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尊臣卑」下的君權與相權



作者:余英時
文章來源:當代文化研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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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寫《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一文,主要是從政治思想的角度來檢討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反智成分。在這樣的限制之下,我所勾畫出來的一些現象自不能不有所偏。這是由於歷史分析的體裁使然,而不是我有意地深文周納。不用說,如果換一個角度和題旨,則我們觀察所得的景象必將與此有異。所以該文既不是對中國的政治傳統作全面性的論斷,更不是對儒、道、法三家思想在整個中國文化史上的地位下任何「定評」。讀者千萬不要誤會我輕率地用「反智」兩個字來概括了一部中國的政治史和思想史(尤其是儒、道兩家)。

以今天中國知識分子在全國範圍內的遭際來說,反智的政治實已發展到了史無前例的程度:不但智性已普遍而公開地遭受唾棄,知識分子更是在絕對權力的支配下受盡了屈辱。現代中國的反智政治當然有很大的一部分是來自近代極權主義的世界潮流,並不能盡歸咎於本土的傳統。但是潛存在傳統中的反智根源也決不容忽視。如果沒有傳統根源的接引,我們很難想像中國反智政治的狂潮會在短短二三十年之中氾濫到今天這樣的地步。正是基於這一認識,我才特別感到有在觀念上清理中國反智傳統的必要。

為了免除一些不必要的誤解,我願意略略說一說我自己對於所謂「傳統」的看法。自德國社會學大師韋伯(Max Waber)以來,在一般社會學和政治學的用法中「傳統」(tradition)和「現代」(modernity)久已成為互相排斥的對立性的東西,韋伯在社會學上影響之大、貢獻之卓越,自不待言。但他在觀念上尚未能盡脫18世紀啟蒙思潮(Enlightenment)的窠臼,即以理性和科學為近代的新興事物,而傳統的權威則主要是建築在非理性的信仰甚至迷信的基礎之上。如所謂「長老統治」(Gerontocracy)、「家長統治」(Patriarchalism)都是屬於傳統的權威。這樣把「傳統」和「現人」在概念上加以對立帶來了一種甚不可喜的後果,使人認為「傳統」與「現代」勢不兩立,非徹底摧毀「傳統」便不能有所謂「現代化」。這個看法已在世界上所有要求現代化的地區中輾轉而廣泛地傳播了開來,並不限於中國,但在中國則似乎更趨極端而已。目前流行的一些政治口號如「不破不立」、「破舊立新」便是最明顯的例證,雖則製造這類口號的人未必直接地接觸過韋伯的理論。

但是韋伯的二分法近年來已受到社會科學家的挑戰。魯道夫夫婦(Lloyd I. Rudolph and Suzanne Hoeber Rudolph)研究印度的傳統及其現代化的過程便對此二分法提出了有力的駁正。照他們的分析,傳統與現代化之間具有非常複雜,甚至可以稱為「辯證的」(dialectic)關係。不僅傳統之中含水量有近代性的因子,而且現代化本身亦絕非全屬現代,其中也有脫胎於傳統的成分。甘地便最善於運用印度傳統中的舊因子來誘發近代化的變革。 事實上,任何傳統都不是靜止的,也不是單純的;傳統本身便包含著內在的矛盾,而足以導致改變。就傳統和現代化的關係來說,傳統內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並能繼續吸收合理性(rationality),因而可以與現代化接榫。 我個人頗傾向於接受這一對韋伯的傳統觀的重要修正。根據這個新的看法,我們便不可能對傳統採取任何籠統的論斷,無論是全面讚美或一筆抹殺都同樣是不符合實際的。相反地,我們必須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傳統加以分解,然後再分別地衡量其得失。傳統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無法毀之於頃刻。激烈的革命派在主觀願望上總想「速變」、「全變」。但若一察其思想及作風,則他們攻擊傳統的憑借主要仍是傳統的力量,而且由於要求速效往往不惜充分地運用傳統中非理性的力量。今天中國反智政治的空前發展正應該從這個角度去作深一層的體認。

現在讓我們再回到中國政治傳統的本題。我在前文中曾強調,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反智成分在思想上淵源於法家,與法家匯了流的黃老道家以及法家化了的儒家也都曾在不同的程度上給反智政治提供了理論的基礎,而反智論的政治內核則可以歸結到「尊君卑臣」這一最高的原則。我在前文中僅說明了這一原則在思想意識方面的發展,而完全沒有涉及它在政治制度方面所表現的形態。這雖不是該文的主旨所在,但終不能不略作交待。

談到「君尊臣卑」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現,我們立刻就碰到了中國歷史上所謂「君權」(或「皇權」)的問題,特別是「君權」和「相權」之間的關係。照傳統的說法,理想的政治格局是所謂「聖君賢相」。聖君垂拱而治,賢相則負責處理一切實際的政務。這樣,皇帝雖然世襲卻不妨害政府領袖——宰相——可以永遠在全國範圍內選拔出最賢能的人來擔任。這對於廣土眾民的古代中國而言,誠不失為一種良好而合理的辦法。但可惜這只是傳統儒生的一種理想和期待,歷史的實際卻不是如此。必須指出,在「君尊臣卑」的原則之下,君權與相權從來就不是平行的,其間也缺乏一種明確的界限。君權是絕對的(absolute)、最後的(ultimate);相權則是孳生的(derivative),它直接來自皇帝。換言之,與君尊臣卑相應,君權與相權是有上下之別的。

我們說君權是絕對的、最後的,是否意味著中國歷史上的皇帝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隨心所欲呢?那當然不是。事實上,自秦、漢以下,大一統的皇帝中也沒有像傳說中所渲染的桀、紂一類的暴君,至少我們可以說是昏君遠多於暴君。這是因為君權雖無形式化、制度化的限制,但仍有一些無形的、精神上的限制。首先是儒家一直想抬出一個更高的力量來約束君權,漢儒的「天」和宋儒的「理」都顯然具有這樣的含義。同時儒家又不斷企圖用教育的方式來塑皇帝於一定的模型之中。這些努力雖然都不曾發生決定性的效果,但多少也起了一些弱化權勢的作用。這裡我們也可以看到,儒家通過文化教育所發揮的對政治的影響力遠大於它在政治方面的直接成就。

其次是自秦、漢大一統帝國建立以後,君權本身逐漸凝成一個獨特的傳統,因而對後世的君主多少有些拘束力。前代帝王之失固當引以為戒,但以往在治道方面有建樹的君主則亦須奉以為師。故唐太宗撰「帝范」十二篇以賜太子,並說:「汝當要求古之哲王以為師。」 至於在一代之內,由於開國之君始能立法垂統,因此所謂「祖法」對本朝的君權自然有更大的示範意義。張居正上明神宗奏說:

竊以為遠稽古訓,不若近事之可征;上嘉先王,不如家法之易守。……唐憲宗讀貞觀政要,辣慕不能終卷;宋仁宗命侍臣讀三朝寶訓及祖宗聖政錄。前史書之,皆為盛事。……仰惟我二祖(按:明太祖及成祖)開創洪業,列聖纂紹丕圖,奎章睿謨,則載之寶訓;神功駿烈,則記之實錄。其意義精深,規模宏遠,樞機周慎,品式詳明,足以邁三五之登閎,垂萬億之統緒。此正近事之可征、家法之易守者也。

可見「家法」對君權的約束性確在「古訓」之上。但另一方面,中國歷史上變法的阻力也往往由此而來。所以張居正初為首輔對(1572年)即語明神宗云:

方今國家要務惟在遵刈孀誥芍疲槐胤追贅摹?BR>
而王安石行新政之際,文彥博更是義正詞嚴地對宋神宗說:

祖宗法制具在,不須更張,以失人心。

最後我們更應該指出,君權的行使在事實上所遭到最大的阻力則來自傳統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我這裡用「官僚制度」一詞絕無貶義,也與傳統所謂相權有別。相權如僅指宰相(無論為獨相或並相)所擁有的權力而言,則它既直接出於君授,自不足以成為君權之限制。但宰相為「百官之長」、「群僚之首」,在這個意義上,他是整個官僚系統的領袖,因此當官僚制度對任意揮灑的君權發生一定程度的抗拒力時,相權往往首當其衝。在唐代三省制之下,皇帝的詔令、制敕必須經過中書門下副署。後來劉禕之得罪了武則天,則天藉故下敕懲治他。禕之見敕文未經中書門下副署,遂說:「不經鳳閣(中書)鸞台(門下),何名為敕?」 這個有名的故事從表面上看似是君權侵犯了相權,但深一層看則是君權的行使干擾了官僚制度的正常運作,因而受到這個制度的反彈之力。君權可以隨時削弱(如漢武帝)以至廢除(如明太祖)相權,但它不可能毀滅整個官僚制度。官僚制度是治治帝國所必不可少的一套行政機器,沒有這套機器君權本身即無法發揮。所以明代可以廢掉中書省(相權),但不能並六部而去之,而且在廢相之後仍得代之以四輔官以至內閣。官僚制度最初雖然也是在君主授權之下建立起來的,但它既產生之後,本身即成一客觀的存在,有它自己的發展和運行的軌道,不再完全隨君主的主觀願望而轉移了。韋伯是近代研究官僚制度的開山大師,他指出:擁有絕對權力的君主(absolute monarch)面對著官僚制度也是一籌莫展。普魯士的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下了許多廢除農奴的詔令,都因受阻於官僚制度而終歸無效;俄國的沙皇如得不到官僚制度的支持也不能有何作為。 所以官僚制度有點像Mary Shelley 在1818年發表的小說《弗蘭肯斯坦》(Frankenstein)裡面的怪物(monster):弗蘭肯斯坦創造了一個怪物,但怪物獲得了生命以後便不再是主人所能控制的了。

在以上所說的君權的三種限制之中,前兩種的力量都相當微弱,只有最後一種限制——官僚制度——比較真實。但是我們知道,官僚制度畢竟只是傳統政治體系中的一部機器,它本身在很大的程度上仍是受君權操縱的。它只能要求操縱者遵守機器運行的合理軌道,但是卻無力阻止操縱者運用這部機器去達成甚至是相當不合理的任務。從反智論的觀點出發,我們可以這樣說:儘管官僚制度的運作必須預設一定程度的智性與知識,但官僚制度所隸屬的政治傳統仍然可以具有反智的傾向。這兩個不同的層次至少在概念上應該加以區別。

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君權和官僚制度的關係更是一部不斷摩擦、不斷調整的歷史。當官僚制度的機器發展得不符合「君尊臣卑」的要求時,君主便要對這部機器作一次基本的調整。由於相權是處在這部機器運轉的樞紐地位,因此每一次重大的調整便導致宰相制度的變更。自秦漢以下,中國宰相制度一共經歷了三個基本的發展階段,即秦漢的三公九卿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內閣制(清代又加上軍機處)。「君尊臣卑」的原則正是每一階段發展的最後動力。章太炎先生是近代最先揭出此一歷史真相的學者,他曾從官名的變遷上對古今相制演進作過一番分析。茲將其中論及秦漢以下的部分摘錄如下:

相者,賓贊之官,在人主左右。舜舉十六相賓於四門,明其所任傳導威儀之事。……七國以下定箸相國、丞相諸名,於是故名始替。僕射者,周時侍御之臣也。記稱:僕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秦時加於謁者博士之流,取其領事。……名位尚微也。尚書、中書者,漢時贊作詔版之官。尚書猶主書;中書乃以宦者為之。 侍葉者、漢時所以奉唾壺、執虎子,出則從法駕,入則應對,與中常侍齊體耳。自後漢以降,尚書漸重;魏世中書監令始參大政;訖晉之東,侍中始優矣。下逮宋、齊,三者皆為輔臣,而唐以三省分治,僕射既為尚書專官,其下亦不敢軼上犯名。本有三微,至是乃極貴。翰林者,唐時冗從雜技之官也。其後稍置翰林學士承旨,與人主周親而掌內制。宋世或私名內相,其重乃與中書等夷。 明太祖嬖胡、汪(英時按:即胡惟庸與汪廣洋),不欲以大臣光輔;成祖入,始簡翰林官直文淵閣。其後閣職漸崇,所加或至保、傅、尚書,而其文移關白猶曰翰林院也。 以翰林名公輔又自此始也。略此數者皆以走使圉隸之臣、倡優之伍,漸積其資而為執政,大名通於四海。然自威權既亢,又遷其名以奉黃發祝哽,而新名代之。是故太保、太宰諸名,承閒置於魏晉;丞相、江左不以處異姓,獨有王導,而三貴實秉國鈞。唐、宋三省至尊,漸更屏置;置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以攝焉。比明、更省中書不用,始以翰林直閣。清世內閣至第一品,即復與寄祿同流,令軍機處而居上。亦見人主之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

太炎這一番觀察極為敏銳,近數十年來關於中國官制的研究大體上都傾向於支持他的斷案。李俊所撰《中國宰相制度》一書,其結論即引太炎此文以解釋「中國宰相制度變遷之法則」。李氏自己更對相權的發展作了一個簡明而相當扼要的總結。他說:

中國宰相制度,代不相同,然相因而變,有其趨勢,亦有其法則。趨勢維何?時代愈前,相權愈重;時代愈後,相權愈輕。法則維何?君主近臣,代起執政,品位既高,退居閒曹是也。

1942年日本學者和田清主編了一部由各朝代專家分章撰寫的中國官制發展史。該書僅出版了上冊,寫到元代為止。但和田清本人則寫了一篇很有見解的《序說》,綜論中國官制的三種特色,第一個特色便叫作「波紋式的循環發生」。所謂「波紋式的循環發生」者意即天子個人左右的微臣逐漸獲得權力,壓倒了政府的大臣,終於取而代之。但取代之後,其中又別有私臣變成實權者,再來取代現有的政府大臣。如此後浪推前浪式的往復不已。例如漢代的丞相初為尚書所取代,及曹魏時尚書省已正式成為丞相府,它復為中書長官所取代;再發展下去,門下侍中又漸握實權了。唐代三省長官的權力後來為擁有「同中書門下三品」或「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頭銜的天子親信所取去。下逮晚唐,「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已正式成為朝廷重臣,其實權遂又轉入翰林學士及樞密使(宦官)之手。 和田清此文是通論性質,並未註明參考文獻,不知道他有沒有受太炎的影響,但無論如何,他的結論大體上是和章氏相合的。

從上述宰相制度變遷的大勢看,相權實在說不上有什麼獨立性,因為每當它發展到具有某種程度的客觀形式的時候,君權便要出來摧毀這種形式,使之重回到「君尊臣卑」的格局。「聖君賢相」互相制衡的局面在歷史上實在少見,也許只有史家艷稱的貞觀之治勉強可以接近這種理想。據我所知,君權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明確的限制,但唐初三省制初行時卻居然對君權的範圍有所劃定。李華(玄宗時人)的《中書政事堂記》說:

政事堂者,自武德以來常於門下省議事,即以議事之所謂政事堂。……至高宗光宅元年(684年)裴炎自侍中除中書令,執事宰相筆,乃遷政事堂於中書省。記曰: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於人,反道於地,覆道於社稷,無道於黎元。此堂得以議之。臣不可悖道於君,逆道於仁,黷道於貨,亂道於刑,克一方之命,變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此記明白規定君主有四「不可」,真是中國制度史上一項極可珍貴的文獻。更重要的是最後一項,即君不可以對人民無道。(按:「黎元」當是避太宗之諱。)此記絕非李華個人的意見,而是代表了唐初(特別是貞觀)以來的政治傳統。照這個傳統。宰相(政事堂)至少有制度化的「議」君的權力。(此處須指出者,即政事堂對臣的制裁力更大,可以「易」之,此記下段尚列舉了「誅」、「殺」之權,因文長未引。)當然,與古代宗法制度下的貴卿比,政事堂的權力並不算太大。因為齊宣王問孟子「貴戚之卿」,孟子說:「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 而政事堂卻並不能「易君」。但就秦統一後的情勢言,「議」君之權見諸明文,已極為難得。因此,從這個文獻看,唐初三省制度下的集體相權不但非宋以下可比,而且也超過了漢代。唐初君權之所以自動地做如此重大的讓步當然與太宗個人關係極大。李世民的政治智慧和自制力都是古今少見的。但另一方面,歷史的背景也不容忽視。

東晉南北朝是中國史上君權最低落的一個時代,社會上最有勢力的世族高門把持著政治上的權位。北朝的君權須與胡、漢貴族妥協;南朝則君權益弱,所謂「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 。唐承其後,社會上高門世族的聲勢猶凌駕於帝族之上,所以貞觀初太宗詔高士廉定氏族志,而博陵崔氏仍居第一。 李唐的社會政治基礎本在陳寅恪先生所謂「關隴胡漢集團」,故對山東舊族如崔氏者初欲加以壓抑。但唐太宗畢竟是懂得政治藝術的人,他大體上仍主張平衡、調和各種社會勢力。唐初門下省政事堂議政的大權正當從南北朝以來的門閥政治的歷史背景中去求瞭解。(或謂門下省乃代表門閥貴族的意志的機構,而政事堂議政乃是一種天子與貴族的合議政治,則其說殊嫌過當,與唐統一後的情勢不合。) 《舊唐書》卷七十八《張行成傳》云:

太宗嘗言及山東、關中人,意有同異,行成正侍宴,跪而奏曰:「臣聞天子以四海為家,不當以東西為限;若如是,則示人以隘。」太宗善其言……自是每有大政,常預議焉。

顯然地,太宗一定是在談話中偏袒關中集團而貶抑山東舊族,所以才引出張行成的諫言,太宗立即明白了張行成的論點的政治含義,因此讓他參加政事堂會議。張行成當時只是御史台中的一個小官(殿中侍御史,唐制從七品下),太宗之所以破格要他加入最高層的議政機構,很可能因為他是定州(即博陵)人,比較瞭解山東舊族的觀點。我們舉此一例,以見唐初政事堂議權之重多少在制度上反映了當時不同地區社會勢力的峙立。事實上,政事堂的光輝為時極暫。李華撰《中書政事堂記》時,相權已暗中由門下轉移至中書,「君尊臣卑」的原則又在發揮制度化的效用了。自宋代以降,社會上更無足以威脅帝王的勢力,君權的絕對化遂愈演愈烈。相形之下,相權則愈來愈微弱。傳統相權的衰落,宋代是一關鍵時代。宋代宰相不僅失去了兵權和財權,而且連用人之權也被剝奪了。故宋代的中央集權已可謂是集於帝王之一身。 據司馬光說:

淳化中……太宗患中書權太重,且事眾宰相不能悉領理,向敏中時為諫官,上言請分中書吏房置審官院,刑房置審刑院。

可見宋太宗確是有意要削掉宰相的用人與司法之權。從這種發展的趨勢看,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廢相之舉可以說是水到渠成的事。

前面已指出,相權問題必須當作整個官僚制度的一個樞紐部分來處理,在這個意義上,章太炎、和田清諸人所指出的相權演變的法則卻可以使我們對中國政治傳統獲得另一方面的體認。單從相權的角度看,我們所見到的是君權壓抑相權,是君主不讓宰相擁有客觀化、制度化的地位和權力。但是從君權一方面著眼,相權托身所在的官僚制度也始終構成君主貫徹他個人意志的一重阻礙。在歷史上君主必須一再重複地起用私臣、近臣來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權,這正說明官僚制度本身具有相當強韌的客觀化傾向。因為任何原屬君主私臣的職位(如尚書、中書)在長期移置於「百官之長、群僚之首」的地位之後,這種私臣的性質便逐漸發生變化,終於轉成官僚制度中的「公職」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觀威權。所以明太祖廢相而直接總攬政務才是最徹底的解決之道。但即使如此,明宣宗(1426~1435)以後內閣之權漸重,當時的人便說閣臣雖無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實了。

由私臣轉化為公職是歷史上官僚制度發展的形態之一。中國自戰國以來即有此轉化,至秦漢大一統而益為顯著。上引章太炎《官統》之文已足說明此點,不需多贅。英國官僚制度的出現也循著類似的途徑。在英國官制史上,財政大臣(exchequer)首先從王室中獨立出來,成為政府機構之一支,其事在12世紀。英王的財臣也有稱為「chamberlain」的,這種名號即顯示其職初為國王私室中的執事。到了13世紀,英國的首相(chancellor)又逐漸由國王的私臣轉化為政府的公職。Chancellor最初是為英王起草文書和保管王印的人,很像中國的「尚書」、「中書」之類。因為他是國王的秘書長,最得信任,因此久而久之便無形中成為大臣之首,即是首相(prime minister)。既成首相,職務日漸繁劇,便不能沒有自己的辦公處。於是相府終於從宮廷中分化了出來,而chancellor也不復能經常追隨在國王的左在了。到愛德華三世(Edward III)一朝(1327~1377)首相府已正式成為獨立自足的政府機構,有它自己的人員、傳統和處理政務的方法,英王決不能再視首相為私臣。與中國不同的是英國的相權獨立之後便沒有受王權的干擾。這是由於英國的王權遭到封建貴族(barons)的對抗,封建貴族要求與英王有同樣控制政府的權力。英國相權的發展及其客觀化與這種特殊的政治情勢有相當的關係。

中國的官僚制度雖經常受到「君尊臣卑」的原則的干擾,但由於統一帝國的規模龐大,組織複雜,與此一規模與組織相應的官僚制度也具有抗拒干擾的巨大潛力。這一點或可以解釋何以君權一再打擊相權,而終不能完全禁絕相權的潛滋暗長。中國傳統的官僚制度雖與近代工業社會的官僚制度有別,但確已具有某種程度的自主性(autonomy)。艾森斯達(S.N.Eisenstadt)研究歷史上的各種官僚社會,對官僚制度的自主性表現在兩個主要方面。第一,官僚制度通常都建立並維持若干普遍性的法度,這些法度多少是照顧到人民的一般利益的。對於要破壞此種法度的外來壓力(如君主或特殊階級),官僚制度則盡可能地加以抗拒。第二,官僚制度中的分子(即官吏)往往把自己看作是國家或社會的公僕[即使「國家」是一王朝(dynasty)的形式,也不例外],他們並不認為自己只是統治者的私臣。艾氏當然也承認官僚制度維持其自主性之不易,尤其在君主壓力過於強大的情況下,整個官僚機構並非不可能僅成專制君主的統治工具。 艾氏的觀察包括了中國傳統在內,他所指出的兩項特徵,一般來說,在中國官僚制度史上是可以得到印證的,雖則印證的深淺在中國各歷史階段中頗有差異。其第二項所謂「公僕」意識,尤有助於說明中國史上相權反覆浮沉的獨特現象。君主近臣從宮廷走向外朝,取代相位之後,就立刻會接觸到這種意識。這時他究竟是君主的「私臣」呢,還是國家的「公僕」呢?他遇到了一個無可避免的認同問題。這個問題在平時也許可以拖延不決,但一旦碰到君主的私利和國家(或社會)的公益發生正面衝突的情況時,他就不能不有所抉擇了。

以上關於君權與相權的討論足以說明我們何以必須對中國政治傳統加以分解,而不能籠統地下任何價值判斷(無論是肯定的或否定的)。從權力結構方面著眼,我們首先應該將君權和官僚制度區別開來。這一區別非常重要,因為以反智而論,君權的傳統才是反智政治的最後泉源(詳後),而官僚制度的傳統中倒反而不乏智性的成分。官僚制度本身要求客觀而普遍的法度,要求對事不對人的態度(impersonality),要求上下權責分明,也要求專門分工(specialization of functions)。這些基本要求都必須通過理性的規劃才能達到。中國傳統的官僚制度無論在中央或地方的行政制度方面,都表現著高度的理性成分(rationality)。有些制度經過長期的運用和不斷的改進,確已能將弊端減至最低的限底。即以科舉制度為例,唐、宋以來曾發展出糊名、彌封、譽錄種種防弊的方法,而科場迴避親族之制亦早始於唐代。至於明、清八股文為害之烈,有人繪圖比之於「八瞽」,更有人因唐太宗「天下英雄入吾彀中」之語而作詩說「太宗皇帝真長策,賺得英雄盡白頭」,那當然都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這些事實恰好說明官僚制度只是一部機器,操縱的人可以把它巧妙地運用到反智的方向而已。就制度本身而論,科舉是具有高度的客觀性的。一般地說,中國傳統的官僚制度有相當突出的成就。韋伯便認為它是使傳統中國獲致長期的政治穩定的重要因素。有些古代帝國便因為缺乏這種組織而很快就退出了歷史的舞台。 我絕不是無保留地頌揚中國官僚制度的傳統,我只是想指出:傳統制度裡面確有一些理性的成分可以和我們所追求的「現代化」接榫。如果我們對「傳統」和「現代」不採取斬截的二分法的話,則這個看法似乎沒有太不合理的地方。前面舉的魯道夫夫婦研究印度現代化的例便可資借鑒。事實上,孫中山先生提介「考試」和「監察」兩權,並主張「耕者有其田」的原則,早指示了傳統和現代接榫的途徑。考試和監察是傳統中國行政制度中的兩個重要環節,「耕者有其田」則與古代的均田制精神相通。中山先生在這些地方顯見是有斟酌的。

但官僚制度既是一部機器,本身不能決定運行的方向,則它的獨立自主性便不免常常受到外來壓力的侵蝕。以中國的情形來說,官僚制度的壓力來自上下兩個方面。從上面來的是君權,從下面來的則是社會上(特別是地方性的)各種勢力。在未回到君權問題以前,讓我先說一說來自下面的壓力。

傳統官僚制度的底層有一個極大的漏洞,那便是胥吏制度。中國官與吏之分途至少可溯至唐代。但唐代的吏尚有出身,可上升至卿相(較著名的例子有牛仙客、田神功等人),宋以後官吏乃截然兩途。胥吏並非經嚴格選拔而來,但由於他們熟悉舊牘成規,因此為正途出身的長官所仰賴。久而久之,一切行政業務便都落入他們的手上。無可否認,胥吏在制度史上也有其正面的功能。但不幸的是,這些人(尤其是縣級的胥吏)和社會上的特殊勢力(如豪強)最容易勾結在一起,官僚制度的客觀性因此便遭到很嚴重的破壞。葉適在《吏胥》一文中已說:

何謂「吏胥之害」?從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為甚者,蓋自崇寧極於宣和,士大夫之職業雖皮膚蹇淺者亦不復修治,而專從事於奔走進取,其簿書期會,一切惟胥吏之聽。而吏人根固窟穴、權勢熏灸、濫恩橫賜、自佔優比。渡江之後,文字散逸,舊法往例,盡用省記,輕重予奪,惟意所出。其最驕橫者,三省樞密院,吏部七司戶刑,若他曹外路從而效視,又其常情耳。故今世號為「公人世界」,又以為「官無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實而言也。

可見宋代情形已極為嚴重。下逮明、清,胥吏制度的弊害更為廣泛,這已是歷史常識了。顧炎武《郡縣論八》便接著葉適的論點來講明代的情況。 顧氏又指出:「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鄉宦,曰生員,曰胥吏。」 這一層尤為重要,因為鄉宦、生員、胥吏三者正是互相勾結、把持地方的惡勢力。胥吏雖在流外,不能算作官僚制度的一個正式組成的部分,但其影響所及有時竟足以使整個官僚制度為之失靈。這也是討論中國政治傳統的人所萬萬不容忽視的。

最後讓我們對君權問題略作檢討,以結束本篇。我在前面曾說,中國君權的傳統是反智政治的最後泉源,這句話有解釋的必要。韋伯曾根據法譯《史記》中的資料,推斷戰國相爭促使各國發展出理性的行政機構,他又參考法譯《周禮》,認為中央集權的官僚制度主要與水利灌溉有關(即《周禮》中的溝洫制度)。這是在經濟生活中所表現的「理性行為」(rational conduct of economic life)。同時,他還解釋,自從由知識分子[或「文士」(lrterati)]所構成的官僚階層在戰國時代出現以後,這批人便不斷地思考行政技術和官僚組織等問題,以期有效地達到治理國家的目的。 韋氏的說法有得有失,此處不能詳論。但大體言之,他至少說明了何以官僚制度中具有理性成分這一事實。

但與官僚制度相對照,君權傳統則顯然缺乏同樣的理性基礎。君權的取得以至保持主要都仰賴於武力。所謂「馬上得天下」、「一條桿棒打下四百座軍州」,總之,君權是從槍桿子裡出來的。歷史上「得天下以正」的皇帝如漢高祖、明太祖,也不過是說他們的天下是堂堂正正地用武力打來的,不是使陰謀詭計,取之於「孤兒寡婦」之手而已。君權的保持當然也要靠武力,歷代的兵制就是最好的說明。保衛皇帝和首都的武力總是全國最精銳的軍隊:西漢的南北軍在品質上遠勝郡國兵及戍卒(東漢且罷郡國兵);唐代府兵制「重首輕足」,折衝府多集中有關中地區,而長安的北軍更直接關係君位的得失;宋代有「強幹弱枝」的政策下,中央禁軍尤非地方性的廂軍所能比擬,後者僅堪供役而已。無論是「重首輕足」或「強幹弱枝」,都可以說是「君尊臣卑」的原則在兵制上的具體表現。而唐、宋、明諸朝宦官監兵之制更說明皇帝對於維持君權的武力是決不肯放鬆的。所以,除非我們承認有天下者即是「天命所歸」、「聖德所在」或「民心所向」,否則我們不能不說,君權的傳統中是以「力」為核心的。更重要的是,從制度史的觀點說,兩千年來君權問題是理性所不許施、議論所不敢到的領域,秦始皇統一之後可以讓群臣在廷議中對「封建」與「郡縣」的抉擇公開作理智的討論,但對於君主的問題,則議論僅限於名號,而絕不涉及權限職責。舉此一例即可見何以官僚制度可以包含若干理性的成分,而君權傳統中卻容不得理性的充分施展。(個別思想家的私地議論當然是有的,但秦、漢以下也寥寥可數。)所以在實際歷史過程中,除了用武力「取而代之」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格要以使人配做皇帝(後世所謂「禪讓」也都是先打好了武力的基礎的)。雍正問曾靜道:

你所著逆書《知新錄》內云「皇帝合該是吾學中儒者做,不該把世路上英雄做。週末局變,在位多不知學,儘是世路中英雄,甚者老奸巨猾,即諺所謂光棍也。若論正位,春秋時皇帝該孔子做;戰國時皇帝該孟子做;秦以後皇帝該程、朱做;明末皇帝該呂子(按:指呂留良)做。今都被豪強佔據去了。吾儒最會做皇帝,世路上英雄他哪曉得做甚皇帝」等語。孔孟之所以為大聖大賢者,以其明倫立教,正萬世之人心,明千古之大義。豈有孔子、孟子要做皇帝之理乎?……使孔、孟當日得位行道,惟自盡其臣子之常經,豈有以韋布儒生要自做皇帝之理乎?……開闢至今,無此狂怪喪心之論。可問曾靜是如何說?

如果真是堯、舜在位,孔、孟自無要做皇帝之理。但孔、孟之世何曾有堯、舜之君?漢代尚容許孔子為「素王」,雍正則只肯讓孔、孟「自盡其臣子之常經」,可見君權的獨佔性愈往後便愈強烈。聖王的理想自有其令人永遠嚮往之處,但可惜歷史上未見聖人變成皇帝,只看到一個個皇帝都獲得了「聖人」的稱號。這正是蕭公權先生所謂「下材憑勢亦冒堯、舜之美名,以肆其倍虐於桀、紂之毒害」 。我們不要以為雍正是異族之主才如此悍而肆。曾靜要是落到了明太祖的手上,其命運也許更悲慘。《明史》卷一三九《錢唐傳》云:

帝(太祖)嘗覽《孟子》,至「草芥」「寇仇」語,謂非臣子所宜言,議罷其配享,詔有諫者以大不敬論。唐抗疏入諫曰:「臣為孟軻死,死有餘榮。」時廷臣無不為唐危。帝鑒其誠懇,不之罪。孟子配享亦旋復。

清初萬斯選考證此事,引《典故輯選》云:

上讀孟子,怪其對君不遜。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寧得免耶?」時將丁祭,遂命罷配享。

明太祖因「君之視臣如草芥,則臣視君如寇仇」這類的話,竟至對孟子動了殺心,他會讓孔、孟做皇帝嗎? 所以歸根結底,做皇帝的條件不是通過理性所能分析列舉出來的。傳統政治文獻中把皇帝描寫作「與天合德」、「天縱英武」、「天■聰明」之類,正表示他的品質中含有超人的、神異的成分,一般屬於常人的語言和觀念是無法用來形容這種品質的。這就是韋伯所講的charisma。但是誰具有做皇帝的charisma卻永遠無法事先斷定,只有登上了皇帝的寶座以後才知道。

從靜態方面看秦漢以來每一王朝的君權的奪取及其維持主要都仰賴於武力,已如上述。從動態方面看,君權的運用有時也會脫出理性的常軌,而其後果則尤為嚴重,因為這會直接影響或間接地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災害。前面已指出君權雖受到一些無形的、精神上的限制,但這些限制並不能發生決定性的作用。當皇帝不是基於理性的考慮而決心要採取某些非常的行動時,天下沒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得住他。這時「天」或「理」固然可以置之一邊,就是「祖法」也未嘗沒有彈性。如果阻力來自官僚制度,則皇帝至少有力量控制這部機器的總樞紐(相權),使之隨我而轉。從歷史上看,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足以激動皇帝:上自誇大狂、猜忌狂,下至求長生、好奇珍,都可以把全國人民捲入苦難之中。

摘開這些特殊情形不說,在正常狀態下君權對官僚制度的經常性的干擾也是傳統政治不上軌道的一大原因。君權是獨佔性最強烈的東西,除非萬不得已,皇帝對於他使用不盡的權力決不肯交給宰相,而寧可讓他的宮奴去分享。這就是自漢至明,宦官之禍所以始終不斷的癥結所在。因此在中國的政治傳統中「明君」在位時是皇帝親自操縱行政機器,而「昏君」當道時則這部機器便落到了宦官的手上。 總之,官僚制度幾乎無時不在承受著君權所施予的沉重壓力。精明的皇帝只要稍識利害,至少還知道適可而止,不肯使政治秩序全面崩潰;宦官則由於心理不正常,往往作威作福,肆無忌憚,未有不導致大亂者。 這裡隱伏著中國史上朝代興亡、治亂循環的一個重要根源。

君權長期地由宦官分享是它的獨佔性的最好說明,也是「君尊臣卑」的原則的必然歸趨。漢初環繞在君權左右的至少還是宗室、外戚和宦官三股勢力,宗室的分子最足以構成君權的威脅,所以首先遭到迫害的便是他們,君權的獨佔性排斥了一切家人骨肉之情。唐太宗殘殺兄弟,逼老父退位;宋高宗為了阻止徽、欽二帝回朝,不惜對敵人奉表稱臣。這都是盡人皆知的例子。其次對君權有危害性的則是外戚。西漢的霍光、東漢的梁冀都曾為廢立之事,王莽且取而自代。(按:漢代外戚大概以孟子所謂「貴戚之卿」自許,故數易君位。趙岐注《孟子》即云:「貴戚之卿謂內外親族也。」顯是以漢事解《孟子》。實則孟子「貴戚之卿」本與「異姓之卿」對舉,不能包括漢代的外戚。)所以自唐以後君主對外戚的防範也很嚴密。但宦官則是例外,他們得君主的寵信始終不衰。因為這種刑余之人無論如何是不可能覬覦帝位的,儘管他們可以視皇帝為「門生天子」,甚至可以弒君。在「君尊臣卑」的原則下,皇帝只有用至卑至賤的宮奴為他辦事才絕對不致有君權外流、一去不返的危險。相反地,如果使用不盡的君權都轉化為相權,那麼「君尊臣卑」的原則豈不從權力基礎上發生動搖了嗎?黃宗羲說:

或謂後之入閣辦事,無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實也。曰:不然。……吾以謂有宰相之實者,今之官奴也。蓋大權不能無所寄,彼宮奴者見宰相之政事墜地不收,從而設為科條,增其職掌。生殺予奪出自宰相者,次第而盡歸焉。

其實相權原由君授,明代既廢中書省,相權已盡收歸君主之手,則宦官所掌握的正是君權。這一細微的分辨頗關重要。李俊說中國相權發展的決趨勢是愈後愈輕,當然是不錯的。其實換一個角度看,這正表示傳統的君權是在不斷擴大的過程之中。宦官之禍則顯然隨君權的增漲而加深。至明太祖廢相,君主的絕對專制完全確立,宦官的勢力也就發展到了空前的高度。君權擴大在制度上的含義便是破壞官僚制度的自主性和客觀性,而相權從低落到消失則適成為這種發展的一個最清楚的指標。官僚制度癱瘓於君權的臣大壓力之下,政治還能走上合理的軌道嗎?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同意黃宗羲的論斷,「有明之於善治,自高皇帝罷宰相也」 。

我們不要因為明太祖曾立下「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的「祖訓」便以為後來明代宦官之禍完全出於歷史發展的偶然。明太祖所要防範的是宦官「弒君」和「門生天子」之類的情形。在官僚與宦官兩者之間,明太祖仍然是偏袒後者的。李文忠因「言宦官過盛,非天子不近刑人之義」,終至忤旨而遭譴責。 王世貞嘗見一野史記此事說:

文忠多招納士人門下,上聞而井善也。一日勸上,內臣太多,宜少裁省。上大怒,謂若欲弱吾羽翼何意?此必其門客教之。因盡殺其客。文忠驚悸,得疾暴卒。

王氏考辨,僅認為太祖殺李文忠門客事不根。至於文忠忤旨事則有《明史》可證。可見明太祖清清楚楚地認識到宦官是君權的羽翼。事實上,明代宦官組織(十二監、四司、八局)的規模是太祖一手制定的,成祖篡位以後,宦官干政已全面展開。故《明史》說:

蓋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

我們通觀有明一代宦官的種種活動,似乎可以得到一種印象,即君權通過宦官來伺察並干涉整個官僚系統的運行。《明史》所謂「刺臣民隱事」,其實主要還是針對著文武官員而來。所以明代做官最沒有安全的保障,京官清晨上朝甚至不知道晚上還能不能活著回來。 明太祖父子大概懂得韓非所謂「明主治吏不治民」(《外諸說右下》)的道理。明代是中國君權發展的最高階段,同時也是反智政治的典型時代,這兩者之間的關係真是再清楚不過了。

我在《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中曾指出,西漢的皇帝從高祖到宣帝基本上都採用了法家路線。我這樣說,當然絕不意味著,這些皇帝都曾對法家的理論系統作過縝密的研究、適當的體會,然後才制定他們的政治路線。我一向認為,一切理論思想,對於專制的統治者而言都具有工具的價值。他們從思想家著作中所吸取的主要只是有利於他們奪取並維持權力的某些基本觀念。至於這些觀念在原來的理論系統中的真義和位置究竟如何,大權在握的人是絕無興趣理會的。因此如果我們認真地把韓非的政治理論和個別的皇帝所推行的法家路線加以對照,那麼我們也無法否認韓非的思想在後世的實踐中也受到了歪曲。由韓非集其大成的法家思想是為君主專制而設計的,這一點是無可置疑的。不過在韓非的設計中,專制君主如果要長久保持他的權力必須兼用三種武器,第一是「勢」,第二是「術」,第三是「法」。什麼叫作「勢」呢?韓非說:

夫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高山之上,下則臨千仞之谷,材非長也,位高也。桀為天子,能制天下,非賢也,勢重也。堯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所以「勢」的主要含義便是人君自處於至尊之地,居高以臨下。換言之,便是「君尊臣卑」。這種「勢」是決不能與臣下共享的,「權勢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為百」 。韓非對「法」與「術」則是對照著講的。他說:

人主之大物,非法即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可見「術」即「主道」篇所說的「明君無為於上,群臣悚懼乎下」。因為深藏不露,所以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無為」。後來像明太祖、成祖那種暗地伺察百姓的辦法便正是「術」的一種運用。

最值得注意的則是「法」。「法」當然含有現代所謂法律的意思,不過法家的法律是最嚴峻的,是罰重於賞的。「法」的另一含義則正指客觀化的官僚制度。從「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的話來看韓非此處的「法」字,決不能解釋為狹義的刑法。治國必須有一客觀有效的行政系統,這個道理韓非是完全瞭解的。這個有效性當然要仰賴於君、臣、民上下都尊重這種公開建立的制度。誠然,在法家的理論中,君主是超乎法律、制度之上的。但是為了充分地達到專制的效果,君主只有尊重法度才能反他的權力發揮到最大的限度。

根據上面這個簡單的陳述,我們不難看到,後世的皇帝對韓非的「勢」、「術」兩件武器都已運用得非常到家,唯獨對於「法」這一項卻不能接受韓非的建議。為什麼是這樣呢?原因並不難尋找。韓非是思想家,他用冷酷的理智為君主專製作了最有效的設計,因此這套設計的完全實現也必須以冷酷的理智為前提。但是在行動中的人卻無法永遠保持他的冷酷的理智,而握有絕對權力的人在行動中則更容易失去他的理智。阿克頓(Lord Acton)的名言說:「權力腐蝕人,絕對的權力則絕對地腐蝕人。」韓非和後世皇帝的分別便在這裡。

我在本篇中將中國政治傳統作了一番很粗疏的分解。根據這種分解,中國政治傳統至少有三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們姑且分別稱之為「君統」、「官統」和「吏統」。關於「吏統」本文說得很少,因為這不是主旨所在。「君統」和「官統」相當於通常所謂的「君權」與「相權」,但是「官統」比「相權」似乎更能符合歷史的實際。我肯定「官統」中有理性的成分,可以在傳統與現代的接榫中發生一定程度的積極作用。但是對於「君統」我卻看不出它的現代意義。現在中國所需要的政治領袖,絕不應如黃宗羲所說的三代以下的「人君」:

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已;以天下之害盡歸於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天下之公。

民國以來,皇帝制度已經從中國歷史上消失了,但是無形的精神上的「君統」是不是也一去不返了呢?這個總是似乎並不能簡單地回答。至少從形式上看,廢除中書省、打亂行政系統之類的君權仍然存在。傳統君權的絕對性,也許會在我們的潛意識裡發生一種暗示作用,使人相信權力集中在一個具有charisma的領袖之手是最有效率的現代化途徑。發果很多中國人(特別是知識分子)還有這種潛意識,那真是最值得憂慮的事。憑藉著傳統中非理性的力量來從事現代化的變革,其結果只有使傳統與現代距離越來越遠。

前引魯道夫夫婦的著述提出警告說:「關於如何使現代化與舊社會中相應的成分銜接起來,以適合新的需求,這絕不是一件自然或必然的事。也許最後什麼變化也不發生,傳統和現代終於接不上榫。」 弗裡德裡教授(Carl J. Friedrich)在引述了這個警告之後,更接著指出:

這裡面(按:指傳統與現代的接榫)涉及了創造性那個因素,及其各種不可預料的途徑。思想和行動都同樣地牽連在內。不單是憲法之類才與政治傳統有關,更要緊的是思想的模式(modes of thinking)。

關心中國現代化而又遵重民族傳統的人應該三復這位老政治學者之言!

附言

本篇所討論的僅限於中國專制君主和官僚制度之間的關係。其主旨唯在說明「君尊臣卑」不止是一個空洞的觀念,而制度化了的。但其系通論性質,故語焉不詳,許多與此題旨相關的問題也都無法涉及。最重要的,如皇帝與國家究竟是何種關係,便是一個極具關鍵性的問題。黃宗羲引漢高祖「某業所就孰與仲多」之語,似謂皇帝即視天下為其私產。 但另一方面,皇帝以漢代也不完全是公私不分的。早在1918年日本學者加籐繁便撰有專文討論《漢代國家財政和帝室財政的區別》了。他指出大司農掌理國家(公)財政,少府和水衡都尉則掌理帝室(私)財政。他又指出,這一分別至少可上溯到秦代。 從制度上看,漢以後公、私財政的區分大體上依然存在。下逮晚清,戶部與內務府兩個系統的收支還是分得很清楚的。 這樣看來,我們似乎只能說中國的皇帝兼具公私兩重身份,而不是公私混而不分。又如荀子在《君道》篇中所討論的「有治人,無治法」的問題,也極為重要。制度自然不能與人的因素截然劃分,互不牽涉。像這一類的問題都和本文的題旨有密切的關係,但只有等到以後有機會再作進一步的分析了。希望讀者不要對本文掛一漏萬之處過於求全責備。

197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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