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死刑犯被錯殺



作者:高一飛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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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死刑。在西方,自公元前18世紀的漢謨拉比就規定了死刑,當時的巴比倫國王規定25 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但是殺人罪居然不包含在內。關於死刑執行的最早記錄出現在公元前16世紀的埃及----一個貴族被控犯了巫術罪而被命令自殺。現在世界各國中有在世界上有一半以上的國家在法律上或實踐中廢除了死刑,對所有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有 86個;對普通罪行廢除了死刑的國家: 11個;在實踐中廢除了死刑的國家 24個;完全保留了死刑的國家有 75個,據大赦國際統計,僅在2004 年期間,至少在25 個國家有 3797 人們被執行了死刑,至少在64 個國家有7395 人被判了死刑等待執行。那麼,在這些人中,有多少屬於錯誤地裁判或者執行了死刑的呢?



大多數國家對這一資料沒有進行公佈,大赦國際也沒有相應的資料,但我們可以以死刑錯案統計相對比較公開和祥細的美國為例來加以說明。在美國,最早的合法的死刑出現在1776年,一個英國士兵納森·漢爾(Nathan Hale)因在革命戰爭中犯間諜罪而處以絞刑。第一個在電椅上處以死刑的人是在1890年8月的紐約人維廉·凱姆勒----一個用斧頭殺人的人。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死刑違憲,但是1976年立法又宣佈推遲廢除死刑,現在美國有哥倫比亞特區和12個州禁止死刑,這12個州是:密西根州、威斯康星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北達科他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愛荷華州、西弗吉尼亞州、麻省州、羅得島州、佛蒙特州。



據美國西北大學死刑信息中心(DPIC)的統計,自1976年到2005年12月止,美國共對1000人執行了死刑,2005年12月2日凌晨2點,57歲的博伊德因在1988年殘忍槍殺妻子和岳父而被判處死刑,以注射的方式被處死,成為1976年以來的第1000名被處決的人。在1973年以來,25個州的122人在判處死刑之後因錯誤而釋放。其中2004年就有6起被判死刑錯誤的案件。最近的一例是2005年11月15賓州的Harold Wilson,先被判處死刑,後證明是錯判。在122人中,其中黑人、白人、拉丁族人和其他種族的人分別占61人、47人、12人、1人。另外,學者發現自1900年以來至少共有23人被錯誤處死(未見錯殺率的資料)。



2003年1月11日,美國伊利諾伊州州長喬治·瑞安宣佈了他在任的最後一項重要政令,清空所有的死囚牢房,將該州全部死刑犯的刑期轉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是自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廢除死刑後,美國最大規模的「廢死」舉措。他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早在2000年,伊利諾伊州法庭就發現,該州自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共有13人被誤判死刑。瑞安州長因此決定在該州暫停執行死刑,並任命一個專門的委員會來重新研究該州死刑制度的公正性。在伊利諾伊州西北大學法學院,他進行了最後一次州長演講,主題是死刑。他將美國的死刑制度描述為「出了故障的」體系,並宣佈免除該州的所有死刑。瑞安的決定改變了156名在押死刑犯和11名再審犯人的命運。



2005年8月,設在亞特蘭大的喬治亞州赦免和假釋委員會宣稱將發佈正式文件,向20世紀在該州被執行死刑的唯一一個婦女麗娜·貝克道歉。1945年,這位非籍婦女被控殺害僱傭她的白人婦女Ernest Knight,當時她由一個全部由白人男性組成的陪審團判決死刑,對其自衛辯護不予理睬。實際情況是,她的主人將其鎖在磨房並用鋼管威脅她。今天喬治亞州赦免和假釋委員會發現她並非蓄意謀殺而只是一般的殺人,因而判死刑是冤枉的,現在貝克的照片和對其行刑的電椅被放在喬治亞州監獄的博物館裡展覽,作為該州死刑制度的恥辱而被人參觀。2004年,美國通過《2004年無辜者保護法》(Innocence Protection Act of 2004),其中有些內容對死刑有重要影響,如要求通過DNA測試釋放可能被冤枉的人;提高各州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錯案的賠償等。但是這一切並不能完全避免死刑。



死刑一旦錯誤無法糾正,給無辜而又無價的生命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支持死刑的人對待錯殺的態度是:只要嚴格限制死刑,就可避免錯殺,因為總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絕對確定的,對這一部分人判處死刑,不會判錯。當然,這在理論上可這麼假設。但問題是國家對一個制度的設計從來就不是針對個案的,而是抽像地針對普遍的一類犯罪而規定的。大法官奧康納說,「如果統計能夠說明問題,則說明制度在允許錯殺無辜」。有一位大法官在United States v. Quinones一案中說:「證據顯示,說明被判死刑的人無辜的證據往往出現在執行裁判之後。」而美國一位聯邦地區法官則認為:「依賴死刑的法域,不可避免地要濫殺無辜。因為要在任何時候,對任何事情都做到完美無缺是不可能的,任何誠實的死刑支持者都應當面對這樣一個事實。」



其實,在程序上,也沒有哪個現代國家不是宣稱按照最嚴格的要求來規定死刑程序的,但即使是在這樣的一些國家,錯殺也只是減少,仍然難免十年一遇,因為執行者是人,制度只可能做最不壞的規定,卻無法使每一起案件都不出錯。在程序極其嚴格、甚至於司法人員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還是發生了錯殺的情況。在美國,就出現了105年錯殺23人的情況。(應當注意的是,在美國1973年以來122人被錯判死刑的事實不應當被誤解為錯案,因為這是在上訴和申訴中發現的,屬於正常糾錯機制和救濟程序中及時糾正的情況。)而生命的無價,使國家沒有理由因為這是極少數而可以忽略,甚至即使是百年錯殺一人,這也是可以廢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因為錯殺一個人已是制度的最大不公正,有錯殺的存在不再需要談其他保留死刑的理由。



在中國,由於死刑統計數據屬於國家秘密,我們無法知道到底曾經有多少人被錯誤地判處死刑,但被錯誤地判處死刑的個案卻可以從媒體報道中發現。2005年即將結束,像往年一樣,我們在評選各種各樣的年度人物,但是我們最不應當忘記的是今年才發現錯誤的、已經在過去被執行了死刑的滕興善、聶樹斌這兩個名字。面對他們的冤魂和心中的傷痕永遠無法撫平的親屬,在限制死刑、慎重適用死刑、逐步廢除死刑的問題上如何理性地思考,這是我們在2005年歲末應當重視的一個重要的法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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