而難以達到期望的效果,這就是為什麼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不見好轉的原因之一。畢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能在每一條采煤巷道中都派駐一名官員。
在此,我們不妨設問:那些明知道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卻仍然下井采煤的礦工,難道真是「為了錢不要命了」嗎?答案當然是清楚的。顯然,原因就在於礦工們無力掌控自己的命運。因此,保護礦工在勞動力市場上牟利的權益,首先就是要賦予礦工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這些具體的權利應當包括:礦工與礦主的集體談判權;在因安全原因而導致不能工作時,所有礦工有不受解雇的權利,礦主也不能因此僱傭新礦工來取代不工作的礦工,等等。這樣,就可以使那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的礦主無法牟利,而不是在礦難發生後拿出一點小利來進行善後。
礦工和礦主的牟利權益應當平等,這就是礦主牟利的界限。
- Jun 13 Fri 2008 04:37
牟利的界限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禁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