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嫖娼賣淫



作者:陽光劍
文章來源:中國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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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娼賣淫是一種醜惡的社會現象,一種嚴重的社會病,我們必須診治這種社會病,掃除這種社會現象。

  嫖娼賣淫只不過是複雜人類社會的一種簡單現象,為什麼說它是醜惡的,又為什麼說它是一種嚴重的社會病呢?如下的問題引人深思……

  如果說,賣淫女的肉體受到了摧殘,靈魂受到了扭曲,所有的良家女性因賣淫女的行為而受到了不應有的污辱,那麼,嫖娼賣淫算不算一種嚴重的社會病呢?

  如果說,嫖娼賣淫行為中的性行為,是作為生物個體的人類——嫖娼賣淫者的正常需求,而又是高度文明社會的人類的畸態需求,那麼,嫖娼賣淫算不算一種嚴重的社會疾病呢?

  如果說,人類曾歷經過的共婚時代是處在一種蒙昧狀態而不算是恥辱,而處於高度文明社會的人類中之相似於共婚行為的嫖娼賣淫者的行為肯定是人類的一種行為倒退,那麼,嫖娼賣淫算不算是一種嚴重的社會病呢?

  人們認為乙型肝炎是第三世界國家所特有的流行性傳染病。若乙肝標誌物陽性即可算是患病,則中國目前的乙肝患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人口為近一億五千萬。和乙肝有著完全相同的傳播方式的流行性傳染病——艾滋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患者,在全世界已有近四千萬之眾(其中中國約近百萬),且患者隊伍的發展和壯大極大地得益於嫖娼賣淫現象——如果說這些都是真的,那麼嫖娼賣淫算不算是一種嚴重的社會病呢?

  如果說……

  如果說,所有的「如果說」都只是假設且都被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心理科學等證實為錯誤的,那麼嫖娼賣淫現象就可如釋重負地摘掉被誣蔑的帽子;但是,事實恰恰相反,並且「如果說」都已改為「這樣說」

  ——這樣說,嫖娼賣淫是一種嚴重的社會病!

  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是如何患上的呢?試就中國社會的嫖娼賣淫現象作一粗略分析。

  三四十年前,在中國大陸,如果有人提到嫖娼賣淫現象,那麼人們準會說:噢,你是說嫖娼賣淫吶,這種事只有在腐朽沒落的剝削階級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才會有。這時,說話者臉上透著非常奇特的神情——鄙夷和自豪:鄙夷者,剝削階級的腐朽與沒落;自豪者,社會主義新中國的高尚與進步。

  不容否認,解放前,嫖娼賣淫是一種常見的且合法的社會現象;更加不容否認,解放後不到三年的時間,嫖娼賣淫成了一種非法的近於絕跡的社會現象。解放後短短的三年時間,對嫖娼賣淫現象來說,是其依依和社會惜別的災難性的三年;而對整個新中國的人民來說,則是極大的幸事,對在舊中國社會被迫賣淫的最大受害者——賣淫女——特別值得一提,則是解脫其肉身與精神枷鎖後的盛大節日。

  如果拋開一切因素,單從歷史年輪來說,則幾近絕跡近三十年的嫖娼賣淫現象是自從改革開放後漸漸復甦、蔓延,至現今已氾濫成災的。性格爽直的朋友看了這也許會脫口而出:是改革開放帶來了嫖娼賣淫。這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暫且不去討論它。對生物醫學有興趣的人們,可以看看如下的敘述。

  曾經被人們稱為癆病的結核病是由於感染了結核菌而患病的。但是不是每個感染了結核菌的人都會發病呢?不是的,大部分感染者都不會發病,只有小部分會發病。粗略而不很嚴格地說,發病是指有了臨床症狀,患病則通常都指有病變存在,沒有臨床症狀。為什麼會這樣呢?

  原來,結核菌侵入人體後,發不發病,有幾個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結核菌方面——致病性與毒力,人體方面——抵抗力,外界方面——抗結核藥物在人體的施用。當結核菌的數量和毒力因素超過人體抵抗力或與抗結核藥物施用的聯合作用的因素時,表現為發病;當結核菌數量和毒力因素能與人體抵抗力或與抗結核藥物施用的聯合作用的因素維持一個平衡時,結核菌就潛伏在人體內,暫時不發病,而處於患病亦即隱匿發病狀態;當結核菌數量和毒力因素小於人體抵抗力或與抗結核藥物施用的聯合作用的因素時,它們就漸漸地被人體消滅掉,且人體因之而產生抗體,再難患病。

  人作為一個機體,它可能患上結核病;中國社會作為一個大機體,它已然患上了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

  為什麼在舊中國社會甚為猖獗的嫖娼賣淫現象一進入新中國社會後不到三年時間就幾近銷聲匿跡了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制定的政策和法令對這種社會病具有強大的殺滅作用;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種社會病幾乎沒有一點抗「藥」性能。因此,這種社會病只有束手就擒。為什麼會這樣呢?

  對結核病有相當瞭解的人們都知道,結核病的治療能否成功,除了少數患者缺乏毅力不能堅持治療或因藥物的毒副作用太大而中斷治療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結核菌耐藥性的產生。在舊中國社會,嫖娼賣淫的存在實質上是合法的,它對任何可能施於其身的毀滅性打擊不但思想上毫無準備,而且它作為一個個體的肉身也沒有歷經過有效的適應性錘煉,換句話說,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在舊中國社會幾乎沒有也不必要有耐藥性。新中國社會的幾劑良藥,一下子就把這種沒有也不必要有耐藥性的社會病給「藥」倒;其後的二三十年,新中國社會這一機體良藥依然足備,且本身的抗病能力也是非常強的,而這種社會病的耐藥性卻依然得不到增強:這些,就是改革開放前的新中國社會嫖娼賣淫現象幾近絕跡的原因。

  「改革開放的東風吹綠了祖國的大地」這句二十年來最時髦的話語同時也是最正確的。和煦的東風正對莊稼地裡的滿目生機微笑頷首時,雜草與蟲豸也在其間叩首謝恩、示媚。嫖娼賣淫就是參與構成這滿目生機的雜草中的一棵毒草。充滿生機活力的社會機體當然感覺到了毒草附身的不舒服,也曾用過若干種方法去割掉它,但是毒草每次都只能被砍去幾片次枝末葉,它的主莖、主根更深更廣地扎入社會機體,枝幹也越發地茁壯生長……就這樣,嫖娼賣淫現象在當今漸成氾濫之勢。

  根本不用去翻閱法律文本,只要憑常識,人們就可以確定:嫖娼賣淫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每年,國家都要動用無數的警力去打擊、掃除嫖娼賣淫活動。有了法律為依據,有了大量警力作保障,嫖娼賣淫現象似乎該銷聲匿跡了,至少應該大大收斂了,然而它非但沒有被消滅,沒有大大收斂,反而越來越猖獗——為什麼?

  參考結核菌致病的特點,可以較好地理解如下的論述。

  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在歷經了解放初期那次毀滅性的打擊後,雖幾近絕跡,但並未完全絕跡,它長期潛伏在社會這個大機體內。可以這樣說,它在思想上已有了準備,肉身也增強了抵抗力,產生了耐藥性。這時,它的數量還不大,而與其對立的是社會機體的強大抵抗力——政策性與社會免疫力,所以它還得潛伏,還不敢輕舉妄動。等到有了適宜氣候、環境,它首先發展數量,它動用自己思想上的準備,混跡於充滿生機的「秧苗裡」發展、壯大自己;等到社會機體察覺到它的危害性而要去除掉它時,它就不斷地改頭換面,以至和「秧苗」趨於形似,使得難以被發覺。在歷經無數次的逃避打擊、躲避危難過程中,它不但肉身已堅強,思想上更已成體系;它的耐藥性已非常之強,數量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這時如果從社會機體方面來看,就可以發現其對疾病的免疫力嚴重下降,而用藥卻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雖然方式有所變化。除了稚兒和傻子外,這時人們都不難理解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現象為什麼會越來越猖獗的原因了。

  對嫖娼賣淫這一社會醜惡現象難道從此就再也不能清除掉嗎?是的,不能夠使它真的絕跡,至少在幾十年內會是這樣。清除乾淨雖然不可能,但可令這已大為膨脹的疾病呈極度萎縮之勢。基本條件就是:

  第一,嫖娼賣淫不會是社會的一種必需。這一點至關重要。

  第二,不諱疾忌醫。這一點同樣重要,且和第一點有某種交叉關係。

  第三,提供治療的足夠的藥量和藥力。

  有了以上三個基本條件,不改變藥的品種,而只是變變用藥方式,就可令嫖娼賣淫這一嚴重的社會病再度急劇萎縮。

  賣淫是一種提供有償性服務的行為。(這裡不考慮男性提供性服務這一社會現象)賣淫女是那種提供有償性服務的女性。在當今中國社會,賣淫女有哪些特點呢?

  一、這個群體相對來說是穩定的,雖然它隨時代的發展可能壯大也可能縮小,但在一定時期內必定如此。

  二、賣淫女絕大多數都在十七八歲至四十五之間,其中又以十七八歲至三十四五佔大多數,且以未婚女青年居多。

  三、賣淫女最初參與賣淫行為時,大多數被誘騙被脅迫,並且後來的繼續賣淫活動往往因種種原因而不能自已,難以自拔。

  四、賣淫女中的絕大多數在思想深處都不認為自己天生就是塊做妓女的料,都有從良思想,卻也因某種原因而難以自拔。

  五、她們不但肉體受到了嚴重的摧殘,更嚴重的是,相較於正常良家女性的心理來說,她們的心理不無偏頗。

  六、她們普遍地受世人歧視。等等。

  要而言之,賣淫女是一個以未婚女青年居多數的被他人誘迫而從事有償性服務的身心俱受摧殘且被世人歧視的具相對穩定性的社會群體。如果舊中國社會的賣淫女因為是被逼迫從事賣淫而不否認她們是受害者,那麼今天的賣淫女中的絕大部分被誘迫從事賣淫也不能被否認是受害者。即便少數不被誘迫而甘願從事這一行為的也是受害者。為什麼?從她們這一群體的諸多特點可以看出。作為一個社會受害者的賣淫女該如何處之呢?

  參與賣淫活動的姐妹們,知道嗎,你們這種行為導致了一種社會醜惡現象的產生,引發了一種嚴重的社會病。你們還知道嗎,你們是社會的受害者。為什麼說你們是受害者呢?不管你們現在在怎麼想,怎麼做,你們中的大多數人最初從事這一「職業」時被誘騙、脅迫的情景肯定已深深地印在了你們的腦海中,歷歷在目了;當時,老鴇們的軟硬兼施,你們永生永世都忘不了的。

  姐妹們,你們知道嗎,除了極容易被傳染上諸如淋病、梅毒、尖銳濕疣、乙型肝炎甚至致命的艾滋病等疾病外,還有一些「職業」病:如果你們是未婚者,那麼你們將來結婚後不孕不育的機會將會比正常女性大了許多倍;不管你們是否已生育,你們都將極容易衰老,很容易神經衰弱,極容易得盆腔炎、子宮及附件疾病;你們很容易產生對社會的報復心理,很容易往歪處想,很容易仇視社會;等等。

  姐妹們,你們知道嗎,你們已經吸上「毒」了——大多數被迫的。你們的身子是乾淨的,你們的血液是潔淨的,你們的靈魂是純潔的,但是你們一經吸上了「毒」,在支付「毒資」的過程中,乾淨的身子被嚴重地玷污、摧殘而慢慢地毀損,潔淨的血液在漸漸地被蒸干,純潔的靈魂在緩緩地飄飛、離你們而去……這一切可怕嗎?可怕極了!不可怕嗎?也不可怕!可怕之處在於你們將身心俱毀。不可怕是因為你們被嚴重玷污、摧殘而慢慢毀損的乾淨身子將漸漸復原,快被蒸干的潔淨血液將被重新注滿,飄飛離你們而去的純潔的靈魂將重新歸附你們的靈竅:你們將「失業」,獲得解放!

  姐妹們,你們聽:「世上如果沒有嫖娼者,我們就不用遭這個罪了……

  ——你們姐妹中有人在微弱而無奈地啜泣著。

  「我這個職業很光榮,我不但要繼續幹下去,我還要讓姐姐、妹妹、女兒甚至未來孫女兒都幹這一行。」你們姐妹中的一人雙眼呆望著天空喃喃道。姐妹們,你們該怎樣去和她說呢?該這樣說:「姐姐,你剛才說的是你真實的想法嗎?」她如果說是的,那你們就說,「姐姐,你去看過心理醫生了嗎?」她如果說看過了,你們就說,「噢,這就對了,但你還得再去看幾趟。」她如果說沒看過心理醫生,你們就說,「姐姐,那你還是趕緊去看看心理醫生吧。」這時她準會愣一愣神:看什麼……醫生?然後在你們姐妹們的促擁下湧向心理醫院。

  姐妹們,你們剛才聽到那聲微弱而帶有無奈意味的聲音嗎?——「如果世上沒有嫖娼者,那該多好,我們就不用受這個罪了!

  那個聲音微弱嗎?是的,但那只是剛才!

  那個聲音無奈嗎?是的,但那也只是在剛才!

  嫖娼者們,你們聽見了剛才那微弱而無奈的啜泣聲嗎?

  「聽……見……了!」良久,一個怯生生的聲音從暗無天日的陰暗角落裡傳了出來,「我……是……一個嫖娼者,我聽到了上面所有的話。」不知是因為羞愧還是其他的什麼原因,角落裡那個聲音開始顯得很不連貫,漸漸地才順暢起來,「我錯了,我害了姐妹們,也害了自己,我要向世人說出一切。」

  「我們這個群體是個極不穩定的群體,它的伸縮性是非常之大。如果說只要存在嫖娼念頭的人就都可算作準嫖娼者的話,那麼,這個群體是巨大的,並且條件和環境允許,他們就隨時可參與嫖娼行為。如果只是指那些曾經嫖娼過或正在參與嫖娼者的話,那麼,這個群體也是龐大的,龐大得足以維持另一個龐大的群體——賣淫女群體而不致萎縮。

  「我們都是些什麼人呢?

  「我們當中有些是無業遊民、地痞流氓,有些是個體戶、汽車司機、赴外地打工者,有些是農民、工人、營銷員、國家公務員、工廠廠長、企業或公司的經理老闆,有些是黨員幹部。就是我們這些人組成的群體,以有償的方式支持、扶助了嫖娼賣淫這一社會醜惡現象、社會病之不倒,繼而漸漸發展、壯大。我們這個群體中的成員,若從年齡層次來看,則是非常之廣的,一般來說,都在十八九歲至七十來歲之間,但主要集中在二十五歲至五十五歲之間,因為參與這一行為得具備相應的經濟實力和相適應的生理、身體條件。我們當中已結婚成家者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是我們自己做錯了,但我們同樣也是受害者。幾乎沒不任何人誘迫我們,為什麼說我們也是受害者呢?

  「我們的身子也因經常參與嫖娼行為而染上了一些疾病,甚至有時會有生命之虞;相較於正常男人的正常心理,我們的心理也並非沒有偏頗;我們常常擔驚受怕,怕被司法機關抓去,怕被父母、單位領導、妻子兒女、兄弟姐妹知道,怕被同事、朋友、左鄰右舍及其他熟人知道;我們往往道貌岸然,甚至有時還為他人之表率,實質上卻是在隨落,在欺騙他人的同時也在折磨自己;如此等等。我們也希望被社會拯救,特別是我們的靈魂。

  「為什麼說我們是錯誤的呢?用『設身處地』四字最能說明問題。

  「我們當中沒有誰願意讓自己的妻子去做妓女賣淫,我們當不沒有誰願意讓自己的姐妹去做妓女賣淫,我們當中沒有誰希望自己的女兒現在或將來去做妓女賣淫,我們當中也沒有誰希望自己的母親過去曾做妓女賣淫……如果我們當中有人的母親、妻子、姐妹、女兒被誘迫賣淫,那他肯定會詛咒這個令他親人遭遇不幸的社會,肯定!

  「我們當中曾有一個人說:『我希望我的親友去賣淫。』我當時就問他:『這是你的真實想法嗎?』他說,『是的。』我又問,『那麼你去看過心理醫生了嗎?』他說,『去過。』我說,『噢,這就對了,你還得再去看幾趟吧。』後來他說回憶起來了,沒去過看心理醫生。我當時就催促他去了心理診所。

  「就算我們的心理較之於正常人不無偏頗,我們也不希望自己的親友去賣淫。但是,我們去嫖別的女人的娼,這就說明我們的確是做錯了。同時,我們又是受害者。我們不知道,是這個社會不好,還是賣淫女這個群體不好,還是主要地是我們自己不好。」

  以上那個嫖娼者自白式的發言,道出了嫖娼者這個群體的一些基本特點,使人們對它有個大概的瞭解,尤其是從嫖娼者嫖娼念頭的反面襯出了它的成員的不正常的社會心理。似乎有一個方面,那個嫖娼者沒有提到,那就是嫖娼者的嫖娼動機是什麼。

  他們的動機是什麼?

  簡單而直接地說,他們的動機就是一種需要。這種需要,若放在尚處於蒙昧的共婚時代裡,顯然可看作是正常的;若放在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裡,則毫無疑問是畸態的。

  嫖娼賣淫是以一對矛盾體的形式出現的,雙方互為存在的條件。要治療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只有消滅這對矛盾體。然而要消滅這對矛盾體,則既可採用兩者一起消滅的方法,也可先消滅其中的任何一方,且應視後者為更好的方法。

  既然治療的原則確定了是以解決嫖娼賣淫這一對矛盾體的任何一方為更好的方法,那麼首要的問題就該當是確認從哪一方下手論治更為有效。

  從某種意義上說,賣淫行為是一種以商品的形式而出現於社會的。既然如此,那它的存在、發展就必然地要有市場——買方市場。嫖娼行為就是賣淫行為賴以生存的買方市場。如果現在糾纏在嫖娼賣淫誰先出現以及該由誰負主要責任的問題裡,在這裡顯然是沒有絲毫意義的。

  有了如上的一些關係,就可以這樣說,賣淫女這個群體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嫖娼者這個群體的畸態需求。如果一種商品有了市場,或者說社會對這種商品有了需求,而這種商品還沒為出現,那麼具有聰明頭腦的企業家很快就會開發出來。如果一種商品開發出來,卻沒有市場——永遠都不可能有市場,那麼這種商品很快就會萎縮,且只有愚不可及的企業家才會繼續去生產這同一商品。

  從以上的一些論述可以看出:若要對嫖娼賣淫這一嚴重的社會病動手術的話,那麼最適宜出刀的部位是嫖娼者身上。

  若承認嫖娼者也是受害者的話,那麼被誘迫賣淫的姐妹們受的罪不知比他們要大多少倍。她們簡直成了某種祭奠社會中的骯髒靈魂的犧牲——她們就是以一種犧牲品的面目出現於社會。如果從受害者的角度來說,誰更需要被解放呢?

  被誘迫賣淫的姐妹們!

  若從一種社會病來看,它需要開刀的話,由誰身上出刀最適宜呢?

  嫖娼者!

  有人提出:你這裡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向賣淫女出刀不是更適宜的。

  這位朋友提得非常好!

  若嫖娼者也算是受了害的話,那它只不過能比作是人身上發生了感染的青春痘,不去治療它,它也會好的。而被誘迫賣淫的姐妹們受的罪,則可比作為一個隨時可引起敗血症而致人於死命的人體深部組織的大膿腫,若要治療它,只能是切開大膿腫排膿,而不是連膿腫帶深部組織一道剜去,因為這會使人受到更大的傷害——也許可以治好病。以上的比擬或許並不非常恰當,但從一定的意義上卻可以看出,在治療嫖娼賣淫這種社會病時,對待賣淫女要慎之又慎。她們已經是極大的受害者,若拿她們開刀,也許可以救一救她們,但她們必定受到更大的傷害,特別是心理的更大創傷,甚至因此而喪命。

  「向嫖娼者出刀!那位提問的朋友不由地讚道。

  如果沒不任何一位朋友再提出不同意見的話,從現在開始就向嫖娼者出刀了——代表社會正義的例無虛發刀刀致命的小李飛刀。

  治療嫖娼賣淫這種嚴重的社會病,以藥物治療為主。藥還是老藥——行之有效的政府法令和足夠的警力,但用藥方式得改變一下。

  嫖媾賣淫不是一種醜惡的社會現象嗎?對,把嫖娼者牽到陽光下來!

  嫖娼者不是有相應的經濟實力嗎?對,削弱他們的經濟實力!簡要言之,法令如下:凡參與嫖娼行為被當場抓獲或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嫖娼者,有如下處罰:

  經濟方面:

  一、嫖娼者第一次被司法機關抓獲,處罰金。

  二、罰金的數額以上一年的全國勞動力人均收入為標準,在此標準基礎上再加罰百分之十,亦即所處罰金數額為上一年全國勞動力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三、罰金一次性繳清。

  四、若嫖娼者拒繳罰金或確實無經濟實力支付罰金者,到政府指定地點參加勞動,以勞動所得支付罰金,直至付清。

  五、若有拒不勞動者,經教育無效,強制勞動或另作嚴厲處置。

  再犯者,所處罰金數額為在同年第一次被抓者所處罰金數額的基礎上再加罰百分之十。

  第三次或三次以上犯者,所處罰金數額照上述依次類推。

  罰金的數額標準按每年的全國勞動力人均收入調整一次。

  刑法方面:

  嫖娼者嫖娼被抓達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按觸犯刑律處,按情節輕重,處二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其他方面:

  嫖娼者為共產黨員:開除出黨;有領導職務、幹部級別的,撤銷其一切職務,永不再錄用,取消其一切幹部級別資格,永不再評升;屬國家公務員的,保留公職,下調二級工資,再犯者,開除公職。

  嫖娼者為民主黨黨員:交由其黨中央處理;有領導職務、幹部級別的,撤銷其一切職務,永不錄用,取消其一切幹部級別資格,永不再評升;屬國家公務員的,保留公職,下調二級工資。再犯者,若尚未被開除出黨的,仍換由其黨中央處置,國家公務員則開除公職,且任何人不得加入中國共產黨。

  非黨派人員:有領導職務、幹部級別的,撤銷其一切領導職務,永不再錄用,取消其一切幹部資格,永不再評升;屬國家公務員的,保留公職,下調二級工資。再犯者,國家公務員的,開除公職,任何人不得加入中國共產黨。

  所有的國家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若利用職務、職權之便,包敝、縱容嫖娼賣淫行為的,或者阻撓司法人員辦案的,或者打擊、報復舉報嫖娼賣淫的人民群眾的,開除其公職;領導、幹部者,撤銷其一切職務,永不再錄用,取消其一切幹部級別資格,永不再評升;共產黨員者,永遠開除出黨;民主黨黨員者,交由其黨中央處置,不得加入中國共產黨;非黨派人員的,不得加入中國共產黨。

  對於每一個嫖娼者,國家都電腦聯網備案,錄下指紋,通知其單位各級領導、同事、父

  母及兄弟姐妹、妻子兒女、鄰里鄉親等相應之人,並現成各地政府及相關機構嚴格執行。各新聞媒體可作出如實報道,如影像、姓名、住址、單位等。

  以上對嫖娼者的處罰法令,須和社會有識之士商榷,望能提出寶貴意見。

  有識之士提出:以上對嫖娼者處罰的法令,似乎頗具效力,對國家工作人員尤為嚴厲。但不可否認,在全國有不少地區,對嫖娼賣淫行為人的處罰卻可能比上述法令所規定的要嚴厲得多,卻收效甚微。能具體說說以上法令真正厲害之所在嗎?

  是的,目前國家對嫖娼者的處罰是比較嚴厲,但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這有多方面的原因;從另一個方面來說,沒有把整個的得利矛對準嫖娼者這一厚盾也是個重要的原因。在闡述本法令具體嚴厲之處的同時,也可以粗略地瞭解對我國嫖娼者的一些情況的分析。

  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排在世界第一百位左右,富裕階層只佔極少數,而絕大多數人員都處在溫飽或小康階層。富裕階層的人有嫖娼者,溫飽或小康階層的人也同樣有嫖娼者:嫖娼者的嫖娼行為的可能性並不和他們的富裕程度呈正相關。可以說,嫖娼者中的絕大多數是在溫飽或小康階層,這裡也包括窮困階層。近萬元的經濟處罰對如上的「絕大多數」來說,也許不至於致其於死地,但肯定得傷筋動骨了。有關於中國人極其「愛面子」的書也不知出了多少了,而嫖娼者極可能會「身敗名裂」這四個字顯然比「丟面子」這三個字份量重得多了。不太怕丟面子的人,不一定也不怕身敗名裂;當然,無賴例外。至於那些「國字號的公人們」,若拿自己的前程去賭一賭嫖娼後不被抓獲的僥倖,則是「精神可嘉,但不提倡」的了。

  有這樣一個比方:

  一個身上沒帶錢的中產階級肚子有點餓了,但還遠未餓到去搶人家東西吃的程度。這時他正往家裡趕,離家只有二里路了,看見路邊一個小女孩正在賣蛋糕。他看見那「誘人」的蛋糕時,肚裡的飢火直往腦門上衝。他看看四周沒有其他的人,就只有自己和賣蛋糕的小女孩。他知道自己身上沒帶錢,不可能買得了蛋糕,但只要再趕二里路,就可以到家裡去飽餐一頓——他完全有能力走得了那二里路。或許是抵不住那蛋糕的誘人香氣而產生的急切心情,或許是骨子裡帶有流氓、強盜的某種潛質而存著某種僥倖,「搶」這個念頭倏地竄上腦際——意念指使下的行動使他被人打得大病了一場,且身敗名裂——他行動時並沒有餓得發「昏」並且知道「搶」的後果。這個比方從一定的意義上能夠說明「准嫖娼者」們將不敢以身試法。

  有識之士提出:國家現正在精簡機構,縮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依上述法令實行起來,則必須增加相當數量的有關人員,增加不少關押、勞動場所。

  是的,從理論上講,若在新法令生效之前,把每天所抓之嫖娼者都實行上述法令處置,則國家的人力、財力、物力是可能有不堪負荷之虞。但是,有一點不該忘記,那就是在這裡只是理論上的探討,實際上卻不會如此的。試想:在實行新法令的短時期[以三個月為例]內,在對嫖娼者依法令處罰的同時,加強輿論的宣傳作用,那麼嫖娼者人數難道不會銳減嗎!設想:如果新生法令實行前,有嫖娼念頭的人數為 A,敢於去嫖娼者人數為B;新法令實行後,也許存有嫖娼念頭的人數不會減少多少,可近似於A,但敢於去嫖娼的人數肯定會銳減到十分之一B以下,甚至百分之一B以下。這樣,國家有關人員的工作量是大了,還是小了?肯定是小了,小得多了。當然,新法令實行之初會遇到一些困難,但不久後肯定能夠很好地解決。還可以有這樣具體的設想:

  一個城市中有一千嫖娼者,某一天有二十個嫖娼者被抓,且被新法令所處罰,新聞媒體立即作真實報道。這時,那一千個嫖娼者中敢於再去嫖娼的一定不足二百人。只要新法令的連續性不遭到破壞,則再敢去嫖娼者必定會小於百分之十,甚至在百分之一以下或沒有一個人敢去嫖娼——亡命之徒也許例外。

  有識之士提出:這裡沒有論及新舊法令的交接問題。

  是的,新舊法令若有衝突之處,以新法令為準;新法令所沒有規定者,由舊法令補充。

  有識之士提出:對「老鴇」如何處置?

  主要以舊法令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有極為嚴厲的處罰。新法令的規定主要是沒收他們開「妓院」的所有收入,再從重處罰金,且所有罰金用於作為扶助受害者——賣淫女的基金。其他處罰由舊法令補充。

  有人提出:對賣淫女如何處置?

  在處置賣淫女之前,首先要肯定賣淫女是嚴重受害者。賣淫女作為社會的受害者,社會有責任對她們實行扶助,同時進行教育。

  扶助與教育的資金由嫖娼者和老鴇的罰款或沒收款作為之用,其餘部分由社會資助或政府負擔。

  以下是對賣淫女的處置:

  在賣淫行為時被抓獲或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賣淫的女性,全國電腦密碼聯網備案,錄下指紋;有自首的賣淫女,可不予備案,不錄指紋;對所有賣淫女進行思想及相關健康知識教育,並要她們寫下思想認識,備案(自首者可不予備案)。對所有賣淫女進行身體、心理健康檢查,備案[自首者可不予備案]。對賣淫女進行短中期相應的各種勞動技能培訓,保密條件下聯繫相應工作,已有一技之長且不願技術培訓者,可不作技能培訓,保密條件下聯繫相應工作。若賣淫女為共產黨員或國家機關各級領導、幹部,處罰同嫖娼者之同一級別的同一類型犯者,強力脅迫者除外;若有民主黨派人士犯者,交由其黨中央處置。

  再犯被抓獲者,除如上之處置外,通知其親屬。女共產黨員、國家機關領導、幹部、一般國家公務員的處罰同再犯同級別同類型之嫖娼者。

  若有第三次犯者被抓獲,處罰同嫖娼者之第一次被抓者,心理疾患者除外。若賣淫女有生理、心理疾患且系因被誘騸、脅迫賣淫所致,國家給予治療,一切費用由老鴇負擔;但若抓不住老鴇,社會或國家負擔。

  有識之士提出:以上關於整治嫖娼賣淫現象的措施,有較強的可行性,但是不可否認,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嫖娼賣淫現象支持、幫助了某些區域社會的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因此,某些得益於或認為即將得益於嫖娼賣淫現象的區域社會對新法令的實行,在權衡利弊後,可能會大打折扣。如果允許這種情形持續存在,全國諸多區域社會爭相倣傚,新法令的實行將歸於流產。

  是的,這確實是個該當極端重視的嚴重問題。能否掃除嫖娼賣淫這一醜惡的社會現象,這個問題是關鍵之一,並且這個問題肯定將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時期內存在。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關於治療嫖娼賣淫這一社會病的最基本條件之一:嫖娼賣淫不會是中國社會的一種必需!

  從前的社會,有個婦人生了一個兒子,但卻沒有足夠的能力養活母子倆,於是婦人拿起了自己最原始的武器,去充當了一名妓女,掙錢養家。兒子漸漸長大,已基本可自食其力,而婦人依舊在賣淫。有一天,長大的兒子跪在娘的面前,抱住她的膝蓋,淚流滿面地說:「娘,我已知道您所做過的一切。您以前的做法雖然不應該,但也許是必須的,因此我也不怪你。但是,如今兒子已經長大,勞動所得已勉強可維持我們倆的生計了,您也就不要再去摧殘自己了……

  某些區域社會若想借助嫖娼賣淫現象來刺激所謂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繁榮,則有人將效仿那故事裡的妓女的兒子,也跪在所有那些區域社會的大地上,哀求「大地母親」不要再摧殘自己。若「大地母親」一腳踢開絆腳的兒子,經自重操舊業,那么兒子將豁出一切,拚死將其拉回。

  ——若有充分證據證實某些區域社會的官員們充當了「大老鴇」的角色,則將按上述新法令處置!

  嫖娼賣淫好比祖國母親肌體上的梅毒,它若生長在次要的部位,母親固然失卻顏面,吃些苦頭,但尚不足以致命。但若嫖娼賣淫現象有朝一日引發了難以控制的艾滋病大流行——醫學科學可以證明這種可能性,則母親就像被梅毒侵犯到了心臟、大腦一樣,得到了她本不該得到的後果……

  若有識之士認為以上的所有積極措施尚不足以遏阻嫖娼賣淫這一醜惡現象的話,那麼這裡還有一招殺手鑭:

  任何人——包括賣淫女——特別值得一提——只要舉報嫖娼者或「老鴇」或其他的保護嫖娼賣淫的人,情況屬實,則可得到政府的一萬圓人民幣的獎金,且國家絕對保證她們[他們]的安全。

  這一招:

  ——試問天下誰能敵!嫖娼賣淫現象能敵嗎?嫖娼賣淫現象能不銷聲匿跡嗎?當然,這一招的利與敝將會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大家可千萬別忘了鄧老爺子的「貓論」。

  嫖娼賣淫現象固然是當今中國社會的痼疾,但只要國家政府肯真正去診治它,則在短時期內即可控制它。新法令的實行,首先嫖娼者群體的成員將會銳減,緊接著賣淫女這一群體因失去了嫖娼者群體的相應支持也將急劇萎縮,疾病當然也就控制了。只要新法令的連續性不被破壞,疾病即可向愈。所有的社會成員都有責任和權利幫助賣淫的姐妹們——現在或未來的母親——脫離苦難的深淵,險惡的境地;社會的所有的有識之士都應當行動起來,聯手除去祖國母親身上的所有梅毒,使母親的顏面光潔起來,讓母親少受些苦楚,少經受些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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