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古希臘智者派將「自然」和「法」區別開來,認為「自然」是明智的、永恆的,而「法」則是專斷的、出於權宜之計的。因此,按一種觀點,法律是為強者的利益服務的;按另一種觀點,法律是為弱者服務的。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都斷定能發現永恆不變的標準,以作為評價成文法的參考。蘇格拉底和柏拉圖都未明確地關心自然法;不過,柏拉圖認為必然獨立存在著正義和勇敢這樣永遠不變的實在。但他認為這些實在不是由感覺或經驗觀察所能領悟的,而是必須由純理性,亦即由哲學去尋求。因而立法和行政應無例外地委託給哲學家來負責。亞里斯多德認為有一種無論那裡都具有同樣的權威的、使用理性可以發現的自然法或正義。這種完善的自然法籠絡社會上的所有公民,但奴隸除外。斯多噶學派引進了一種新的看法,並設想了一種均等的自然法。他們認為理性是人人所共有的一種屬性,非公民所獨有。自然狀態是一種為理性所控制的和諧狀態,但為自私所破壞。因此人類面臨的任務就是要塑造自然的法則,以便恢復自古就有的理想。按照理性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理性是各國人民所共有,因而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鼎盛的羅馬時代雖然取代了希臘的地位,但對自然法理論卻根本沒有作出什麼貢獻。不過它有一個重要的發展,就是施用於羅馬人和非羅馬人的民族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等同於自然法。歐洲到了中世紀,教會成了學術的主要中心,謀求法律理論以適應時代需要的責任就落到教會身上。
使古代自然法和上帝法一致起來的是中世紀教會法規之父格拉提安(Gratian)。他將自然法和《聖經》的天啟法等同起來。聖托馬斯‧阿奎那在上帝的永恆法、自然法和人類法之間找到了更系統的相互關係。他的哲學體系把希臘哲學、羅馬法、早期基督教著作家的教言和當代的實用主義融為一體。但最驚人的是,他堅定不移地相信理性,因為即使上帝的永恆法「也不過是神聖智慧的理性而已」。他還把自然法分為三組原則︰第一組是愛上帝、愛鄰居和行善避惡;第二組包括(基督教)十誡、服從父母和權威、保護個人和別人的生命財產,忠誠老實和信守諾言;第三組包括根據個別情況應用由上述兩組原則形成的具體準則。其他經院哲學家如斯科托斯(John Duns Scotus)等都強調自然法的來源是神的意志,而不是神的理性。
在中世紀告終的知識氣氛中有三種因素占優勢︰相互敵對的基督教派系的滋長、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科學的興起,這些因素對自然法的概念都具影響。17世紀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相信宇宙是由有理性的自然法統治著。對人來說,自然法就是由人的基本性質所必不可避免地要產生的那些準則的集合,所以它是可以理解和永久不變的。人之所以異於其他動物就是由於他能同別人和平共處和具有根據一般準則行事的能力。這些準則是︰履行諾言,承認人類平等及公正原則,履行父母責任和遵守婚姻忠誠的原則。這個時期英國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提出了社會契約論。他認為自然狀態的人是自私和殘酷的;為了禁止他們的野蠻行為,就需要將他們置於絕對權威的管理之下。他們因此締結了社會契約,而由此產生的統治者(君主)就行使人民賦與的權力,成為一個絕對的社會權勢巨頭,握有保證安定和滿足人民需要的大權。霍布斯認為統治者(只對上帝負責)應依照自然法來行動,其中包括統治者要遵循道德的責戒。除此以外,個人毫無保障。這樣說來,成文法是與自然法不同的,其明顯特點是它來源於統治者(君主)的權威。洛克認為,個人並未曾將自己的所有權利都交給統治者(君主),而只是交給了適合於維護法律與安全的權力機構。18世紀這種理論在孟德斯鳩,尤其是在盧騷的《民約論》中得到了發展,而成為法國革命的哲學。
19世紀,自然法理論受到責難,其理由有︰1.社會契約論是完全虛偽的;2.它是來自先天假定的演繹論推理,不能解決複雜的社會問題;3.純理性作為法國革命的口號帶來了許多過分的結果;4.基於實踐比基於理論所進行的法律改革會更有收穫。到了20世紀,當人們在戰爭所產生的動亂中引起對新價值的追求時,有些學者復活了對自然法理論的研究。
Goethe:約伯記
Job, The Book of
《舊約聖經》中往往被推為世界文學傑作之一的一卷。《約伯記》屬於《聖經》中的第三部分《聖錄》(Ketuvim),其主題為無端遭難這樣一個永恆的問題;敘述主角約伯努力了解自己的苦難,故名。
《約伯記》可分為兩大段散文敘事,包括前言(第1~2章)和尾聲(第42章第7~17節),中間插入詩歌體論辯(第3章~第42章第6節)。散文敘事部分寫於西元前6世紀以前,詩歌寫於西元前6~前4世紀,第28章和第32~37章可能是後人所加上去的。
《約伯記》的感染力在很大程度上來源於它的結構。有韻的論辯部分鑲嵌在散文敘事之中,而敘事所據是起源於以色列民族之外的一件傳說。傳說的主角是敬畏上帝的富人約伯。撒旦作為坐探提出,應當考驗約伯,看他之所以敬畏上帝是否僅由於擁有財富而萬事亨通。約伯在遭受了喪失財富、子女乃至個人健康等可怕的厄運之後,卻仍然不咒罵上帝。他的三位友人前來安慰他,於是詩歌體對話開始。詩歌部分包含三輪對話,約伯同友人辯論,並同上帝通話。這三輪對話共同探討約伯的苦難的意義,即苦難的原因以及約伯應作出什麼反應。在這三輪對話中,約伯始終自稱無辜,是無端遭難,而他的友人卻說,他受苦是罪有應得。約伯自信忠誠公義,不滿於他們的這種解釋。約伯與上帝的對話結束了這一番饒有戲劇性的緊張爭論,但是並未解決無端遭難這一問題。通過這些對話,約伯確信,上帝有意圖地進行活動,干預人間事務,但上帝對待人的方法依然是神祕莫測。
Goethe:末世論
eschatology
指關於末日之事的教義。主要見於猶太教與基督教,講歷史的終結,死人復活,最後審判等等。類似的教義也見於其他西方宗教(伊斯蘭教和瑣羅亞斯德教)、未開化民族的宗教、古代地中海地區和中東地區的各種文化以及東方文化。大致說來,根據其對時間和歷史的看法,可以把末世論分為兩種迥然互異的類型。神祕末世論講宇宙(秩序)和混沌(混亂)之間永世之爭,以命定之事的實現為大自然的完善化。歷史末世論則認為,命定之事的實現乃是歷史的實現、調整或變化。佛教希望修成涅槃以解除輪迴之苦,這是佛教末世論的體現形式。印度教也提出一種類似的擺脫生、再生、苦的無盡輪迴之道,但其方法則是通過靈魂自己認識其永恆核心亦即本質,從而達到與絕對永恆存在體融合為一。歷史末世論是《舊約全書》中的基本內容,因而納入了猶太教以及從猶太教衍生出來的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教義結構。《舊約》末世論認為,折磨以色列人而使他們瀕於滅亡的災難,其原因在於猶太人不遵從上帝的律法和旨意。猶太人後來順從上帝的旨意,就得以最終回歸正義,在精神、物質方面復興,上帝的本旨終而實現。《舊約》末世論與關於救世主的觀念有密切關係,這種觀念認為,猶太人是上帝選定用以實現他的目的的工具,通過猶太人,不僅是猶太人本身,而且還有世界其他眾民,都要得救。基督教末世論集中在基督這個人物,他代表將來的上帝之國。基督教認為耶穌是上帝的彌賽亞,靠彌賽亞當努力,上帝的新的救世時代開始。
後來,在基督教教義的發展過程中,對於這種初期的末世論又產生了不同的解釋和理解,包括彌賽亞論、千禧年論和啟示論三種。彌賽亞論期望救世者和復仇者降臨;千禧年論期望基督的千年王國實現;啟示論則強調上帝興起巨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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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ethe:教你嘗嘗蒙古騎兵的厲害!!!!!!
Dj Rose下線了,她彷彿聽到天上傳來一陣智慧和愛的微笑:
「......」
「感謝主。」
陳柏達
20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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