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不傷臉



作者:陳倉
文章來源:作者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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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一些司法機關給押解途中的犯人戴上面罩,對公開使用的犯罪當事人照片和音像資料作技術處理,隱去當事人面孔,理由是「犯人也是人、國人愛面子、司法人性化」。「打人不傷臉」,文明司法,進步之舉!我鼓掌贊成。最近,一些地方「重典治理行人違規亂穿馬路」,拍照公示當事人,將當事人移送所在單位作進一步處理,理由是「國人愛面子,讓交通不文明行為人丟面子」,這種「打人」又「傷臉」的做法不僅有違法或不當之嫌,而且背逆人情,退步之舉!應予堅決反對。
近年來,以「重典治亂」為理論基礎,以強化交通執法的名義而侵犯公民權利的行政舉措層出不窮。2006年3月6日,鄭州市決定,對交通違章個人除了進行批評教育、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將本人與所在單位的評先、福利待遇等掛鉤,或者讓單位領導去領人、在新聞單位曝光(新華社鄭州3月8日專電)。無獨有偶,從2006年4月中旬開始,為治理行人亂穿馬路,上海交警部門聯合有關區文明辦施行了協管員便衣抓拍闖紅燈的舉措,同時,這些照片將送交當事人單位加以內部「公示」或處罰,並由區文明辦有選擇地在沿街商務樓宇內「公示」(詳見《杭州日報》報道)。最近,媒體和法學界對這兩起新聞事件,尤其對上海市的做法爭論激烈。
行政執法的首要原則是依法行政,處理處罰的事項、範圍和程度都要有法律法規依據。沒有法律依據,自我授權,越權行政,無論執法目的如何正當,執法效果如何「好」,執法「成績」如何突出,都屬於違背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行為。穿制服佩戴標誌的交通協管員應在固定崗位、在交通警察指揮和組織下工作,這是有法規依據的。「便衣協管員」在非固定崗位隨機「抓拍」行人違章,辦公事而無執法主體資格,拍照取證而未必具備專業技能,協助「執法」而沒有法規依據,這種缺乏法規依據的做法至少屬於「不當行政行為」。文明辦和當事人單位都不是法律授權的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區級文明辦有宣傳、教育、表揚、批評、倡議、號召「交通文明」的權力,但沒有將交通違章者「示眾」的法定權力,當事人單位也沒有將違章者「示眾」和進行再處理的權力。
面對社會上的廣泛爭議,上海交警總隊和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他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並未侵犯公民權利(《解放日報》報道)。很明顯,上海有關部門的解釋把交通違章處罰之後的所有措施歸結為「教育」。事實上,將照片送交當事人單位加以內部「公示」或處罰,並由區文明辦有選擇地在沿街商務樓宇內「公示」的做法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教育」,而是在交警的行政處罰之後,公開「傷臉」。在一個視「面子」如同命脈,「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世俗社會裡,抓住一個人的「把柄」不依不饒,公開示眾羞臊,比50元罰款更重。就法理而言,這種做法違反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鄭州市將交通違規問題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評先、福利待遇等掛鉤的做法是典型的「一事二罰」。就法律解釋權而言,《交通安全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地方執法機關無權對法律用語作擴大解釋,也無權「結合本地區實際」做過重過多過度的規定或「創新」。所謂「重典治亂」的「典」並不合法。
「罰錯相當原則」貫穿行政立法與執法全過程。處罰的程度要與過錯程度相當,處理過度過重勢必激化執行者與被執行者的矛盾,招致怨恨,不利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實行。中國人歷來認同「天理、人情、國法」,懲罰要有「法度」,教育要堅持「通情達理、合情合理、法律無情人有情」的優良傳統,嚴格區分法律處罰與道德譴責的邊界,既要反對以法治德、嚴刑竣法,也要反對在執法中任意附加道德審判和道德「處罰」。
禮儀之邦,說白了是「面子」之邦,「面子」的得失說穿了就是個道德損益問題。因此,行政執法要堅持「打人不傷臉」,組織教育要堅持「罵人不揭短」。另外,所謂「重典治亂」
解決「行人亂穿馬路」問題的思路多少帶有「官本位」和「車本位」的潛意識,「以人為本」,多建行人過街天橋地道是解決通行權衝突的治本之策,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北京市是全國的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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