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因權利而不凡
作者:吳冠軍
文章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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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你有權利?它在哪裡?
再過幾天就是世界人權日(12月10日),《東方早報》的編輯約我來談一下這個話題。在我們生活的365分之一的時間裡,一些人約定(或仍還只是呼籲)一起騰出片刻來讓「人的權利」(human rights)作為關注、談論和思考的主題;這本身便是非常具有諷刺意義的。但同時,這個約定(呼籲)在我看來,卻又是一個不平凡的努力——當初作出這個約定(呼籲)的公共行動,使得生活在今日這個全球資本流通網絡中「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的「凡人」們(李宗盛歌唱的「凡人」正是現代的「合理-經濟人」),在其生命中幾百(千)分之一的片刻,有可能會思及一些「把利字擺一邊」的事情,比如,人的權利。而這個「可能」之開啟,很大程度上便要歸功於有心的媒體人,在那個一些人於一些年前約定了的關於世界人權的日子裡,組織和約請人們來對權利進行談論,也因此有了這篇小文。
很多人把權利視之為不言而喻、理所當然,它已被這個時代的日常話語「自然化」為空氣一樣的存在:儘管它(空氣或權利)是日常生活得以進行的基本條件,但很少有人會哪怕片刻性地停下手中之事來關注與談論它(往往要到情況糟糕到岌岌可危時、也就是日常生活會無法進行下去時,自我中心主義的現代人才來恐慌性地對它大談特談)。你不能傷害我,因為我有生命權;你不能把我鎖在屋子裡,因為我有自由權;你不能拿走我的筆,因為我有財產權;等等。然而,當訴諸於權利來保障自己時,我們生活中有太多人恰恰沒有去思考,為什麼我有這個(些)權利?
對於這些我們日常生活中到處可見的人們,當代哲學家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的論斷無疑會是恐慌性的:根本就不存在什麼人權或自然權利,它們純粹是「虛構」,「相信這種權利與相信獨角獸或巫術是一樣的」!麥氏的理由很簡潔明瞭:就在幾百年前,「無人知道存在著這種權利」,而日本在「十九世紀中葉仍然是這種情況」。作為中國人,我們都知道十九世紀中葉的祖輩們也同樣不知道有「權利」存在,當被人傷害或搶奪時,他們訴諸的是「青天大老爺」的明斷,而不是訴諸於權利的法庭。麥金太爾這個當頭質問,對於所有對權利之存在想當然的人們,是一個創傷性的刺入,逼迫他們停下手中之事而去思考那「權利何在」之問:人有手、有鼻子,它們看得見也摸得著,但人的權利在哪裡呢?我們「有」權利,但它(們)到底是「有」在哪裡?是不是幾個制訂法律的人坐下來說「我們要有這個權利」,它就「有」了?那如果那些人說它「沒有」呢,或者說一些人「有」而另外的人「沒有」呢(二十世紀針對猶太人那恐怖性的「奧斯維辛」集中營,便是這樣被建立起來)?若相信那自己都不知道「有」在哪裡的東西,和相信獨角獸或巫術何異?
沒有清單,只有創造
人的權利,從來不是一個自明的生物學-人類學事實,而是一個符號性的創造:歐洲啟蒙運動的一個創造。這個創造是一個阿倫特(Hannah Arendt)意義上的真正的自由行動,因為它是從「無」中創造出全新的事物。這個創造無法用可靠的因果鏈來說明,也無法用亞里斯多德主義的潛在性與實在性之範疇來作解釋。因此,人的權利根本意義上確是一個「虛構」(符號性造物),它是由人們前赴後繼的不竭的創造性實踐來使它「存在」、並不斷推進。從1776年美國革命《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到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所通過並發表的《世界人權宣言》,權利的觀念通過一次又一次的公共行動而逐漸地深入人心、深入我們的日常話語。
也正因為它是一個由人類實踐所開創的符號性造物,其存在論根基永遠是「無」,因此它永遠可能因人類的實踐自身而被取消,二十世紀是一個人的權利蓬勃發展的世紀,也是權利被恐怖性踐踏(乃至徹底取消)反覆上演的世紀。任何想當然預設權利之存在的人們,不必一定要等到遭遇自身權利沒有保障岌岌可危的那一天,才方感有呼「天」(權利)不應之時;只需在那自己施加自身的「終日奔波苦、一刻不得閒」中抽出片刻,對歷史做一個俯瞰式的檢視,他/她便可發見:權利從來不是一個靜態的、始終在「那裡」的東西。它永遠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一個創造與不斷再創造的實踐過程,一個在對其維護與推進和對其侵犯乃至取消之間的永不停止的抗爭過程。
同時因作為符號性造物的權利之「虛構」性,我們永不會有一張關於人的權利的終極清單。迄今為止我們所有的任何一張實定權利的清單、任何一套法律所規定的人的權利,先天地就是缺乏的和不充分的,不管是啟蒙大哲洛克(John Locke)所確定的三大權利(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還是《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人權」辭條中所列舉的六大類人權(除以上三權外還包括「關於公民個人地位的權利」、「涉及政府行為的權利」以及「某些社會、經濟和文化權益」)、甚或《世界人權宣言》所正式規制的那28項人權。
正如辭世不久的法國哲學家德裡達(Jacques Derrida)對「正義」這個符號性造物的闡述一樣,權利永不應被「存在論化」(ontologized)為一個自我在場的實體,即以某些肯定性的特定內容,將其在存在論層面上固定化。它永遠是一個進行時狀態的實踐,一個公共行動(創造、辯談、抗爭……)。試想,若沒有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降作為大規模政治實踐而勃發的民權運動,美國社會的黑人(還有婦女、同性戀以及包括華人在內的其他有色人群等等弱勢群體)也許至今仍無法得到其應有的平等權利。六七十年前的美國黑人公民,根本無法想像今天他們的後輩所正當享受著的諸權利。近幾十年來不斷被討論的關於諸種「福利權」的學術論爭與公共辯談、以及晚近以來諸如墮胎問題、基因工程問題以及未雨綢繆的「克隆人」問題等等對權利實踐所提出的全新挑戰,均向我們表明了,權利從來不是一個從天而降的上蒼饋賜、人們可以毋須關心便坐享其成,而是一個通過實踐去創造、去辯談、去維護、去抗爭、去推進的永不終結的過程——這個實踐過程的終結,不是取得完美的「終極權利」之日,而是權利本身終結之時。
讓我們積極生活
麥金太爾通過質問「權利何在」而得出結論——啟蒙已經失敗!當我們作為「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的「凡人」時,當我們只是在「靜態」地坐享前賢志士以他們的歷代實踐為我們所開創的諸種權利並視之為理所當然時,人類的啟蒙事業確實正在走向失敗,因為人的權利從來不是一個先天的、永久的、穩固的「前符號性」存在,它隨時隨地可能在各種各樣社會力量作用下潰敗消亡。今天的人們成日所思考的是自己這個月能賺多少、股票情況怎麼樣、什麼時候買和買怎樣的車和房子、乃至有關美女俊男的一切八卦;現代人實在是太「忙」了,忙到沒有時間去停下片刻來關注乃至思考那「遠在天邊」(實際上永遠是「近在眼前」)的權利。印度尼西亞的華人,作為當地的一個社會群體,多為富裕人士,但就在幾年前的「印尼暴行事件」(1998年5月至8月)中,多少當地華人百姓被慘遭迫害,年輕婦女被當眾姦殺(得到確認的在暴亂中被強姦的華人婦女年齡最小的僅9歲,不少華人女子是在自己父母親友面前被奸)!權利永遠不是一紙法律條文所形式性地保障的(印尼的法律並沒有保護那些受害華人),而是一場由無數具體抗爭所組成的永遠的實踐,不然它就會淪為獨角獸或巫術一樣的於我們日常生活徹底虛無縹緲的「純屬虛構」。
因此,對於只在生命的365分之一時間(世界人權日)裡因翻開報紙或上網漫遊而很「偶然」地觸及到一些關於權利之談論的人們,不妨騰出用于思量賺錢買房那「一刻不得閒」時間中的一個片刻、仍是撇開「道義」而僅僅「自利」地來做一個功利計算:難道權利在自己生命中的重要性,真的只是365分之一麼?若這番計算最後生成的,仍是一副「當下一切還算不錯、我死之後哪怕洪水滔天」的犬儒心態,那麼我們可作出的,惟那句從啟蒙大哲康德(Immanuel Kant)到當代哲人羅爾斯(John Rawls)的仰天長歎:如果犬儒主義和自我中心已至於如此不可救藥,人類在這地球上生存下去,是否還有什麼價值?!
做一個今天的思想者,甚或一個合格的公民,也許我們需要像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那樣,理論上是一個悲觀主義者,但在實踐中,我們的行動必須像是一個樂觀主義者。於我而言,權利的被創造這個事件(作為事件的啟蒙)本身,以及數百年來對它前赴後繼的不竭實踐,歷史性地向我們展示了阿倫特筆下那作為「人類創造奇跡的一種本能」的公共行動,即一種同「合理-經濟人」的自我中心主義-犬儒主義的功利生活相對的「積極生活」。正是在這種「積極生活」中,正是在對權利的不竭的創造性實踐中,我們從「凡人」走向「不凡」。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一於墨爾本
(本文原載《東方早報》2005年12月10日)
- Feb 25 Mon 200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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