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社會學?



作者:查常平
文章來源:作者惠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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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社會學?
查常平

1. 關於精神現象的邏輯圖式
社會價值邏輯所對應的社會學,只不過是作為學問形態的倫理學的泛化形式。倫理學以研究個人與他人的關係為對象,而社會正是由個人與他人相關而成的共同體。在廣義上,倫理學考察個人與他人如何相關,這樣的倫理學即社會學,它包括社會倫理學和社會政治學、社會經濟學、社會法學。或者說,狹義的倫理學、政治學、經濟學、法學都有社會性的規定性。價值邏輯論,將社會學理解為關於精神現象的邏輯圖式。既然為邏輯圖式,那麼,社會學對精神現象的差別性意識,就是終極差別的自我意識的在下承諾而非僅僅作為根源於個別存在者的價值論承受。否則,社會學所展開的社會共在者的邏輯圖式便沒有普遍性。因為,個別存在者的價值論承受不具有普遍性。
同樣,精神現象在本源論上雖然和意識現象相關,但在呈現向度上有根本差別。相關,指精神現象是作為個別的意識生命體相互共在的產物;差別,指意識現象的向我性與精神現象的向他性的不同。
意識現象屬於個別存在者獨有的意識呈現,儘管在心理學中的意識現象有共在性的痕跡——意識生命體在相互意識中共在,但作為心理學對象的意識現象在這樣的意識共在中的指向,依然是向我性的。精神現象,作為共在者全體的精神呈現,其指向是向他性的共在。這種向他性,不但指精神現象和他人的意識生命相關,而且指它與在上的精神性存在本身的相聯。精神現象在社會共在中所呈現的,只不過是精神自身在下承諾於個別共在者間的交遇。而精神現象的邏輯圖式,旨在從精神性的終極差別本身直觀出共在者全體的相互差別與相關的規定性。所以,社會學一方面包括探究共在者全體如何共在,他方面又以共在者全體如何同在上的普遍精神的共在為對象。
精神生命體的向他性與共在性,給與一切精神現象以向他性和共在性。這樣,以精神世界為內容的傳統精神科學的對象,就不再是外在的現成性自然而是內在的生成性自我的相互共在以及人的內在精神處境的相互共在。精神科學所認識的對象,構成認識者的自我評價。精神科學不僅像胡塞爾所說要探問精神世界到底是怎樣的,而且必須提出精神世界應該怎樣。它和自然科學的差別顯明於此。自然科學弊棄人生意義問題,在主觀方面無話可說,但這不足以把關懷人生意義問題和人的主觀方面的心理學納入精神科學的領域。價值邏輯論,由於以精神生命體為社會價值邏輯的主體,它所指的精神科學只限於社會學,並且以社會共在為精神現象的核心。精神科學的人文性,在於它所倡導的人與他人的精神共在性。如果把心理學的使命理解為對個體生命的教化,那麼,作為社會學的精神科學的使命,則以教化個體生命的共在為目標。和關懷文化構造物的歷史學的差別在於:社會學直接關注共在著的個體生命。
精神科學並不能像自然科學那樣代表一種學問形態。它沒有作為學問形態規定性的對象、語言、使命。這是價值邏輯論把精神科學限定為社會學的原因。誠然,人的意識中有對精神樣式的承受,但意識活動中的精神性不能代替社會共在現象中的純粹精神性。精神祇有在向他人的呈現裡,才是非意識性的精神現象。
2.社會學的起源
社會學關懷人生的共在意義而非存在意義。它起源於人的共在需要。這裡所說的社會學的起源,當然不是就其起源事實言,而是對人類為什麼需要社會學的回答。價值邏輯論所探究的社會學,和以自然科學的實證分析為方法的傳統社會學不同。在終極意義上,社會學與心理學、歷史學一樣屬於人文科學而非自然科學。個體生命在精神現象中的生成性,使基於實證分析的社會學結論失效。在個體生命的現實生活中,不存在現成性的精神現象等待著社會學家的實證分析。
人的社會共在意指兩個方面:一是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的依據;一是共在者全體如何相互共在。社會學的論題由此可以界定為:共在者全體與存在的關係和共在者全體間的關係。價值邏輯論承諾社會學的論題,不但包括共在者全體間的關係,而且以共在者全體與存在的關係為對象。這是因為:在上的作為普遍價值的存在給與個別存在者以神聖的存在性。在任何社會共同體中,任何個別存在者都有存在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同樣,在任何社會共在活動中,任何個別共在者都有權利和他人分享自己從存在領納的存在性。所以,社會共在,只不過是共在者全體間在同一相對有限時段上對存在的分享。社會學的價值,就是通過闡明其論題、護守共在者全體的存在權利。從來沒有像科學一樣純粹價值中立的社會學,只有在不同層面上護守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的社會學。
在最低水平上,社會學研究個人與他人的關係。按照價值邏輯論對人的理解,和他人發生關係的個人在社會共在活動中,將以精神生命體的方式出現。換言之,個人與他人,乃是同一精神生命體的不同肢體。所以,個人與他人的關係,就是個別精神生命體間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意識生命體的我性,轉化成精神生命體的他性。我也只有在他中才是絕對相對於存在的我。我的內在性如果是絕對的,它就和其他我相差別。由於個人間的肉體生命體是共同的,因而,個人間的差別或我的我性,必然以精神生命體間的差別或我性為規定性。個人與他人在社會倫理學中的道德關係、在社會政治學中的權力關係、在社會經濟學中的私權關係、在社會法學中的法權關係,在根本上屬於精神性而非物質性的關係。即使經濟學涉及作為物質性的社會財富,但它所研究的擁有這種物質性財富的方式卻是精神性的。
3. 社會學的人文性
個人與他人的精神性關係,給與社會學以人文性。反對社會學帶有人文性的社會學家,把社會學當成和物理學、生命學、生理學一樣的自然科學,其核心假設為:社會共在活動中的人只是物質的、生命的、肉體的生存者。這樣的社會學家,只看到人和現成性價值邏輯主體的相關性而忽視了兩者的差別性。其結果,是抹滅了人作為人的神聖存在性。他們至多以動物的生存性為人的存在本質,認為人的任何社會行為都指向他的肉體生存,肉體生命的生產活動及再生產活動構成人的全部社會性規定。在如此的理論前提下,社會對人的摧殘乃是合理的。因為既然人為肉體生命體,那麼,把人當作動物來對待,難道不是自然而然的嗎?難道生存者還需要任何關於人的尊嚴的規定性嗎?
與此相反,價值邏輯論把人文性當作社會學的內在本質,不僅因為社會學關懷人的共在意義,而且因為這種共在還背靠著在上的神聖存在本身。
僅僅從物性的角度審視社會學的人文性,這是科學主義或實證主義的社會學傳統。況且,人文性的社會學還依賴於神學的承諾,正如人只有作為存在的肉身形式時才有其人性基礎一樣,否則,社會學將淪為反人道的科學。
人性就是居於物性與神性的中間性。任何單向度的規定,將導致人性的中間性的喪失,帶來人的物化或人的神化。社會學的人文性,正是基於這種關於人性的中間性邏輯。但和心理學的人文性的差別在於:社會學的人文性,是一種分享共在而不是向我存在的人文性。唯有在和他人的分享中,社會學的人文性才被顯明。那被分享的內容,源於分享者以存在者的身份對於在上存在的領受。假如分享者沒有這種領受,他在同他人的共在活動中就主動放棄了自己的共在權利,他被迫接受其他共在者為自己設定的喪失存在性的命運。社會暴力的根源,在終極意義上就是因為部分人自我放棄自己的共在權利或這些權利被剝奪。這樣的人,哪裡有什麼社會價值呢?
人的社會價值,指他在共在者全體中向他人顯明的差別性,或指他人對於他所顯明的差別性的評價。當個體生命向他人呈現的差別性越豐富,他的社會價值就越大。個體生命所呈現的差別性,受到他的意識生命體的限制。在本源論上,人的心理價值決定著他的社會價值;反之,人的社會價值是他的心理價值的表徵。
不過,正因為人的社會價值和其心理價值的相關性,心理價值所依托的個體生命的有限性,所以也構成他的社會價值的有限性。他人對於我的心理價值的接受度,乃是我的社會價值的邊界。而且,來自他人的有限差別性的規定,並不能將我的心理價值完全托付給終極價值。我即使有豐富的社會價值,但我的價值依然取決於終極價值。在時間歷史論中,歷史時間作為一種價值時間在時段上的增長,為人超越社會價值邏輯走向歷史價值邏輯提供了可能性。這意味著:他人對我的心理價值的評價所構成的社會價值,還得在歷史中被陶冶,並取決於我在終極差別的邏輯那裡領受的差別性的多少。我越是在共在活動中分享在上的終極差別本身,我的社會價值就越大。
所以,人的社會價值的源泉,在人的心理價值與人的歷史價值中,但三種價值都受到終極價值自上而下的限定。所以,只有在上的終極價值才是人的價值的最後給與者。一旦個體生命在共在者全體中顯明的差別性越大,他為社會學所給出的典型性就越強,從而擴展了社會學的研究範圍。
4.社會學的內涵
社會學探究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依據及共在者之間的關係。個體生命彼此如何共在、共在者全體如何承受在上的存在,這些社會現象為社會學關注的對象。因此,社會學是個人關於社會現象的價值論。
價值論與邏輯論的差別在於:前者是人的差別性言說,後者為上帝的差別性言說。言說主體的差別,導致言說方式和言說內容的不同。但兩者同為一種差別性之言。價值邏輯論在闡明價值與邏輯的差別性的同時,還要展開其相關性。個人對社會現象的差別性的規定,這主要是從價值論角度對於社會學的界定。但任何社會現象,都背靠著超越社會共在者全體之上的存在。這使社會學必須探究社會現象成立的終極根據。社會學也可以概括為社會價值邏輯論。由此而來的社會學論題,在社會倫理學中對像化為普遍道德與個別道德、和個別道德間的關係;在社會政治學中為普遍權力與個別權力、和個別權力間的關係;在社會經濟學中為普遍私權與個別私權、及個別私權間的關係;在社會法學中為普遍法權與個別法權、及個別法權間的關係。
5.社會學與神學
社會學要探究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依據,但這種探究根本上屬於作為個體生命的社會學家的言說,只是在言說中他必須考慮在上存在的承諾,這樣,社會學還是一種價值邏輯論的學說。K‧拉納將神學理解為上帝的邏各斯,以此區別於作為人的邏各斯的一切科學。 根據價值邏輯論對邏各斯一詞的考察,它本身乃是上帝的差別性言說,是上帝關於自身和關於世界的差別性之言。而人的邏各斯,不過是人關於自身和世界的差別性之言。神學承諾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依據,這種共在性是一種被分享的共在性。社會團體,不過是共在者全體相互分享在上同一存在的場所。如此理解的神學,是就其與社會學的關係而言的。當然,神學除了承諾共在者主體共在的依據外,還為同在者全體的同在作出終極的承諾。
和神學自上而下的承諾相反,社會學所研究的關於共在者全體的共在性依據乃是對神學承諾自下而上的承受,並將這種承受來的東西和他人分享。換言之,社會學作為人的差別性言說體系,其重心在於探究共在者全體間如何共在。價值邏輯論把社會學分解為社會倫理學 、社會政治學、社會經濟學 、社會法學 ,就是為了展開共在者全體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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