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與法治
作者:萊昂斯
文章來源:哲學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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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萊昂斯 著
葛四友 譯
作者簡介
大衛·萊昂斯從哈佛大學獲得哲學博士學位,從1964年起長期任教於康奈爾大學哲學系,從1979年開始也在康奈爾大學法學院任教。從1990年起他被任命為Susan Linn Sage講座教授。1995年萊昂斯離開康奈爾大學,前往波士頓大學,目前擔任波士頓大學哲學和法學教授。萊昂斯獲得過很多學術榮譽,包括古根海姆獎學金和三次國家人文科學獎學金。他的主要著作包括:《功利主義的形式和限制》(Forms and Limits of Utilitarianism, 1965),《倫理學與法治》(Ethics and the Rule of Law, 1984),《為了被統治者的利益:邊沁的效用和法律哲學研究》(In the Interest of the Governed: A Study in Bentham’s Philosophy of Utility and Law, 1973, 1991),《法律理論的道德方面:論法律、正義和政治責任》(Moral Aspects of Legal Theory: Essays on Law, Justice,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1993),《權利、福利與密爾的道德理論》(Rights, Welfare and Mill’s Moral Theory, 1994)。此外,萊昂斯也發表了很多關於功利主義、密爾、邊沁、權利以及在道德哲學、法哲學和政治哲學中的有關論題的文章。
中譯者序
大衛·萊昂斯是美國著名哲學家,主要從事道德、政治和法學哲學理論的研究。《倫理學與法治》主要是用作教科書的。很清楚,真正的交叉學科研究,要求我們必須對兩門學科都特別嫻熟,對理論把握到位,這並非易事。因此,在作交叉學科研究時,我們容易側重一個學科,往往把交叉學科的研究變成了單一學科的研究。
交叉學科的研究,難;寫好交叉學科的教科書,則更難。因為教科書本身還有它自己獨特的要求。首先它必須深入淺出,能將各種複雜的特徵以簡潔明瞭的話語寫出來,分析要清楚明白,極力防止晦澀難懂。其次,作為教科書,它還必須大行「中庸」之道,要不偏不倚地介紹各種理論。在涉及自己研究領域時尤其要謹慎小心,有的作者為了避免王婆賣瓜之嫌,甚至對於自己所支持的理論過分苛刻。
在譯者看來,萊昂斯在這兩方面處理得非常好,甚至可以說給了我們一個交叉學科教科書的模板。第一,主題選擇特別好。本書中,作者實際上是通過對法律性質的分析來闡明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涉及到了道德與法律之間的根本問題,並由此生發出道德與法治之間的各種問題。第二,他分析透徹,思想極具穿透力,文風簡潔,說理清楚而又不獨斷。第三,最難能可貴的是,在滿足上兩個要求的同時,他還敢於捅「馬蜂窩」。一般的教科書,在涉及到分歧甚大的地方,通常是一筆帶過,免得糾纏不清。最多也就是陳列各種觀點,但一般不予以置評。但是萊昂斯在充分把握兩個學科的基礎上,顯示了他出色的分析能力,通過對概念混淆的分析,他鮮明地提出了自己的立場。不僅如此,其論證充分,理由充足,結論明確,不讓人覺得有何獨斷之處。
下面譯者僅試以一個例子來體現這本書的這些特點。這就是萊昂斯對道德相對主義的處理。萊昂斯的根本目的是考慮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係。因此,理所當然的就得對道德立場有個清楚的交待,這裡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克服道德相對主義。否則,如果道德本身是相對的,那麼一個常見的問題,即法律是否在道德上可錯,就將失去其主要意義。但這恰恰是道德與法律具有何種關係的關鍵。萊昂斯在這裡採取了一個非常寬闊的視野,我們可以分兩步來看他的論證方法。
第一步,他實際上是澄清我們的知識觀念。萊昂斯非常清楚地交待了他的預設,即知識是可能的。正是在這個基礎上,他試圖表明,通常的知識觀念,即知識立足於無可懷疑的基礎之上,是無法得到捍衛的。
萊昂斯通過否定兩個流行觀念來完成這個任務的。第一個就是事實與價值的對比。「當一個人說價值是內在於我們並且是主觀的時候,他指的是確信和信念——我們對事物所具有的價值的信念。當一個人說事實是外在於我們並且是客觀的時候,他指的是事態——這個世界作為事實信念對象的各個方面。」(《倫理學與法治》,第5-6頁,原書頁碼,下同)但是事實上,我們可以在倫理學與自然科學同樣區分信念,以及信念的內容。「例如,我們可以區分,一方面,量子力學出現並且開始被物理學家所廣泛接受的事實,和另一方面,量子力學聲稱的內容。以類似的方式,我們可以區分開,公平的某些觀念被廣泛接受的事實和這些觀念聲稱的內容。」(第12頁)萊昂斯所作的這兩個例證,非常清楚地向我們表明,我們以主客觀來區分事實與價值,是混淆了信念與信念的內容。一旦澄清了這個混淆,常見的那個對比就是站不住腳的。
第二個則是倫理學與自然科學在可檢驗性上的區別。很多人認為,「科學信念的特徵中通常被看作相關的是它們的「可檢驗性」:因為它們能夠經受住經驗的檢驗,所以它們對客觀性能夠做出合理的主張。這使得科學判斷能夠為真或假。有時候道德判斷得到不同的說法:它們並不描述世界而是「規約」或「評價」世界。它們並不陳述情形本來是什麼而是超越事實。它們不能為觀察與經驗所檢驗。」(第13頁)
然而,萊昂斯認為這個說法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任何重要的科學主張都典型地以某種重要方式超越了觀察。一個科學法則陳述了某類事件之間的一個普遍關係,如在重力場內釋放一個不受支撐的物體和它會達到一定速率之間的關係。這樣一種法則對於過去、現在和沒有為任何人所經驗到的將來都有意義,它為並不意味著它的考慮所確立,因為它遠遠比任何特定組的實際觀察都要普遍得多。…除非它們超越實際的觀察,否則它們不會拓寬我們對於這個世界的知識。」第二,「道德判斷也並非完全獨立於經驗事實或觀察。考慮我的判斷:約翰違背對瑪麗的諾言是可責備的。這可以通過參考下述事實而被拒斥——比如,如果沒有約翰或瑪麗,或約翰沒有對瑪麗許諾,瑪麗哄騙約翰做出許諾,或者約翰從來沒有違背諾言等。」(第13-14頁)很可能人會這麼說,即這裡我們已經承認了一個一般的原則,即違背諾言是可責備的,這不能由一般的觀察所確立。但是,這個主張就如同違背諾言是可責備的這個主張一樣是無法通過觀察確立的。因此這種反駁就訴求了未證問題。
這裡萊昂斯實際上表明兩點,第一,只要我們不是徹底的懷疑論者,那麼我們就必須接受一種知識的更為謙虛的觀念,即我們的知識並不能立足於無可懷疑的基礎。我們的知識並不是不可錯的,而只能是以支持的理由的強弱為標準加以判斷。第二,經驗觀察並不能作為倫理學知識與科學知識在客觀性上有差別的根據。
上面的論證,並沒有表明道德相對主義是對還是錯,它只是表明我們通常支持道德相對主義的一些表面證據是無效的。萊昂斯的第二步,就是通過分析相對主義的兩種可能形式,即社會相對主義與個體主義相對主義,完成對於道德相對主義的反駁。
社會相對主義的一個典型表述就是「習俗使一切事情正確」,也就是說,個人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否正確,就看其是否與習俗相符合。也就是說,一個人的群體身份對其行為判斷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萊昂斯對這種理論的一個強有力的反駁就是:我們都承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即每個人可以同時屬於不同的群體。由於相對主義認為,不同的群體可以有不同的道德規範。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對同一個行為,社會相對主義可能會產生各種不同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判斷。
根據社會相對主義,要麼是從個人所屬的幾個群體中選擇一個群體的道德規範來加以判斷,要麼是認同各種判斷,從而認同衝突。第一種方法會帶來一個新的問題,那就是如何選擇哪個群體的問題,因為我們不能假裝個人只屬於一個群體。一種常見的看法是由個人所接受的那個群體規範來加以判斷,但這走向了個體主義相對主義。
解決的另一個辦法是,根據每一個群體的規範來對個人行為進行判斷。但是這樣一來,社會相對主義就能夠認同相互衝突的判斷。也就是說,這種判斷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有人可能會說,「一個判斷僅僅是對於屬於群體內的人「才為真」,該群體的規範反映在這個判斷中。」試圖由引來消除這個矛盾。但正如萊昂斯所說,「這於事無補。因為說一個判斷對於特殊的個人或群體「才為真」,其意義能夠是什麼呢?這種說話方式的最可行的解釋是,它意味著判斷得到了那些的個體相信或接受。」(第21頁)這樣我們又回到了起點,它並沒有為社會相對主義提供真正的理由。
不僅如此,社會相對主義還面臨著另一個無法克服的事實。行為者與評價者並不是同一個人,並且他們可能屬於認同相衝突的道德規範的不同群體。這個時候,無論我們打算根據哪種進行判斷,都會產生很大的問題。因為我們有同樣的多的理由認為,正如一個群體的規範對於個人的行為有意義一樣,群體規範對於個人如何做出評價也具有同樣的意義。這樣上面所出現的困難,在這裡又再次重複出現了。「所有社會相對主義共有的基本觀點是,行為必須被約定地接受的或被盛行的道德標準所判斷。這是它們的獨特特徵,但也是它們所有困難的根源。」因為「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貶低那些碰巧與群體規範有分歧的個體的道德判斷。我們沒有任何理由相信,當且僅當道德判斷碰巧與多數人的情感相符合時,它才是可靠的,或者除非那個行動符合約定的道德,否則它不可能是道德的。」(第22頁)
這樣,我們看到,社會相對主義自身有著許多困境存在。這時,有人可能會自然地轉向個體主義相對主義。這種理論認為,「如果我們負責任地選擇原則,並且對我們將要做出的承諾給予恰當的關注,那麼我們能夠負責任地應用它們,並且我們的原則所支持的那種道德判斷能夠被認為得到了徹底的辯護。」(第26頁)這種理論儘管不是任意的,它要求個人負責任地判斷。但它也不是人際有效的,它能夠認同不同的道德判斷,因此它是相對的。
當然,這裡依然會存在評價者與行為者不是同一人的問題。因此它也面臨社會相對主義面臨的同樣問題。但它還面臨另一個問題,這就是可辯護性問題。這裡之所以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相對主義者並不承認道德判斷沒有能力為真,但是卻可以得到辯護。「通常來說,個體主義的相對主義者相信,當一個原則是自由地給出的,並且給出者充分地意識到接受它所承諾的東西時,這個原則的接受就得到了辯護。」(第28頁)這裡個體主義的相對主義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個體認同一個原則的反思性意願是否能夠為這個原則提供這種能力,即為道德判斷提供辯護的能力。」(第28頁)如果我們說可以,那麼相當於暗暗地接受了這樣一種立場,只要一個人出於自己的內心的真誠判斷,那麼他做任何事情都是可辯護的。實際上,萊昂斯這種論證預設了我們有某種最深刻的道德信念:我們認為有些事情是不對的,比如希特勒屠殺猶太人。因此,作者在這裡的論證策略不是指出個體相對主義的邏輯矛盾,在更大的程度上說,這裡是引出這種理論可能得出的真正結論與後果,並且指出這種結論與後果事實上是那些相對主義者實際上不打算接受的。
此外,如果我們接受那種立足於行為者的個體主義的相對主義版本,那麼我們無法評價社會規則、法律與制度等,因為它們無法對其自身做出評價,這是一種貧乏的道德觀念。如果接受立足於評價者的版本,則又會導致眾說紛紜,並且相對主義無法提供任何一般的方法來判決這種爭端或說分歧。因此,道德將失去一般認為其應該具有的基本作用。
但是正如萊昂斯所說,在終極意義上來說,他並未證明道德相對主義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畢竟只考慮了相對主義的某些形式。道德相對主義也許能夠以其他形式表述,上述不可行的意義也許只是表面的。但是也正如萊昂斯書中所表明,在沒有更進一步的證據之前,我們有更多的理由拒斥道德相對主義,而不是接受它。因此這裡的拒斥是在一種相對的意義上說的,但也確實如萊昂斯所說,這裡的競賽是一邊倒的。
萊昂斯在本書中,確實淋漓盡致地體現了英美的分析風格。通過概念的澄清,或者引出概念上的混淆,或者引出觀念的真正含義與結論,從而讓我們明白我們真正的立場,弄清楚背後的真正根據。無論是關於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之間的真正分歧,還是程序合理性與程序公平的真正含義及其真正的差別,萊昂斯的論證都是如此的清晰、有力,讓人歎為觀止。
由於萊昂斯的論證具有這些特點,這本書的應用面非常之廣。他的討論簡潔明瞭,論述並未使用過多的專門術語,因此並沒有預設讀者必須受過倫理學或法學的專門訓練。它既適用於倫理學或法學的專業的學生,也適合於對這兩個學科有興趣、但沒有受過專門訓練的學生。同時,由於萊昂斯先生的書並不是僅僅對主流理論的一個陳列,而是把自己深刻思想展示出來了,做出了充分且簡明的論證。因此這本書並不只是可用作本科生教學,它同時也可以用作碩士、博士做進一步研究的參考書。即使是研究道德與法學的專家來說,它也完全是值得一讀的。如果讀者在閱讀過程中不能發現這點,那麼肯定是譯者之過,而非原著的問題。只要讀者有興趣去讀讀原文,當知譯者所言不虛。
目錄
中譯者序
序言
導論
第1章 道德判斷與法律
法律與道德標準
倫理虛無主義
社會相對主義
個體主義的相對主義
道德判斷的辯護
第2章 作為社會事實的法律
作為律令的法律
作為強制的法律
奧斯丁式的主權者
作為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之聯合的法律
第3章 法律中的道德
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
法律的內在道德性
嚴格服從的標準
疑難案件的道德解決
司法判決的辯護
法律的道德中立性
第4章 福利、正義和分配
功利主義的可行性
福利和其他價值
權利與義務
正義原則
作為公平的正義
第5章 法律強制與道德原則
作為報復的懲罰
作為有用的懲罰
非功利主義原則
第6章 自由與法律
家長主義問題
道德的強行
公共道德與言論
第7章 法治
程序價值和制度結構
服從法律
前言
這本書出自1964年起我在康奈爾大學所教的各種課程和研究生討論班。那時是法律哲學的一個令人激動的時期——由社會危機和智力探險所激發。這樣的時期還遠未結束。
由此,這本書並不是一個靜態主題的文本,而是一個不斷發展的報告。它首先針對這樣一些人,他們想熟知當代對法律性質,特別是對法律與道德推理之間關係的反思。在這個方面我打算把它作為一個法律哲學的導論。但是它也可能使這樣一些人感興趣,他們從諸如法律、哲學或政治學等單一學說的視角對這個主題具有某種瞭解,但想進一步系統地探討它。
我非常感謝劍橋大學出版社的Jeremy Mynott提議了這個方案,並且對此有極好的耐心。對本書初稿的富於思想和助益的評價,我受惠於Neil MacCormick, William Nelson,特別是David Brink。Judy Oltz和Jylanda Diles做出了無可挑剔的打印工作並且效率令人欣慰。康奈爾大學法學院和塞齊哲學學院為我提供了時間、支持與激勵。
這本書部分地回報了(如果說只是象徵性的話)那些很好地幫助我瞭解這個主題的人,以及那些給了我機會來幫助他們瞭解這個主題的人。幾乎就像學生,我從出現在文本中的那些作者那裡也學到了很多東西,不管他們是在世還是過世,他們的思想都值得仔細的研究與批判,以此來表明對他們的尊重。
大衛·萊昂斯
伊薩卡,1983年4月
導 論
關於法律的哲學問題可分為兩個寬泛的領域:法律的根本性質,以及可以如何評價法律。分析法理學詢問,什麼是一個法律,它如何成為一個體系的一個部分?當法律不明晰時,如何按照這個法律做出一個判決?法律與其他的社會規範有什麼相似與相異點?法律與道德標準又有什麼相似與相異點?
規範法理學處理法律的評價以及法律產生的道德問題。深思熟慮的決策可以制定和修改人法(Human Law):那些決策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向呢?法律主張具有制定並且強行規則的權威:這個主張有正當的根據嗎?我們能夠正當地拒絕服從嗎?以法律名義來做的事情——人們干涉他人的生活、剝奪他人的物品、自由,甚至生命本身——在正常情況下是無法得到辯護的。如果可以,這樣的實踐如何得到捍衛?
關於法律的分析性問題與規範性問題是緊密相關的。法律談及權利和責任(responsibility)、職責(duty)和義務(obligation)、公平、正義和辯護(justification):這意味著法律不可避免地包含或滿足道德標準嗎?關於法律的本質性質的諸觀念要麼強調法律與道德的聯繫,要麼強調它與道德的分離:哪種觀點是正確的呢?
這是法律哲學的一本入門書。它力求解釋這樣一些問題,並且試圖表明它們可以如何得到2回答。它針對的並不是專家,因此它既沒有預設法律方面的訓練,也沒有預設哲學上的正式研究。它沒有企圖考察人們已經具有的關於法律性質或評價的諸多觀念。相反,它挑選出滿足下述標準的觀點進行討論來論及這樣的問題,這些標準是:它們在歷史上是重要的,它們的研究有助於闡明法律,並且也使我們可以接觸當前的法律哲學論題。
接下來的章節反映了法律哲學的雙重關注。因為如同法律應該採取什麼方向的理論一樣,法律性質方面的理論也涉及到諸種道德觀念,所以,在一開始,我們就考慮道德判斷的性質,特別是對其可能的辯護。
我們在第2章開始研究法律本身。以「法律就是命令」這個熟悉的觀念開始,這一章考察這個概念:法律是一個社會事實的問題。這些觀點強調了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第3章考慮了法律就其本質來說可能與道德發生關聯的各種方式。這一章考察法律義務,用法律來調整行為的道德性,特別是道德原則在裁決(adjudication)中的作用。
第4章考察對法律直接產生影響的一般評價理論。它考慮人類福利、義務、社會正義等如何與道德判斷相關。通過讓規範理論受制於嚴格檢視,它補充了第一章開始的對辯護的討論。它也為處理在法律語境中出現的更為特定的道德問題打下了基礎。
第5、6章探討了兩類最重要也是最普遍的問題。有些人視強制為法律的根本特徵,無論如何,強制在法律體系中都是典型可見的。第5章考察了對法律懲罰的辯護,而懲罰是法律中最為常見的強行辦法。通過強制規章的使用,法律限制了人類自由。第6章考察了這個問題:既然法律干涉了我們的自由選擇,那麼我們應該對這種干涉設置什麼樣的界限?
第7章著重於從「法治」3這個理想的兩個方面來討論它:在法律程序中可能發現的價值,特別是它們如何與法律程序的結果相關,以及我們都有一個服從法律的義務這個觀念。
這本書並不是一個概觀,它也不是中立的。像絕大部分的哲學研究一樣,它的探討模式既涉及到闡釋,也涉及到那種用來檢驗所討論觀點的可靠性的論證。當哲學觀念受到最高要求的批判性評價時,它們就得到了嚴肅的對待。當然,本書所提倡或捍衛的觀點也同樣是要受到這種對待的對象。
看來只有讓讀者知道這些觀點是什麼才是公平的,因此我提及目前更穩固的觀點。儘管法律不是簡單的社會事實,我們更有理由把它看作是受制於道德評價的一種社會數據,而不是某種自動地由道德原則來告知的某種東西。儘管道德判斷對客觀性的主張是存在問題的,但我們更有理由把這種判斷看成要求辯護並且有時能夠享有辯護的,而不是看成是無根據的、任意的,或者無可救藥地是主觀的。
但是讀者絕對不需要同意這些觀念,或者把它們看成理所當然的。正如在接下來的章節中要考察的那些理論一樣,它們也要受到嚴格的審視。
- Aug 19 Wed 2009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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