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學語言」:對於感覺予料的直接描述
作者:徐英瑾
文章來源:中國現象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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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929年初的維特根斯坦向經驗論的倒戈
在將TLPh階段排斥出主觀經驗論傳統的影響範圍之後,本書基本上採納了Kienzler 與Rosaria的意見,即認為維氏只是在1929年初才比較明確地持有過有關於「現象學」的想法——而正面反映該想法的文獻則主要有他在1929年年中發表的、用英語寫就的短文《略論邏輯形式》(以下簡稱為RLF) 以及WA系列與《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學圈》(WWK)中的相關論述。本章的討論亦將圍繞著這些文本展開。
從表面上看來,RLF的開頭仍帶有明顯的TLPh時代的話語痕跡,比如對於真值函項理論之普遍效力的頑固堅持:「若我們試圖分析某些命題,我們通常都會發現,它們是一些更簡單的命題的邏輯和、邏輯積或真值函項」( PhO頁29)。與TLPh相同,RLF亦認為對於日常命題的上述分析終會將我們引向「其本身不再由更簡單的命題形式所組成的命題形式」(同上)。然而,更仔細的閱讀將向我們展示在這種舊話語形式下湧動的一些TLPh所沒有的新思想:
「我跟從伯特蘭‧羅素的意見(after B.Russell),將表現這種終極關聯的命題稱為原子命題(atomic propositions)。因此它們是每個命題的內核。它們包含著質料(material),而命題之其餘部分則是對於它們的發展。認識論(the theory of knowledge) 之任務就是去找到這些原子命題,並理解它們是如何從語詞和符號中被構造出來的。」(同上)
在這段看似波瀾不驚的議論中,維氏竟然一改早年對於師長的傲慢態度,在提到其「原子命題」概念時將自己看成了羅素的追隨者。這是否暗示了羅素的「邏輯原子主義」對於他的影響呢?由於相關材料的缺乏,筆者不想深究這個問題。 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這段引文已經明確表達了1929年初的維氏對於「原子命題」之具體例示的興趣,且對於這種例示的搜尋工作亦被RLF明確地規定為「認識論」的任務(參照上章的分析,我們已知TLPh階段的維氏既不關心「原子命題」之例示為何,亦不關心「認識論」問題)。很顯然,若我們真要著手搜尋原子命題之實例的話,那麼此項工作就必定在「後天」(a posteriori)的層面上展開——因為TLPh對於同一工作的迴避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因為當時的維氏始終認為自己的工作性質當是「先天」(a priori)的。 請再看RLF的下述評論:
現在我們只有通過審視所要描述的現象(phenomena),以此來用一個精確的符號系統來替換掉一個不精確的符號系統,這樣才能嘗試著理解現象的邏輯復多性(logical multiplicity)。這也就是說,只有通過那可以被我們稱之為「對於現象自身的邏輯探究」的東西,我們才能得到一種正確的分析,換言之,這種探究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後天的性質,而非對於先天可能性的猜測。人們總是想站在一種先天的立場上問:究竟什麼形式才可能是原子命題的最恰當的形式呢?——並答曰,這樣的形式的例子有具有兩項或更多項的主謂命題和關係命題,或者將謂詞和關係互相聯繫起來的命題,等等。但我認為這純粹是在玩弄字眼。一個原子形式(atomic form)是不可能被預見的。若實際的現象並未就自身的結構而告知我們更多的信息的話,那麼這反倒讓人吃驚了。」(PhO頁30,字體變化由引者自加,著重號原文就有,下同)
在這段重要引文中,「現象」(作為複數)這個術語所扮演的角色是令人十分關注的:一方面,對於它們的研究被說成是「後天」的(也就是說,是具有經驗性質的),但在另一方面,這種後天的研究竟然被同時賦予了一種神聖的使命,即要對原子命題的真實邏輯結構進行展現。這也就意味著:(1)所謂「原子命題」,就是那些以正確的方式描述「現象」的最基本的語句;(2)通過這種羅素化的「邏輯原子」觀,邏輯主義(代表「先天」的形式)與經驗主義(代表「後天」的質料)這兩個不同的思想因素終究是可以被綜合的。不過,這也並不意味著此時維氏的「原子命題」 觀就是對於羅素在1918年的類似觀點的簡單翻版,因為前者比後者更為激進地認定:無論是傳統的「主—謂詞邏輯」還是為羅素所津津樂道的「關係邏輯」,都不足以刻畫現象的「邏輯復多性」——換言之,那「不可能被預見」的「原子形式」,必然和「日常語言所誘導我們去相信的那個樣子截然不同」( PhO頁32)。關於此種不同,維氏在RLF中使用了一個很奇特的比方來加以說明:
假設有兩個平面,其中平面Ⅱ以不同的方式反映著平面Ⅰ上的一些源初的幾何圖形。讓平面Ⅰ上的圖形不走樣地拷貝到平面Ⅱ上固然是一種反映模式,但我們也可以通過建立一套變形規則——比如在Ⅱ上用圓代表Ⅰ上的橢圓,用正方形代表Ⅰ上的長方形——來達到同一目的。現在,「實在」(reality)就是這裡所說的平面Ⅰ,而描述它的語言則是平面Ⅱ。不幸的是,日常語言並不是以直接拷貝實在的方式來反映它的,而是通過大量的約定(即剛才所說的「變型規則」)來完成該任務的。「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可能從對這些〔日常語言的〕規範的使用中推論出所描述的現象的真實邏輯形式」(出處同上。並參看筆者繪製的如下示意圖)。
這個比喻無疑顯露了維氏 關於「現象學語言」的基本思路,即:
(1)就被語言描述的「實在」而言,真正實在的只有「現象」,而不是一隻懷表之類的物理對像或「這只懷表放在桌子上」這樣的物理事實;
(2)就描述「實在」的語言而言,卻存在著「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間的二元區分;
(3)「現象學語言」與「現象」之間沒有任何邏輯空隙,也就是說,只有通過前者,後者的「邏輯復多性」所具有的信息才能被完全地拷貝;
(4)但「物理語言」(即維氏所說的「日常語言」)對於「現象」的描述卻帶有明顯的間接性——在它們之間還間隔著一些複雜的約定,故前者對於後者的反映同時也就意味著一種歪曲;
(5)(從上述四點中可以推出:)若我們用物理語言直接去描述「現象」的話,那麼「現象」的「邏輯復多性」就會不可避免地在物理語言與實在間的縫隙中狡猾地溜走。
這五點基本上可以被視為維氏「現象學」或「現象學語言」的大致主張。在RLF之外,我們還有很多證據表明轉型中的維氏在其它地方也表達過類似的見解。在WA卷一頁193,邊碼122處,他以十分類似於RLF中的那個比喻的方式寫道(這段文字反映的大致是與RLF同時期的思想):「……現象學語言與我們的日常物理語言所描述的東西是同一的。前者只比後者多了這樣一個好處:利用這種語言來表達事物,人們的表達方式就可以更加簡潔,同時誤解事物的風險也會被減少」;在1933年寫就的BT《唯心論》一章中,維氏則以反思的口吻將「現象學語言」定義為:「現象學語言:對於感知的直接描述」(BT頁330,邊碼491)。甚至在劍橋大學1931~1932學年的一次用英語進行的講座中,其時已開始反思這種「現象學語言」觀的他還是在課堂上重複了這種RLF式的(同時也是羅素式的)論點:「感覺予料乃我們的概念的來源;它們並非由我們的概念所引起」(LWL頁81);「我們生活於(live in )感覺予料之世界;但我們談論(talk about)的卻是物理對象的世界(LWL頁82)。
——由此看來,與羅素版本的「邏輯原子主義」的高度接近,的確是維氏在重返哲學舞台伊始的一個重要理論特徵。但這種接近到底是怎樣發生的呢?
§ 3.2 維氏是如何克服曾阻止他倒向經驗論的理論障礙的?
從上章末節的討論結果來看,從TLPh時代中走來的維氏若要順利完成向經驗論的轉向,在理論上就得首先克服兩個障礙:一是如何確立關於「何為最簡單者」的判斷標準,二是如何理解那些最簡單的命題(可稱「基本命題」,或稱「原子命題」 )的邏輯聯結形式。現在我們不禁要問:既然1929年初的維氏的確已經完成了這種轉向,那麼此時的他是否已經克服了這兩個障礙呢?
y
y2
y1
x
x2
x1
0
先來看第一條。按常理說,RLF既然明確地將對於「現象」的最簡單的描述語句看成是「原子命題/基本命題」,那麼此時的維氏就應當拋棄那用以評判「最簡單者」的幾何學標準而只採納認識論標準(即「給予性標準」)——因為對於某平面圖形的量化分割是永遠無法得到一個不可再分的「簡單者」的。但從表面上看來,RLF卻恰恰採納了一種以量化手段來刻畫視野中某色斑的方案。其具體操作模式是:首先將整個視野置於一個二維平面坐標中(此坐標由帶有一定單位刻度的有向縱、橫軸相互垂直相交構成),然後通過坐標系中每一個二元數對(即「x ,y」)與一種特定顏色值間的對應關係來刻畫整個視野。比如,若色斑之形狀恰好是矩形的話,那麼作出這種刻畫的原子命題就當具有「[x1~x2 ,y1 ~y2]R」之形式(「R」指某一顏色屬性。請參看左圖)。就此,維氏甚至還評論說:「在原子命題中出現數,不僅是一種特殊符號系統的一個特徵,而且是語言表現的一個本質的因而是必不可少的特徵」(PhO頁31)。
——但正如剛才所暗示的那樣,該方案讓人困惑之處便在於:區間「[x1~x2 ,y1 ~y2]」似乎是無窮個幾何點的集合體,且不同深淺色調的「R」也可以構成一個無窮盡的色調序列,故此:(1)命題「[x1~x2 ,y1 ~y2]R」似乎就不應是絕對簡單的;(2)從這個命題中我們也應當能推出無數多個命題(比如可以這樣推論:[4~9]R=[4.1~4.11]R Λ[4.11~4.111]RΛ[4.111~4.1111]R Λ……Λ[8.999~9]R)。有趣的是,我們在WA卷一頁52、邊碼61處也讀到了維氏本人對於同一困惑的表達 :
「若從一個命題中可以推出無限多個命題,那麼被推出的這些命題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是從前者中構造出來的。換言之,為了理解前一個命題,我們並不需要去理解後面這些命題。我想說的是:說什麼從一個命題中推出無限多個命題,只是表明了這些被推出的命題的不受限制的可能性,而非其現實性。我由此想說明,上述這一點就表明了:諸基礎命題(Grund-Satze)的總數是給不出來的。同樣清楚的是:並不是沒有無限多的基本命題,而是根本就沒有基本命題。」
在這段多少有點自相矛盾的評論中,維氏一會兒說「為了理解前一個命題,我們並不需要去理解後面這些命題」(這似乎就蘊涵了:對於一個空間區間的顏色陳述是不可被分解的,否則無窮無盡的分析過程將使得我們永遠無法理解這一陳述),一會兒卻又說「並不是沒有無限多的基本命題,而是根本就沒有基本命題」——這似乎又是在說:我們將永遠無法得到真正的不可再被分解的「基本命題」,因為對於一個空間區間的顏色陳述總是可以被無窮分解的。在TLPh醞釀期維氏對於「簡單性」標準問題的困惑似乎又在1929年被激活了(參前章相關討論)。大概是意識到了這種混亂,維氏自己便在這段帶有實驗性質的評論旁邊畫了一個「問號」,並在接下來的一句更激進的評論旁邊畫了個否定性的「叉」:
「因此,只有當人們理解了那構成一個命題的構成性命題後,人們才能理解這個命題本身[指],因為正是這種命題的被構成形式將一切置於根基處。」(出處同上)
在對上述斷語作出置疑以後,維氏馬上在WA卷一頁53、邊碼61~63處以較為肯定的方式消除了這個困惑,以期由此暫時驅走那個自1915年以來就開始不時折磨他的「簡單性幽靈」。他論證道,若我說一個大方塊中的一小方塊是紅的(參看左圖),那麼,「若小方塊沒有被具有另一種顏色的界限分割開的話,小方塊本身便是不可想像的」。這也就是說,若我們既未看到,也未想像出一個色斑中的具有另一種顏色的分割線的話,說這個色斑是由更小的色斑構成便是無意義的。關於「分割線」的這種「可視性」,維氏進一步補充道:
「……然而,若視覺空間(Gesichtsraum)中可能有無寬度的線段,情形又當如何?——若真有這樣的線段,那麼視覺空間中也可以有無廣延的點或恆星——這樣的話,如下情形也就會變得可能了:在視野中延長隨意數量的此類線段,卻在與此同時不去佔有視野(Gesichtsfeld)的餘下部分(假設餘下部分是白的)。但在這種情況中,一個固定的星雲就會變得不可想像了。」(出處同上)
在這段引文中,維氏明確地將「視覺空間」(或「視野」)看成是判斷某物是否真實存在的試金石——換言之,用以分割色塊的無寬度的線段之所以不可設想,乃是因為它們不存在於被直接給予的視覺印象中(維氏的具體論證是:若視野中有無寬度的線段的話,那麼它們就不會在視野的白色背景中留下痕跡,這樣它們也就不存在於視野中)。反過來說,像視野中的一片星雲之類的東西之能被看到,也就反證了它不是由看不到的幾何點/線構成的。由此再可推出,憑白無故地將「[4~9]R」視為「[4.1~4.11]R 」、「[4.11~4.111]R」 ……與 「[8.999~9]R」的合取式亦是不正確的,因為:若「[4~9]R」向我顯現為簡單的東西的話,那麼它就是簡單的。
——現在我們已經看清楚了, RLF對於數的引入(其實質是通過數來表達視野中某色塊的坐標),非但未將區分「簡單者」與「複雜者」的幾何學標準引入維氏對於「現象」的刻畫,反而還是為這種刻畫服務的(儘管在RLF的醞釀階段,維氏的確還是為理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走了一些彎路)。至於RLF為何一定要運用這種帶有幾何學外觀的方式來描述非幾何學的「現象」,按筆者的理解,則主要是為了清洗日常語言中的「物體」觀。正如RLF中的那個關於兩個平面的隱喻所顯示的,物理世界中的某物體並非是被真實給予我們的「現象」,而像「蘋果在這裡」這樣的具有主—謂形式的物理命題也不是對於「現象」的忠實描述。為了繞開這種日常的主—謂表達方式,一個策略就是將不同的顏色指派給視野中的各位置,卻不提及這些有色位置的結合到底代表了什麼(這就好比電視機顯示器的內部機巧的運作能將不同的色值分配給屏幕上的各個點,卻不言及這些點將被「綜合」成什麼——因為進行這種綜合的不是顯示器,而是看顯示器的觀眾的意向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引入量化坐標來確定諸顏色的出現位置,就成為了一個很容易被想到的操作方案。
現在我們再來看1929年初的維氏是如何克服曾經阻礙礙他倒向經驗論的第二個理論障礙——原子命題必須彼此獨立——的。上章§2.3的相關分析已經告訴我們,正是因為在視野中兩種顏色對於同一坐標的同時佔有會產生所謂的「矛盾式」,所以早年維氏才明確地否定過對於任一時-空坐標的任何一種顏色陳述乃是原子命題(因為按照原子命題的定義,它們是不能彼此矛盾的)。但按照RLF的見解,若我們將一定的顏色值指派給一個時—空坐標的話(此坐標即羅素所說的邏輯專名「這」),那麼由此構成的語句就是原子命題。這也就是說,1929年初的維氏已經拋棄了自己早年關於原子命題之所是的上述限制。但他又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從表面上看,他拋棄該限制的理由與他在RLF中對於「排斥」現象與「矛盾」現象的區分似乎有一點關係:
首先,RLF指出:對於同一時-空坐標的不同顏色陳述並不能被說成是「互相矛盾」(contradict)的,而應是「互相排斥」(exclude)的——因為與「這是紅的」發生矛盾的是「並非這是紅的」,而非 「這是綠的」(參PhO頁33);
顏色R出現在位置P、時間T 顏色B出現在位置P、時間T 左邊兩個命題的合取式
真 真 假
真 假 假
假 真 假
假 假 假
其次,RLF認為:這種「相互排斥」的現象是很難用真值函項規則來說明的——因為按照真值表,兩個真命題的邏輯積必真,可是如果對於同一時-空坐標的兩種顏色陳述均真的話,它們的邏輯積卻是假的。(請注意此真值表頭一行的反常。此表見於PhO頁35);
再次,在RLF看來,原子命題的互相排斥應當能通過不同數值之間的相互排斥——而不是一個命題與其否命題之間的相互矛盾——而得到更好的刻劃:比如,如果顏色「R」和顏色「B」本身就是不同的數值的話,那麼這一點本身就決定了它們不能共存於同一時-空坐標中——這就好比說,若命題「此地當下的溫度是80華氏度」成立,這就等於自動排除了命題「當下此地的溫度是90華氏度」成真的可能性(參PhO頁32)。
從表面上看來,RLF提出這三點的意圖似乎是:既然兩個命題間的「相互排斥」必然有別於可被真值函項理論解釋的「相互矛盾」,那麼「這是紅的」與「這是綠的」在形式邏輯的意義上就的確是彼此獨立的——光憑這一點,我們似乎也就可以在不損害真值函項理論與原有的「原子命題」之定義的前提下得出「這是紅的」是原子命題的結論了。但在筆者看來,這種解讀並未切中維氏之本意。RLF區分了「排斥」與「矛盾」自是不假,但維氏在RLF中所真正關心的卻是一個更具基礎性的問題,即:我們如何才能正確地理解兩種顏色在同一時—空坐標中必然會不相容這一點(在維氏看來,「顏色不相容」恰恰是「現象」的「邏輯復多性」的集中體現)?我們知道,按照TLPh時代的遺留想法,凡是必然發生的都是可以被形式邏輯所說明(參TLPh6.375),因此說「顏色不相容」必然發生卻同時又不可被TLPh所理解的形式邏輯(即真值函項理論)所說明,本身就不可理喻。從這個意義上說,RLF對於「排斥」與「矛盾」之間的不同的發現,只是導致了維氏對於這個背謬本身的發現而已。為了消解這種背謬,維氏的出路自然就只有兩條了:要麼就是去承認我們已經構建出來的形式邏輯理論本身是不完善的——而一種完善的邏輯將能勝任對於「顏色不相容」現象(即「排斥」現象)的說明;要麼就是去徹底放棄對於形式邏輯的迷信,重新去尋找一種適合描述予料的語言形式。不過,無論如何選擇,將「排斥」與「矛盾」看成是兩個互不干涉的領域,終非維氏的本意——因為1929年的維氏無疑是希望在一個更深刻的理論層次上消除這個差異的。
實際上他本人的抉擇也正說明了這一點。RLF的末尾雖然還流露出了以一種更為完善的形式邏輯的記號系統來說明「排斥」現象的企圖 ,但他以後的思想發展卻立即將RLF對於形式邏輯記法的殘存的溫情也打入了冷宮。在稍晚寫就的一些手稿中,他一方面已充分地意識到了像「這是紅的」與「這是綠的」這樣的命題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內在」的涵義關係,因此是不能被外延化的邏輯加以展現的——而另一方面他也意識到了:真值函項關係本身亦需要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被一種全新的句法系統所改造和同化(請參看PhB§83)。這種句法系統,也就是為轉型中的維氏所津津樂道的「語法」(我們會在本章第四節中詳細討論這個問題)。作為真值函項關係的全面的替代品,「語法」的特點之一即:當我們說「這是紅的」之時,我們並不是將一個孤立的語句與實在相比較的,而是將整個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與實在相比較的——換言之,「這是紅的」這個命題的真只是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所規定出的諸多可能性在一個方向上的現實化而已。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語法空間(比如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中諸原子命題的真當然不是彼此獨立的,而是彼此依存的。原子命題在真假上的彼此獨立終於在一個全新的理論層面——即「語法綜觀」——上被揭露為了一個幻相。
有趣的是,儘管維氏對於TLPh時代的「基本命題/原子命題」的定義已經作出了如此巨大的修正,但是他仍然願意在自己轉型期的早期暫時地保留這個術語。從根底上看,這種保留在實質上還是與他關於「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的那個二分法緊密相關的:因為只要我們預先假設了物理語言的非基本性,我們自然就會被引向對於「基本的」(或「原子的」)命題的追尋。下面兩個小節將更深入地考察轉型中的維氏對於這種二元化的語言觀的後續性思考。
§ 3.3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之變種:「證實—假設」區分
在前文的討論中我們不難發現,維氏對於自己的「現象學」思想的闡述的確帶有很大的實驗性質,即使是在比較正面反映這種思想的RLF中,他的許多觀點亦都包含著被進一步修改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缺乏一個穩定、系統的表達形式,確然是維氏「現象學」的一個最明顯的文本特徵。
這種不穩定性亦體現在維氏在WA卷二中作出的對於 「證實」( Verification )與「假設」( Hypothese)所作的區分中。從表面上看來,通過此區分,維氏似乎仍試圖對前面提到的那種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的二分法進行一種更深入的辯護——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亦可從此辯護中發現維氏背棄「現象學語言」的最初的思想徵兆。現在先讓我們來解讀這四段相關文本:
「比起證實與實在的關聯來,假設與實在之間的關聯更加鬆散。這樣,假設的意義就不是它如何被證實(verifizieren)的方式,而是如何被驗證(bestatigen)的方式。」 (WA卷二,頁177,邊碼252)
「若我說『那兒有一張椅子』,那麼此命題就牽涉到了一個期待的序列。我相信我能走到椅子那裡去,我能摸摸它,我能坐在它上面;我相信它是木製的,並預料到它有一特定的硬度,有可燃性,等等。若這些期待全落空了,那我就會以此為據,去查驗那兒是否壓根兒就不存在著一張椅子。在這裡,我們看到了對於『真』與『假』的一種實用化的理解(pragmatishe Auffassung von Wahr und Falsch)。一個命題在多大程度上被證明為有用的,就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達的每一個命題看上去都具有一種假設的特徵。假設乃是一種邏輯構成物,換言之,是一種特定的描述規則為之起效的符號。去談論感覺予料與直接經驗,其意義就等於去搜尋一種無假設的描述。但這樣一來,看上去也就會出現如下情況:若人們讓假設因素攙雜入一個描述的話,那麼這個描述就會從根本上喪失其價值,因為這樣的一個命題就不再是指涉當下的東西,而近乎於是自我滿足者(quasi selbstzufrieden ist)——這樣它也就是無價值(wertlos)的了。」(WA卷二,頁175,邊碼249附近,字體變化原文無)
「若一個假設不能被確定地證實,那麼它在根本上就不能被證實,且對它來說也談不上真與假。若一個假設可以在牴觸一切經驗的情況下依然能夠屹立不倒,那麼也就沒有什麼經驗可以去驗證它了。或者我們說:我的經驗說明了:這一假設將能夠簡單地描述如此這般的這個將來的經驗。這也就顯示了這麼一點:若有另外的一個假設能夠更加簡單地描述這個經驗材料,那麼我就去選擇那更簡單的方法。對於描述樣式的選擇所涉及到的,就是所謂「歸納」——但此非數學意義上的歸納。」(WA卷二,頁176,邊碼251附近)
「……歸納乃是一個依據經濟原則進行的過程。」( WA卷二,頁176,邊碼252)
從這幾段引文看,「證實」與「假設」之間的差異可以被概括為以下七點:
一.就與「實在」(其實就是「現象」)的關係而言,「證實」是與實在緊密相貼的,而「假設」與「證實」之間的關係則是間接的、相對鬆散的(參第一段引文);
二.因此,驗證一個證實語句的真與驗證一個假設語句的真並不是一回事:前一種驗證是當下的,而後一種驗證則需要對於假設中那些超出當下感知能力的部分進行逐一考察——所以維氏才將對於假設之整體的斷真稱為「驗證」 (bestatigen),即諸時間段上的「證實」活動(verifizieren)所構成的整體 (參第一段引文);
三.「假設」對於「當下」的超越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個「期望……發生」的意向結構:若我假設「那裡有一張椅子」,那麼我就連帶地預測了與一張椅子相關的各種知覺樣態在將來可能的發生。與之相比較,感覺予料的作用則是:(甲)為一個假設的產生提供最初的刺激性質料;(乙)對於上面所提到的那些預測進行檢驗。很顯然,所謂「證實」,僅僅發生在我們將一個假設中的某一預測與當下的感覺予料相互比較之時,因此它並不具有整個「假設」機制所具有的那種非當下性與意向性(參第二段引文);
四.所以說,像「那裡有一張椅子」那樣看似簡單的日常語句其實就已隱藏了大量的約定,而整個日常語言系統(即物理語言系統)也可以由此被視為一個超級複雜的假設系統——與之相較,證實語句則是對於感覺予料的「無假設的描述」:它必須通過不斷地清洗自身的假設成分來捍衛自己的簡單性與純潔性,否則它就會喪失去證實「假設」的價值(參第二段引文);
五.這也就意味著:證實語句,作為對於經驗的最直接的描述,是應當成為一個獨立於假設體系的語言系統的,否則維氏去談論什麼「無任何假設因素的經驗描述」就完全是無的放失了;
六.第三點同時還預設了:既然假設中的諸預測需要驗證,那麼一個假設的本性就在於其真假的或然性。這也使得證實活動的存在成為必要,因為可以豁免於一切經驗之挑戰的永真式或永假式根本就不需要被證實或證偽,因此也就不是假設(參第三段引文) 。儘管維氏未明說,但與「假設」相對待的證實語句卻顯然不具有這種真值獲得上的或然性,因為假設的或然性本身就意味著一種對於當下的證實活動的超越;
七.從直接經驗到假設的過渡即從個別到一般的過渡,所以假設活動亦可被看成是一種歸納活動(參第三段引文)。對於同一個被給予的經驗顯然存在著作出多種歸納或假設的可能性(這也從另一方面決定了假設的或然性)——因此我們就必須在這些不同的歸納方案間進行抉擇。進行這種抉擇的依據乃是我們對於「簡單性」與「經濟性」的偏好 :比如說,儘管一個比較複雜的假設也許會與一個比較簡單的假設在可驗證性方面難分仲伯,但後者的易用性卻很可能是使得它被我們優先選用的理由。與之相比較,在「證實」這一面並不存在著這種選擇,因為一個描述現象的語句是否能被證實與我們的自由選擇毫無關係(參第三、第四段引文,並參看第二段引文中關於「假設」之真假與「有用性」之間關係的論述)。
不難看出,以上七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於本章上節所介紹的「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二分法的一種更細緻的發揮。這兩個話語系統之間的對應關係大致可以通過下表得到反映:
「證實—假設」話語系統中的表達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話語系統中的對應表達
「證實」緊貼實在,「假設」則否 現象學語言直接描述「現象」,物理語言則否
「證實」具有當下性,「假設」超越當下 現象學語言對應於感覺予料「這」,物理語言對應於感覺予料背後的、具有時間持存性的物理對像
「假設」是一個複雜的結構,對於它的證實需要一定量的經驗的累積 物理語言是一個相對複雜的結構,而作為對於予料的直接描述的現象學語言,則是本身不再包含其它命題成分的原子命題的集合
對於「假設」的選擇與生活實踐相關 物理語言中包含著大量的、非必然如此的默契與約定
真正的證實語句必須毫無假設成分 真正的現象學語言必須能完全獨立於物理語言而存在
在證實活動中我們得到了一種先於具體命題之真假的絕對確定性 現象學語言是主級語言系統,描述「我」能真正確知的東西;物理語言只是次級語言系統,它只是在前者基礎上所作的展開
——然而,上表左右兩欄間的對應關係並不是完全嚴格的。更為細緻的考察將馬上向我們展現「證實—假設」二分法對於「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二分法的一些微妙的偏離:儘管維氏當時未必已經自覺地意識到了它們,但它們卻是轉型中的維氏走向新的哲學方向的最早信號。
這種偏離首先就體現在「證實」與「假設」之間的關係上。正如維氏中期著述的一貫風格所現,維氏在討論這個關係時也作了很多自相矛盾的闡述。以「證實語句」所具有的曖昧地位為例:一方面,「證實語句」被他說成是必須與實在毫無間隙的東西,否則前者就無法準確地再現後者的「邏輯復多性」;另一方面,「證實語句」又必須是一種語言(無論這種語言有多特殊),否則它就不能與日常語言中的諸假設相互比較。就前一個方面而言,「證實」自然必須獨立於「假設」(參上文所提到的「證實—假設」區分的第五點),而就後一個方面而言,「證實」似乎又是必須隸屬於一個假設系統的(因為假設內容本身就已規定了什麼將被證實)。
有趣的是,充分展現「證實」對於「假設」的這種依賴性的,恰恰就是維氏本人對於「證實」與「驗證」所作的區分。正如前面所說的,「驗證」是各個時間點上的「證實」的總體,因此前者就已經超越了「現象」的當下性。而維氏之所以在本節第一段引文中將一個假設的意義歸結為「驗證」它(而不是「證實」它)的方法,也就是因為一個複雜的假設系統是不能被瞬間的、簡單的驗證所證實的——因此對於直接經驗的描述本身也應當具有與假設相匹配的複雜性。這無疑就在一個更微妙的層面上再現了剛才所提到的那個悖論:「驗證」對於經驗的直接性描述要求它自身是絕對簡單的,而「驗證」結構與「假設」結構的相互對應性又要求前者是複雜的。不難看出,維氏以「驗證」取代「證實」的做法所導致的這一組悖論,既威脅到了所謂 「現象學語言」對於「物理語言」的獨立性,又威脅到了「現象學語言」本身的簡單性。
這樣我們也就看到了「驗證—假設」區分——而不是「證實—假設」區分——對於「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的第二個偏離:「驗證」並不只描述只發生在當下的、絕對簡單的「這」——或說得更精確一點,「這」並不只是顯現於當下。維氏在WA卷二頁180(邊碼259~260附近)的一段討論中就舉例說明了在驗證中繼續強調「這」之當下性的困難。比如,若一個假設包括「一個紅斑將會在我的視野中出現」這個期待性命題的話,那麼只有當「將來」已自動地轉換為「現在」時,我才有能力去切實地驗證此期待。但同樣不言而喻的是,當我在驗證它時,我卻不能再說「我期待出現一個紅斑」,而只能說「我看到/沒有看到一紅斑」了。由此不難推斷,如果顏色現象的特性必然受到時間樣態的影響的話,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說現在看到的紅就是剛才我曾期待的紅了——可這樣一來,去驗證一個期待也就會成為不可能的了,因為對於某某期待的驗證,在時間上必然滯後於該期待本身之發生。所以出路就只有一條了:我們必須承認:在不同的時間點中顯現出來的紅是完全可能彼此等同的,換言之, 「紅」這種現象似乎也就像某個具體的紅色物理物一樣,可以抵抗時間的流變而持存。
第三個富有深意的偏離則關涉到了「我」的問題。乍一看,就像現象或感覺予料很容易被設想為絕對當下的「這」一樣,現象(以及用以描述它的「現象學語言」)也很容易被設想為純粹私我的領域:比如說,只有我的疼痛現象是我確知的,而「他人有疼痛」這一點並非是直接呈現給我的現象,而僅僅是假設——因為我同樣可以假設他只是在外部行為上裝作有疼而已(WA卷二,頁186,邊碼270附近)。很顯然,使得這個想法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疼痛」現象本身的性質是與「疼痛的佔有者是誰」這一點密切相關的,因為正是這種相關性使得「我的疼」具有「他的」疼所不具有的、先在於一切假設的自明性。但在WA頁186、邊碼271處的一段討論中,維氏卻隱約意識到了:就像「我期望看到紅」中的「紅」並不因為自身的時間樣態而與「我看到紅」中的「紅」具有不同的性質一樣, 「疼痛」的性質似乎也可以不受疼痛的擁有者的影響。維氏在這個段落中富有趣味地設想了某人在一個無疼痛感受器的身體部位——如指甲——中得到痛覺的可能性,並由此暗暗流露出了將「疼痛」與感受疼的身體相分離的理論意圖(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指甲的確是隨時可以脫離我們身體的東西)。在同一頁的更深入的探討中,他甚至懷疑在日常語言中將疼痛「所有格化」(即認為疼痛現象必然牽涉到「……有疼」或「……的疼」)的流俗做法可能也是有疑問的。不難想見,若此時維氏堅持沿此思路思考下去,那麼他就可以像清洗感覺予料的「當下性」那樣去清洗其「屬我性」了。
這三點偏離所蘊涵的顛覆維氏固有的「現象學」思想的革命性因素,我們將在本書第四到第六章的討論中更為清楚地看到。但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的是,維氏在開始這些思考時未必就意識到了他正在損害「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的基礎——相反,在自己的手稿中,他還在那些對現象之屬我性產生懷疑的段落旁邊打上了「叉」,並用星號對下述評論進行了強調:「命題『A有牙疼』無疑指涉了我對於牙疼的經驗」(WA卷二,頁186,邊碼271)。從這個意義上說,維氏對於其「現象學」的批判就像他對於這一思想本身的表達一樣,是在異常劇烈的理智鬥爭中摸索著前行的。
§ 3.4 徘徊在感覺予料描述與語法綜觀之間的「現象學」
從現在我們已經完成的討論來看,維氏的「現象學」與他同時代(或更早一些)的經驗論者提出的許多主觀觀念論體系——比如馬赫的「中立一元論」、羅素的「邏輯原子主義」、卡爾那普的「現象主義」等——的確有很多類似之處,比如:他們都將「現象」(或稱「要素」、或稱「感覺予料」、或稱「源初體驗」)看成是構成世界的基本材料;他們都堅持日常生活中所運用的物理命題的「真」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必然性(此種必然性只能為分析命題所具有),而是或然的;他們亦在不同程度上將一個命題的意義看成是證實它的方法(這種平行關係尤其體現在維氏的相關闡述與維也納學派的意義觀之間)。從這個意義上說,20世紀20年代末,的確是維氏與邏輯實證主義思想最為接近的一段時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相似性並不能遮掩維氏版本的「現象學」與實證主義之間的一些關鍵性差異。我們知道,典型的實證主義往往都具有鮮明的唯名論色彩,也就是說,持此論者都樂於將語言中的共相(如「紅」、「顏色」等)看成是理智虛構的產物。儘管對於形式邏輯之先驗有效性的強調能夠使得二十世紀的新實證主義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唯名論立場(因為真正徹底的唯名論是無法與邏輯主義相容的),但他們的這種退讓僅僅體現在其對於語言中的形式本質的承認上,卻根本未關涉到語言中的質料本質。相反,像羅素與卡爾那普這樣的現代唯名論者反倒都傾向於運用「邏輯斯蒂」的技術工具來將語言中的實質本質從「現象」中構造出來,以此彰顯其「以構代推」的工作原則。 我們下面就會看到,維氏在這個方面並不是他們的同路人。
在介紹RLF時我們已知,在維氏眼中,現象/感覺予料的邏輯形式就是內在於現象的東西,比如:若一個紅斑出現在視野中,那麼這在形式上就決定了視野中的同一個位置肯定沒有在同時出現綠斑。這種「內在」關係無疑也使得「現象學語言」所欲圖完成的使命被複雜化了:一方面,該語言不僅必須在內容上最直接地描述現象,另一方面,此語言又必須在形式上正確反映現象的「邏輯復多性」。我們也已知道,這種所謂的「邏輯復多性」並不能被還原為純粹分析性的形式本質(即真值函項關係),因為純粹的形式邏輯是無法解釋「顏色不相容」現象的。這一點反過來也就意味著:(1)「語法」——無論是作為真值函項關係的替代物還是作為現象之「邏輯復多性」的真正顯現者——必須超出邏輯形式的局限而深入語言的質料本質;(2)如果「語法」像原來的邏輯形式一樣是我們進行一切解釋與直觀的形式基礎的話,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再站在一個更為基礎的地基上去構造語法中的質料本質了——因為這種本質並不比形式本質來得低級,它們本身也是基礎。
正是這兩點,使得維氏對於「現象」的關注成為了一種「本質性」的關注,也就是說,在他看來,在對於殊相的把握中,一些更為根本的先天性法則就已自動地被給予了我們。就拿上節討論的「證實—假設」區分來說吧,儘管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多種假設來解釋同一個被給予的經驗材料,但是這些偶然的假設其實就都已經預設了這樣一些絕對的前提,如:若在我的視野中出現了一個紅斑,那麼我固然可以將它假設為某紅色物體對我的顯現,亦可將其假設為某白色物體受到紅光照射後產生的反光,甚至還可以將其假設為我的眼部病變的後果——但絕對不可懷疑或假設的是:呈現在視野中的,的確是一種顏色,而不是聲音;該顏色一定比白淺,比黑深;該顏色並不是像灰色那樣的混合色,而是純色,等等。換言之,諸種關於「紅」、「純色」、「顏色」、「聲音」等質料本質的先天性規律本身就規定了當下的這個顏色現象的在場方式——或用維氏自己所偏好的修辭來說,作為「現象」而出現的一個色斑將先天地、不可避免地處在一個凌駕於一切時—空變動之上的「顏色空間」(Farbenraum)中。 在WA卷二頁213邊碼76處,維氏甚至還畫出了一個雙稜錐結構圖以形象地展示諸顏色之間的這種先天關係(見下圖)。
顏色語法結構圖
關於此結構圖的具體涵義以及顏色語法的具體內容,由於篇幅限制,我們無法在此全面予以介紹。目前我們更關心的問題還在於感覺予料與語法之間的關係上。問題的難點乃在於:顏色語法規則無疑是具有一個十分精巧的結構的(比如,關於如何運用「純色」、「雜色」、「間色」等概念的規則,詳述起來都頗為複雜),而在當下被給予的顏色印象又似乎是轉瞬即逝的簡單者——這樣的話,一種完善的「現象學」理論就必須對顏色現象的被給予性與顏色語法的先天性之間的張力作出說明——換言之,該理論必須去疏解現象的當下性與語法的永恆性之間的緊張關係。 我們知道,與維氏同時代的胡塞爾亦面臨同樣的問題,因為他也主張在被給予的內在性領域與普遍的本質(即他所說的「艾多斯」)之間是有一種內在關係的。就這一點而言,維氏的「現象學」又似乎可與胡氏的「現象學」相類比,而與實證主義相疏遠。
但麻煩的是,更深入的分析也會向我們展現維氏在處理該問題時不同於胡氏之思維路向。眾所周知,維氏是通過強調「愛多斯」(大約對應於維氏的「語法」)的可直觀性來將永恆的共相內在化的,此即其赫赫有名的「本質直觀」學說。可此做法的代價卻又使得先天法則的基礎變得異常狹隘了,也就是說,該方案將不可避免地將被給予的直觀領域誇張為類似於上帝的絕對者——在這個絕對領域中,我們似乎可以找到如何展開那已被「懸擱」的物理世界的一切先驗法則。 在筆者看來,儘管維氏在其提出「現象學」觀之初始亦有將「現象學語言」看成是所謂「主級系統」的強烈傾向(套用胡塞爾的修辭來說,這似乎是將「主級系統」看成是「現象學還原」的剩餘物),但他卻從來也沒有像胡塞爾那樣產生過如何僅僅從內在的「現象」出發來構造出整個外部世界的極端想法。其相關理由有三:
其一,在維氏眼中,儘管「現象學語言」的運作是前提於經驗社會的運作的,但物理語言之本質——「假設」——卻分明是約定的產物,而他在這個層面上去肯定「約定」的存在,也就等於肯定了他人(社會)的當然存在。但在胡氏版本的「先驗現象學」看來,這種肯定本身就是一個被非法植入的「非純粹的」前提,是「自然態度」未被洗淨的後果。光憑這一點就足以彰顯維氏不同於胡氏的特殊哲學氣質了:從某種意義上說,胡氏還秉承著將人類知識的基礎還原為一個基點的傳統哲學理念,而維氏雖不否認人類知識自有其基點(在這一點上他與後現代主義陌路),卻同時認為此基礎的豐富性是無法被一門特殊的「知識學」一勞永逸地展列的(在這一點上他又與胡氏的「嚴格科學的哲學」陌路)。由此看來,被給予的「現象」只是維氏「現象學」的諸多基本哲學範疇之一,而非其阿基米德點;
其二,雖然維氏主張一個顏色現象必然會出現在一個關於顏色的先天語法系統中,但是他更願意強調語法系統對於直觀可能性的制約(即「我們不可能直觀到……」),而非語法本質在直觀中的感性顯現(即「……必須被直觀到」)。就拿對於「想像」這種特殊的直觀形式與語法間的關係來說吧,胡塞爾的主張是:正是通過所謂的「想像力的自由變更」,我們才能從一種特定的顏色出發構造出整個顏色序列,並由此確定「顏色」與「聲音」、「硬度」之間的範疇區別——而維氏的強調點則在於:我們不可能去想像不可被想像之現象,因此在一種特殊的顏色被給予我們之時,顏色與聲音的差別就已經被預先給予了。借用亞里士多德的修辭來說,在維氏的哲學視野中,現象所具有的語法形式與被直觀到的現象之間的關係類似於「潛能」與「現實」間的關係:一方面,被直觀到的現象必然按照語法規則而生滅(所以語法是現象的可能形式),而另一方面,語法規則又只能在現實的現象中起效(所以現象是對於語法的現實化)。「潛能」與「現實」當然是不能被彼此還原的兩極(因為也存在著某種可能性沒有被現實化的可能性)——因此,就像日常語言中的諸假設不能被還原為語法一樣,現象與語法亦不能被彼此還原。站在此立場上看,以現象來吞併語法本質的建議同樣也是難以被維氏所接受的;
其三,如果我們上面的分析沒有歪曲維氏的本意的話,那麼合乎邏輯的推理便是:只要維氏意識到了現象與現象形式之間的上述不可還原性,那麼他在RLF中 為「現象學」 所規定的那種雙重理論任務就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種分裂,或者說,像RLF那樣試圖在對現象進行忠實的描述之同時就完全展示出現象的「邏輯復多性」,就未免顯得過於貪心。在此情況下,維氏就必須在這兩個不同的工作目標之間進行選擇。很顯然,若他將哲學活動的本質界定為對於那些真正的先天之物所作的澄清的話,那麼他真正要做的頭等大事就是去如何描述現象的先天形式,而不是去描述具有某現實形式的現象——因為後者的形成歸根結底是落在經驗層面上的。這種轉換自然也就會將「現象學」的任務被整個地偷換掉,也就是說,我們將從對於感覺予料的直接描述轉向對於語法的整體性綜觀。這儘管並不意味著現象材料本身的地位在維氏的整個哲學考量中被完全取消了,卻至少意味著其地位已被置於了語法綜觀之下。
筆者認為,當維氏在WA卷二中開始討論諸種顏色概念之間的語法關係時,他其實已經作出了這種偷換——因為他在討論「純色」、「雜色」、「間色」等概念的語法形式之時,並沒有牽扯入對於相關顏色印象的討論(或者說,這種討論並不必要)。當然,這種缺乏直觀基礎的語法展列同時也就意味著維氏與胡塞爾的真正疏遠,因為對於後者來說,一種不可被「看」及的「語法綜觀」簡直就是一門偽現象學。可能會讓那些希望在歐陸現象學的框架中理解維氏思想的讀者感到失望的是,在PhB中的一段話中,甚至維氏本人也自覺地承認了這種以強烈的可直觀性為特色的、以「現象(感覺予料)描述」為核心議題的舊「現象學」觀念的失效。他寫道:
「現在,現象學語言或我所稱謂的「主級語言」,在我看來並非目的,我不再認為它們是必要的。我們所能做的和必須做的,就是把我們的語言中本質的成分區別於非本質的成分」(見PhB§1)。
——很顯然,如果「語言中本質的成分」是指「語法」,而「非本質的成分」所指的是根據語法所構造出來的經驗語句的話,那麼這種斷言本身就意味著舊有的「現象學語言」的獨立性的喪失:因為即使我們將這種特殊的語言定義為「語法」,作為語言的本質成分,它也是不可能脫離於與它相對待的非本質成分的。換言之,那種在RLF中被反覆渲染的二元化的語言觀也破產了。取而代之的新「現象學」任務將僅僅成為對於物理語言的先驗前提的澄清,或用維氏自己的話說:
「 物理學與現象學之間的區別就在於,物理學要確認規律,而現象學僅僅確認可能性。因此,現象學就像是對物理學理論賴以作基礎的事實進行描述的語法。」(出處同上)
——維氏對於「現象學」的全面批判,已經拉開了帷幕之一角。
作者:徐英瑾
文章來源:中國現象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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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929年初的維特根斯坦向經驗論的倒戈
在將TLPh階段排斥出主觀經驗論傳統的影響範圍之後,本書基本上採納了Kienzler 與Rosaria的意見,即認為維氏只是在1929年初才比較明確地持有過有關於「現象學」的想法——而正面反映該想法的文獻則主要有他在1929年年中發表的、用英語寫就的短文《略論邏輯形式》(以下簡稱為RLF) 以及WA系列與《維特根斯坦與維也納學圈》(WWK)中的相關論述。本章的討論亦將圍繞著這些文本展開。
從表面上看來,RLF的開頭仍帶有明顯的TLPh時代的話語痕跡,比如對於真值函項理論之普遍效力的頑固堅持:「若我們試圖分析某些命題,我們通常都會發現,它們是一些更簡單的命題的邏輯和、邏輯積或真值函項」( PhO頁29)。與TLPh相同,RLF亦認為對於日常命題的上述分析終會將我們引向「其本身不再由更簡單的命題形式所組成的命題形式」(同上)。然而,更仔細的閱讀將向我們展示在這種舊話語形式下湧動的一些TLPh所沒有的新思想:
「我跟從伯特蘭‧羅素的意見(after B.Russell),將表現這種終極關聯的命題稱為原子命題(atomic propositions)。因此它們是每個命題的內核。它們包含著質料(material),而命題之其餘部分則是對於它們的發展。認識論(the theory of knowledge) 之任務就是去找到這些原子命題,並理解它們是如何從語詞和符號中被構造出來的。」(同上)
在這段看似波瀾不驚的議論中,維氏竟然一改早年對於師長的傲慢態度,在提到其「原子命題」概念時將自己看成了羅素的追隨者。這是否暗示了羅素的「邏輯原子主義」對於他的影響呢?由於相關材料的缺乏,筆者不想深究這個問題。 但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這段引文已經明確表達了1929年初的維氏對於「原子命題」之具體例示的興趣,且對於這種例示的搜尋工作亦被RLF明確地規定為「認識論」的任務(參照上章的分析,我們已知TLPh階段的維氏既不關心「原子命題」之例示為何,亦不關心「認識論」問題)。很顯然,若我們真要著手搜尋原子命題之實例的話,那麼此項工作就必定在「後天」(a posteriori)的層面上展開——因為TLPh對於同一工作的迴避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因為當時的維氏始終認為自己的工作性質當是「先天」(a priori)的。 請再看RLF的下述評論:
現在我們只有通過審視所要描述的現象(phenomena),以此來用一個精確的符號系統來替換掉一個不精確的符號系統,這樣才能嘗試著理解現象的邏輯復多性(logical multiplicity)。這也就是說,只有通過那可以被我們稱之為「對於現象自身的邏輯探究」的東西,我們才能得到一種正確的分析,換言之,這種探究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後天的性質,而非對於先天可能性的猜測。人們總是想站在一種先天的立場上問:究竟什麼形式才可能是原子命題的最恰當的形式呢?——並答曰,這樣的形式的例子有具有兩項或更多項的主謂命題和關係命題,或者將謂詞和關係互相聯繫起來的命題,等等。但我認為這純粹是在玩弄字眼。一個原子形式(atomic form)是不可能被預見的。若實際的現象並未就自身的結構而告知我們更多的信息的話,那麼這反倒讓人吃驚了。」(PhO頁30,字體變化由引者自加,著重號原文就有,下同)
在這段重要引文中,「現象」(作為複數)這個術語所扮演的角色是令人十分關注的:一方面,對於它們的研究被說成是「後天」的(也就是說,是具有經驗性質的),但在另一方面,這種後天的研究竟然被同時賦予了一種神聖的使命,即要對原子命題的真實邏輯結構進行展現。這也就意味著:(1)所謂「原子命題」,就是那些以正確的方式描述「現象」的最基本的語句;(2)通過這種羅素化的「邏輯原子」觀,邏輯主義(代表「先天」的形式)與經驗主義(代表「後天」的質料)這兩個不同的思想因素終究是可以被綜合的。不過,這也並不意味著此時維氏的「原子命題」 觀就是對於羅素在1918年的類似觀點的簡單翻版,因為前者比後者更為激進地認定:無論是傳統的「主—謂詞邏輯」還是為羅素所津津樂道的「關係邏輯」,都不足以刻畫現象的「邏輯復多性」——換言之,那「不可能被預見」的「原子形式」,必然和「日常語言所誘導我們去相信的那個樣子截然不同」( PhO頁32)。關於此種不同,維氏在RLF中使用了一個很奇特的比方來加以說明:
假設有兩個平面,其中平面Ⅱ以不同的方式反映著平面Ⅰ上的一些源初的幾何圖形。讓平面Ⅰ上的圖形不走樣地拷貝到平面Ⅱ上固然是一種反映模式,但我們也可以通過建立一套變形規則——比如在Ⅱ上用圓代表Ⅰ上的橢圓,用正方形代表Ⅰ上的長方形——來達到同一目的。現在,「實在」(reality)就是這裡所說的平面Ⅰ,而描述它的語言則是平面Ⅱ。不幸的是,日常語言並不是以直接拷貝實在的方式來反映它的,而是通過大量的約定(即剛才所說的「變型規則」)來完成該任務的。「也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我們不可能從對這些〔日常語言的〕規範的使用中推論出所描述的現象的真實邏輯形式」(出處同上。並參看筆者繪製的如下示意圖)。
這個比喻無疑顯露了維氏 關於「現象學語言」的基本思路,即:
(1)就被語言描述的「實在」而言,真正實在的只有「現象」,而不是一隻懷表之類的物理對像或「這只懷表放在桌子上」這樣的物理事實;
(2)就描述「實在」的語言而言,卻存在著「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間的二元區分;
(3)「現象學語言」與「現象」之間沒有任何邏輯空隙,也就是說,只有通過前者,後者的「邏輯復多性」所具有的信息才能被完全地拷貝;
(4)但「物理語言」(即維氏所說的「日常語言」)對於「現象」的描述卻帶有明顯的間接性——在它們之間還間隔著一些複雜的約定,故前者對於後者的反映同時也就意味著一種歪曲;
(5)(從上述四點中可以推出:)若我們用物理語言直接去描述「現象」的話,那麼「現象」的「邏輯復多性」就會不可避免地在物理語言與實在間的縫隙中狡猾地溜走。
這五點基本上可以被視為維氏「現象學」或「現象學語言」的大致主張。在RLF之外,我們還有很多證據表明轉型中的維氏在其它地方也表達過類似的見解。在WA卷一頁193,邊碼122處,他以十分類似於RLF中的那個比喻的方式寫道(這段文字反映的大致是與RLF同時期的思想):「……現象學語言與我們的日常物理語言所描述的東西是同一的。前者只比後者多了這樣一個好處:利用這種語言來表達事物,人們的表達方式就可以更加簡潔,同時誤解事物的風險也會被減少」;在1933年寫就的BT《唯心論》一章中,維氏則以反思的口吻將「現象學語言」定義為:「現象學語言:對於感知的直接描述」(BT頁330,邊碼491)。甚至在劍橋大學1931~1932學年的一次用英語進行的講座中,其時已開始反思這種「現象學語言」觀的他還是在課堂上重複了這種RLF式的(同時也是羅素式的)論點:「感覺予料乃我們的概念的來源;它們並非由我們的概念所引起」(LWL頁81);「我們生活於(live in )感覺予料之世界;但我們談論(talk about)的卻是物理對象的世界(LWL頁82)。
——由此看來,與羅素版本的「邏輯原子主義」的高度接近,的確是維氏在重返哲學舞台伊始的一個重要理論特徵。但這種接近到底是怎樣發生的呢?
§ 3.2 維氏是如何克服曾阻止他倒向經驗論的理論障礙的?
從上章末節的討論結果來看,從TLPh時代中走來的維氏若要順利完成向經驗論的轉向,在理論上就得首先克服兩個障礙:一是如何確立關於「何為最簡單者」的判斷標準,二是如何理解那些最簡單的命題(可稱「基本命題」,或稱「原子命題」 )的邏輯聯結形式。現在我們不禁要問:既然1929年初的維氏的確已經完成了這種轉向,那麼此時的他是否已經克服了這兩個障礙呢?
y
y2
y1
x
x2
x1
0
先來看第一條。按常理說,RLF既然明確地將對於「現象」的最簡單的描述語句看成是「原子命題/基本命題」,那麼此時的維氏就應當拋棄那用以評判「最簡單者」的幾何學標準而只採納認識論標準(即「給予性標準」)——因為對於某平面圖形的量化分割是永遠無法得到一個不可再分的「簡單者」的。但從表面上看來,RLF卻恰恰採納了一種以量化手段來刻畫視野中某色斑的方案。其具體操作模式是:首先將整個視野置於一個二維平面坐標中(此坐標由帶有一定單位刻度的有向縱、橫軸相互垂直相交構成),然後通過坐標系中每一個二元數對(即「x ,y」)與一種特定顏色值間的對應關係來刻畫整個視野。比如,若色斑之形狀恰好是矩形的話,那麼作出這種刻畫的原子命題就當具有「[x1~x2 ,y1 ~y2]R」之形式(「R」指某一顏色屬性。請參看左圖)。就此,維氏甚至還評論說:「在原子命題中出現數,不僅是一種特殊符號系統的一個特徵,而且是語言表現的一個本質的因而是必不可少的特徵」(PhO頁31)。
——但正如剛才所暗示的那樣,該方案讓人困惑之處便在於:區間「[x1~x2 ,y1 ~y2]」似乎是無窮個幾何點的集合體,且不同深淺色調的「R」也可以構成一個無窮盡的色調序列,故此:(1)命題「[x1~x2 ,y1 ~y2]R」似乎就不應是絕對簡單的;(2)從這個命題中我們也應當能推出無數多個命題(比如可以這樣推論:[4~9]R=[4.1~4.11]R Λ[4.11~4.111]RΛ[4.111~4.1111]R Λ……Λ[8.999~9]R)。有趣的是,我們在WA卷一頁52、邊碼61處也讀到了維氏本人對於同一困惑的表達 :
「若從一個命題中可以推出無限多個命題,那麼被推出的這些命題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是從前者中構造出來的。換言之,為了理解前一個命題,我們並不需要去理解後面這些命題。我想說的是:說什麼從一個命題中推出無限多個命題,只是表明了這些被推出的命題的不受限制的可能性,而非其現實性。我由此想說明,上述這一點就表明了:諸基礎命題(Grund-Satze)的總數是給不出來的。同樣清楚的是:並不是沒有無限多的基本命題,而是根本就沒有基本命題。」
在這段多少有點自相矛盾的評論中,維氏一會兒說「為了理解前一個命題,我們並不需要去理解後面這些命題」(這似乎就蘊涵了:對於一個空間區間的顏色陳述是不可被分解的,否則無窮無盡的分析過程將使得我們永遠無法理解這一陳述),一會兒卻又說「並不是沒有無限多的基本命題,而是根本就沒有基本命題」——這似乎又是在說:我們將永遠無法得到真正的不可再被分解的「基本命題」,因為對於一個空間區間的顏色陳述總是可以被無窮分解的。在TLPh醞釀期維氏對於「簡單性」標準問題的困惑似乎又在1929年被激活了(參前章相關討論)。大概是意識到了這種混亂,維氏自己便在這段帶有實驗性質的評論旁邊畫了一個「問號」,並在接下來的一句更激進的評論旁邊畫了個否定性的「叉」:
「因此,只有當人們理解了那構成一個命題的構成性命題後,人們才能理解這個命題本身[指],因為正是這種命題的被構成形式將一切置於根基處。」(出處同上)
在對上述斷語作出置疑以後,維氏馬上在WA卷一頁53、邊碼61~63處以較為肯定的方式消除了這個困惑,以期由此暫時驅走那個自1915年以來就開始不時折磨他的「簡單性幽靈」。他論證道,若我說一個大方塊中的一小方塊是紅的(參看左圖),那麼,「若小方塊沒有被具有另一種顏色的界限分割開的話,小方塊本身便是不可想像的」。這也就是說,若我們既未看到,也未想像出一個色斑中的具有另一種顏色的分割線的話,說這個色斑是由更小的色斑構成便是無意義的。關於「分割線」的這種「可視性」,維氏進一步補充道:
「……然而,若視覺空間(Gesichtsraum)中可能有無寬度的線段,情形又當如何?——若真有這樣的線段,那麼視覺空間中也可以有無廣延的點或恆星——這樣的話,如下情形也就會變得可能了:在視野中延長隨意數量的此類線段,卻在與此同時不去佔有視野(Gesichtsfeld)的餘下部分(假設餘下部分是白的)。但在這種情況中,一個固定的星雲就會變得不可想像了。」(出處同上)
在這段引文中,維氏明確地將「視覺空間」(或「視野」)看成是判斷某物是否真實存在的試金石——換言之,用以分割色塊的無寬度的線段之所以不可設想,乃是因為它們不存在於被直接給予的視覺印象中(維氏的具體論證是:若視野中有無寬度的線段的話,那麼它們就不會在視野的白色背景中留下痕跡,這樣它們也就不存在於視野中)。反過來說,像視野中的一片星雲之類的東西之能被看到,也就反證了它不是由看不到的幾何點/線構成的。由此再可推出,憑白無故地將「[4~9]R」視為「[4.1~4.11]R 」、「[4.11~4.111]R」 ……與 「[8.999~9]R」的合取式亦是不正確的,因為:若「[4~9]R」向我顯現為簡單的東西的話,那麼它就是簡單的。
——現在我們已經看清楚了, RLF對於數的引入(其實質是通過數來表達視野中某色塊的坐標),非但未將區分「簡單者」與「複雜者」的幾何學標準引入維氏對於「現象」的刻畫,反而還是為這種刻畫服務的(儘管在RLF的醞釀階段,維氏的確還是為理清這兩者之間的關係走了一些彎路)。至於RLF為何一定要運用這種帶有幾何學外觀的方式來描述非幾何學的「現象」,按筆者的理解,則主要是為了清洗日常語言中的「物體」觀。正如RLF中的那個關於兩個平面的隱喻所顯示的,物理世界中的某物體並非是被真實給予我們的「現象」,而像「蘋果在這裡」這樣的具有主—謂形式的物理命題也不是對於「現象」的忠實描述。為了繞開這種日常的主—謂表達方式,一個策略就是將不同的顏色指派給視野中的各位置,卻不提及這些有色位置的結合到底代表了什麼(這就好比電視機顯示器的內部機巧的運作能將不同的色值分配給屏幕上的各個點,卻不言及這些點將被「綜合」成什麼——因為進行這種綜合的不是顯示器,而是看顯示器的觀眾的意向活動)。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引入量化坐標來確定諸顏色的出現位置,就成為了一個很容易被想到的操作方案。
現在我們再來看1929年初的維氏是如何克服曾經阻礙礙他倒向經驗論的第二個理論障礙——原子命題必須彼此獨立——的。上章§2.3的相關分析已經告訴我們,正是因為在視野中兩種顏色對於同一坐標的同時佔有會產生所謂的「矛盾式」,所以早年維氏才明確地否定過對於任一時-空坐標的任何一種顏色陳述乃是原子命題(因為按照原子命題的定義,它們是不能彼此矛盾的)。但按照RLF的見解,若我們將一定的顏色值指派給一個時—空坐標的話(此坐標即羅素所說的邏輯專名「這」),那麼由此構成的語句就是原子命題。這也就是說,1929年初的維氏已經拋棄了自己早年關於原子命題之所是的上述限制。但他又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從表面上看,他拋棄該限制的理由與他在RLF中對於「排斥」現象與「矛盾」現象的區分似乎有一點關係:
首先,RLF指出:對於同一時-空坐標的不同顏色陳述並不能被說成是「互相矛盾」(contradict)的,而應是「互相排斥」(exclude)的——因為與「這是紅的」發生矛盾的是「並非這是紅的」,而非 「這是綠的」(參PhO頁33);
顏色R出現在位置P、時間T 顏色B出現在位置P、時間T 左邊兩個命題的合取式
真 真 假
真 假 假
假 真 假
假 假 假
其次,RLF認為:這種「相互排斥」的現象是很難用真值函項規則來說明的——因為按照真值表,兩個真命題的邏輯積必真,可是如果對於同一時-空坐標的兩種顏色陳述均真的話,它們的邏輯積卻是假的。(請注意此真值表頭一行的反常。此表見於PhO頁35);
再次,在RLF看來,原子命題的互相排斥應當能通過不同數值之間的相互排斥——而不是一個命題與其否命題之間的相互矛盾——而得到更好的刻劃:比如,如果顏色「R」和顏色「B」本身就是不同的數值的話,那麼這一點本身就決定了它們不能共存於同一時-空坐標中——這就好比說,若命題「此地當下的溫度是80華氏度」成立,這就等於自動排除了命題「當下此地的溫度是90華氏度」成真的可能性(參PhO頁32)。
從表面上看來,RLF提出這三點的意圖似乎是:既然兩個命題間的「相互排斥」必然有別於可被真值函項理論解釋的「相互矛盾」,那麼「這是紅的」與「這是綠的」在形式邏輯的意義上就的確是彼此獨立的——光憑這一點,我們似乎也就可以在不損害真值函項理論與原有的「原子命題」之定義的前提下得出「這是紅的」是原子命題的結論了。但在筆者看來,這種解讀並未切中維氏之本意。RLF區分了「排斥」與「矛盾」自是不假,但維氏在RLF中所真正關心的卻是一個更具基礎性的問題,即:我們如何才能正確地理解兩種顏色在同一時—空坐標中必然會不相容這一點(在維氏看來,「顏色不相容」恰恰是「現象」的「邏輯復多性」的集中體現)?我們知道,按照TLPh時代的遺留想法,凡是必然發生的都是可以被形式邏輯所說明(參TLPh6.375),因此說「顏色不相容」必然發生卻同時又不可被TLPh所理解的形式邏輯(即真值函項理論)所說明,本身就不可理喻。從這個意義上說,RLF對於「排斥」與「矛盾」之間的不同的發現,只是導致了維氏對於這個背謬本身的發現而已。為了消解這種背謬,維氏的出路自然就只有兩條了:要麼就是去承認我們已經構建出來的形式邏輯理論本身是不完善的——而一種完善的邏輯將能勝任對於「顏色不相容」現象(即「排斥」現象)的說明;要麼就是去徹底放棄對於形式邏輯的迷信,重新去尋找一種適合描述予料的語言形式。不過,無論如何選擇,將「排斥」與「矛盾」看成是兩個互不干涉的領域,終非維氏的本意——因為1929年的維氏無疑是希望在一個更深刻的理論層次上消除這個差異的。
實際上他本人的抉擇也正說明了這一點。RLF的末尾雖然還流露出了以一種更為完善的形式邏輯的記號系統來說明「排斥」現象的企圖 ,但他以後的思想發展卻立即將RLF對於形式邏輯記法的殘存的溫情也打入了冷宮。在稍晚寫就的一些手稿中,他一方面已充分地意識到了像「這是紅的」與「這是綠的」這樣的命題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內在」的涵義關係,因此是不能被外延化的邏輯加以展現的——而另一方面他也意識到了:真值函項關係本身亦需要在一個更為廣闊的背景中被一種全新的句法系統所改造和同化(請參看PhB§83)。這種句法系統,也就是為轉型中的維氏所津津樂道的「語法」(我們會在本章第四節中詳細討論這個問題)。作為真值函項關係的全面的替代品,「語法」的特點之一即:當我們說「這是紅的」之時,我們並不是將一個孤立的語句與實在相比較的,而是將整個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與實在相比較的——換言之,「這是紅的」這個命題的真只是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所規定出的諸多可能性在一個方向上的現實化而已。從這個意義上說,一個語法空間(比如關於「顏色」的語法空間)中諸原子命題的真當然不是彼此獨立的,而是彼此依存的。原子命題在真假上的彼此獨立終於在一個全新的理論層面——即「語法綜觀」——上被揭露為了一個幻相。
有趣的是,儘管維氏對於TLPh時代的「基本命題/原子命題」的定義已經作出了如此巨大的修正,但是他仍然願意在自己轉型期的早期暫時地保留這個術語。從根底上看,這種保留在實質上還是與他關於「現象學語言」與「物理語言」的那個二分法緊密相關的:因為只要我們預先假設了物理語言的非基本性,我們自然就會被引向對於「基本的」(或「原子的」)命題的追尋。下面兩個小節將更深入地考察轉型中的維氏對於這種二元化的語言觀的後續性思考。
§ 3.3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之變種:「證實—假設」區分
在前文的討論中我們不難發現,維氏對於自己的「現象學」思想的闡述的確帶有很大的實驗性質,即使是在比較正面反映這種思想的RLF中,他的許多觀點亦都包含著被進一步修改的可能性。從這個意義上說,缺乏一個穩定、系統的表達形式,確然是維氏「現象學」的一個最明顯的文本特徵。
這種不穩定性亦體現在維氏在WA卷二中作出的對於 「證實」( Verification )與「假設」( Hypothese)所作的區分中。從表面上看來,通過此區分,維氏似乎仍試圖對前面提到的那種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的二分法進行一種更深入的辯護——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亦可從此辯護中發現維氏背棄「現象學語言」的最初的思想徵兆。現在先讓我們來解讀這四段相關文本:
「比起證實與實在的關聯來,假設與實在之間的關聯更加鬆散。這樣,假設的意義就不是它如何被證實(verifizieren)的方式,而是如何被驗證(bestatigen)的方式。」 (WA卷二,頁177,邊碼252)
「若我說『那兒有一張椅子』,那麼此命題就牽涉到了一個期待的序列。我相信我能走到椅子那裡去,我能摸摸它,我能坐在它上面;我相信它是木製的,並預料到它有一特定的硬度,有可燃性,等等。若這些期待全落空了,那我就會以此為據,去查驗那兒是否壓根兒就不存在著一張椅子。在這裡,我們看到了對於『真』與『假』的一種實用化的理解(pragmatishe Auffassung von Wahr und Falsch)。一個命題在多大程度上被證明為有用的,就在多大程度上是真的。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表達的每一個命題看上去都具有一種假設的特徵。假設乃是一種邏輯構成物,換言之,是一種特定的描述規則為之起效的符號。去談論感覺予料與直接經驗,其意義就等於去搜尋一種無假設的描述。但這樣一來,看上去也就會出現如下情況:若人們讓假設因素攙雜入一個描述的話,那麼這個描述就會從根本上喪失其價值,因為這樣的一個命題就不再是指涉當下的東西,而近乎於是自我滿足者(quasi selbstzufrieden ist)——這樣它也就是無價值(wertlos)的了。」(WA卷二,頁175,邊碼249附近,字體變化原文無)
「若一個假設不能被確定地證實,那麼它在根本上就不能被證實,且對它來說也談不上真與假。若一個假設可以在牴觸一切經驗的情況下依然能夠屹立不倒,那麼也就沒有什麼經驗可以去驗證它了。或者我們說:我的經驗說明了:這一假設將能夠簡單地描述如此這般的這個將來的經驗。這也就顯示了這麼一點:若有另外的一個假設能夠更加簡單地描述這個經驗材料,那麼我就去選擇那更簡單的方法。對於描述樣式的選擇所涉及到的,就是所謂「歸納」——但此非數學意義上的歸納。」(WA卷二,頁176,邊碼251附近)
「……歸納乃是一個依據經濟原則進行的過程。」( WA卷二,頁176,邊碼252)
從這幾段引文看,「證實」與「假設」之間的差異可以被概括為以下七點:
一.就與「實在」(其實就是「現象」)的關係而言,「證實」是與實在緊密相貼的,而「假設」與「證實」之間的關係則是間接的、相對鬆散的(參第一段引文);
二.因此,驗證一個證實語句的真與驗證一個假設語句的真並不是一回事:前一種驗證是當下的,而後一種驗證則需要對於假設中那些超出當下感知能力的部分進行逐一考察——所以維氏才將對於假設之整體的斷真稱為「驗證」 (bestatigen),即諸時間段上的「證實」活動(verifizieren)所構成的整體 (參第一段引文);
三.「假設」對於「當下」的超越使得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個「期望……發生」的意向結構:若我假設「那裡有一張椅子」,那麼我就連帶地預測了與一張椅子相關的各種知覺樣態在將來可能的發生。與之相比較,感覺予料的作用則是:(甲)為一個假設的產生提供最初的刺激性質料;(乙)對於上面所提到的那些預測進行檢驗。很顯然,所謂「證實」,僅僅發生在我們將一個假設中的某一預測與當下的感覺予料相互比較之時,因此它並不具有整個「假設」機制所具有的那種非當下性與意向性(參第二段引文);
四.所以說,像「那裡有一張椅子」那樣看似簡單的日常語句其實就已隱藏了大量的約定,而整個日常語言系統(即物理語言系統)也可以由此被視為一個超級複雜的假設系統——與之相較,證實語句則是對於感覺予料的「無假設的描述」:它必須通過不斷地清洗自身的假設成分來捍衛自己的簡單性與純潔性,否則它就會喪失去證實「假設」的價值(參第二段引文);
五.這也就意味著:證實語句,作為對於經驗的最直接的描述,是應當成為一個獨立於假設體系的語言系統的,否則維氏去談論什麼「無任何假設因素的經驗描述」就完全是無的放失了;
六.第三點同時還預設了:既然假設中的諸預測需要驗證,那麼一個假設的本性就在於其真假的或然性。這也使得證實活動的存在成為必要,因為可以豁免於一切經驗之挑戰的永真式或永假式根本就不需要被證實或證偽,因此也就不是假設(參第三段引文) 。儘管維氏未明說,但與「假設」相對待的證實語句卻顯然不具有這種真值獲得上的或然性,因為假設的或然性本身就意味著一種對於當下的證實活動的超越;
七.從直接經驗到假設的過渡即從個別到一般的過渡,所以假設活動亦可被看成是一種歸納活動(參第三段引文)。對於同一個被給予的經驗顯然存在著作出多種歸納或假設的可能性(這也從另一方面決定了假設的或然性)——因此我們就必須在這些不同的歸納方案間進行抉擇。進行這種抉擇的依據乃是我們對於「簡單性」與「經濟性」的偏好 :比如說,儘管一個比較複雜的假設也許會與一個比較簡單的假設在可驗證性方面難分仲伯,但後者的易用性卻很可能是使得它被我們優先選用的理由。與之相比較,在「證實」這一面並不存在著這種選擇,因為一個描述現象的語句是否能被證實與我們的自由選擇毫無關係(參第三、第四段引文,並參看第二段引文中關於「假設」之真假與「有用性」之間關係的論述)。
不難看出,以上七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於本章上節所介紹的「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二分法的一種更細緻的發揮。這兩個話語系統之間的對應關係大致可以通過下表得到反映:
「證實—假設」話語系統中的表達 「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話語系統中的對應表達
「證實」緊貼實在,「假設」則否 現象學語言直接描述「現象」,物理語言則否
「證實」具有當下性,「假設」超越當下 現象學語言對應於感覺予料「這」,物理語言對應於感覺予料背後的、具有時間持存性的物理對像
「假設」是一個複雜的結構,對於它的證實需要一定量的經驗的累積 物理語言是一個相對複雜的結構,而作為對於予料的直接描述的現象學語言,則是本身不再包含其它命題成分的原子命題的集合
對於「假設」的選擇與生活實踐相關 物理語言中包含著大量的、非必然如此的默契與約定
真正的證實語句必須毫無假設成分 真正的現象學語言必須能完全獨立於物理語言而存在
在證實活動中我們得到了一種先於具體命題之真假的絕對確定性 現象學語言是主級語言系統,描述「我」能真正確知的東西;物理語言只是次級語言系統,它只是在前者基礎上所作的展開
——然而,上表左右兩欄間的對應關係並不是完全嚴格的。更為細緻的考察將馬上向我們展現「證實—假設」二分法對於「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二分法的一些微妙的偏離:儘管維氏當時未必已經自覺地意識到了它們,但它們卻是轉型中的維氏走向新的哲學方向的最早信號。
這種偏離首先就體現在「證實」與「假設」之間的關係上。正如維氏中期著述的一貫風格所現,維氏在討論這個關係時也作了很多自相矛盾的闡述。以「證實語句」所具有的曖昧地位為例:一方面,「證實語句」被他說成是必須與實在毫無間隙的東西,否則前者就無法準確地再現後者的「邏輯復多性」;另一方面,「證實語句」又必須是一種語言(無論這種語言有多特殊),否則它就不能與日常語言中的諸假設相互比較。就前一個方面而言,「證實」自然必須獨立於「假設」(參上文所提到的「證實—假設」區分的第五點),而就後一個方面而言,「證實」似乎又是必須隸屬於一個假設系統的(因為假設內容本身就已規定了什麼將被證實)。
有趣的是,充分展現「證實」對於「假設」的這種依賴性的,恰恰就是維氏本人對於「證實」與「驗證」所作的區分。正如前面所說的,「驗證」是各個時間點上的「證實」的總體,因此前者就已經超越了「現象」的當下性。而維氏之所以在本節第一段引文中將一個假設的意義歸結為「驗證」它(而不是「證實」它)的方法,也就是因為一個複雜的假設系統是不能被瞬間的、簡單的驗證所證實的——因此對於直接經驗的描述本身也應當具有與假設相匹配的複雜性。這無疑就在一個更微妙的層面上再現了剛才所提到的那個悖論:「驗證」對於經驗的直接性描述要求它自身是絕對簡單的,而「驗證」結構與「假設」結構的相互對應性又要求前者是複雜的。不難看出,維氏以「驗證」取代「證實」的做法所導致的這一組悖論,既威脅到了所謂 「現象學語言」對於「物理語言」的獨立性,又威脅到了「現象學語言」本身的簡單性。
這樣我們也就看到了「驗證—假設」區分——而不是「證實—假設」區分——對於「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的第二個偏離:「驗證」並不只描述只發生在當下的、絕對簡單的「這」——或說得更精確一點,「這」並不只是顯現於當下。維氏在WA卷二頁180(邊碼259~260附近)的一段討論中就舉例說明了在驗證中繼續強調「這」之當下性的困難。比如,若一個假設包括「一個紅斑將會在我的視野中出現」這個期待性命題的話,那麼只有當「將來」已自動地轉換為「現在」時,我才有能力去切實地驗證此期待。但同樣不言而喻的是,當我在驗證它時,我卻不能再說「我期待出現一個紅斑」,而只能說「我看到/沒有看到一紅斑」了。由此不難推斷,如果顏色現象的特性必然受到時間樣態的影響的話,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說現在看到的紅就是剛才我曾期待的紅了——可這樣一來,去驗證一個期待也就會成為不可能的了,因為對於某某期待的驗證,在時間上必然滯後於該期待本身之發生。所以出路就只有一條了:我們必須承認:在不同的時間點中顯現出來的紅是完全可能彼此等同的,換言之, 「紅」這種現象似乎也就像某個具體的紅色物理物一樣,可以抵抗時間的流變而持存。
第三個富有深意的偏離則關涉到了「我」的問題。乍一看,就像現象或感覺予料很容易被設想為絕對當下的「這」一樣,現象(以及用以描述它的「現象學語言」)也很容易被設想為純粹私我的領域:比如說,只有我的疼痛現象是我確知的,而「他人有疼痛」這一點並非是直接呈現給我的現象,而僅僅是假設——因為我同樣可以假設他只是在外部行為上裝作有疼而已(WA卷二,頁186,邊碼270附近)。很顯然,使得這個想法得以成立的前提是:「疼痛」現象本身的性質是與「疼痛的佔有者是誰」這一點密切相關的,因為正是這種相關性使得「我的疼」具有「他的」疼所不具有的、先在於一切假設的自明性。但在WA頁186、邊碼271處的一段討論中,維氏卻隱約意識到了:就像「我期望看到紅」中的「紅」並不因為自身的時間樣態而與「我看到紅」中的「紅」具有不同的性質一樣, 「疼痛」的性質似乎也可以不受疼痛的擁有者的影響。維氏在這個段落中富有趣味地設想了某人在一個無疼痛感受器的身體部位——如指甲——中得到痛覺的可能性,並由此暗暗流露出了將「疼痛」與感受疼的身體相分離的理論意圖(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指甲的確是隨時可以脫離我們身體的東西)。在同一頁的更深入的探討中,他甚至懷疑在日常語言中將疼痛「所有格化」(即認為疼痛現象必然牽涉到「……有疼」或「……的疼」)的流俗做法可能也是有疑問的。不難想見,若此時維氏堅持沿此思路思考下去,那麼他就可以像清洗感覺予料的「當下性」那樣去清洗其「屬我性」了。
這三點偏離所蘊涵的顛覆維氏固有的「現象學」思想的革命性因素,我們將在本書第四到第六章的討論中更為清楚地看到。但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的是,維氏在開始這些思考時未必就意識到了他正在損害「現象學語言—物理語言」區分的基礎——相反,在自己的手稿中,他還在那些對現象之屬我性產生懷疑的段落旁邊打上了「叉」,並用星號對下述評論進行了強調:「命題『A有牙疼』無疑指涉了我對於牙疼的經驗」(WA卷二,頁186,邊碼271)。從這個意義上說,維氏對於其「現象學」的批判就像他對於這一思想本身的表達一樣,是在異常劇烈的理智鬥爭中摸索著前行的。
§ 3.4 徘徊在感覺予料描述與語法綜觀之間的「現象學」
從現在我們已經完成的討論來看,維氏的「現象學」與他同時代(或更早一些)的經驗論者提出的許多主觀觀念論體系——比如馬赫的「中立一元論」、羅素的「邏輯原子主義」、卡爾那普的「現象主義」等——的確有很多類似之處,比如:他們都將「現象」(或稱「要素」、或稱「感覺予料」、或稱「源初體驗」)看成是構成世界的基本材料;他們都堅持日常生活中所運用的物理命題的「真」並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必然性(此種必然性只能為分析命題所具有),而是或然的;他們亦在不同程度上將一個命題的意義看成是證實它的方法(這種平行關係尤其體現在維氏的相關闡述與維也納學派的意義觀之間)。從這個意義上說,20世紀20年代末,的確是維氏與邏輯實證主義思想最為接近的一段時期。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相似性並不能遮掩維氏版本的「現象學」與實證主義之間的一些關鍵性差異。我們知道,典型的實證主義往往都具有鮮明的唯名論色彩,也就是說,持此論者都樂於將語言中的共相(如「紅」、「顏色」等)看成是理智虛構的產物。儘管對於形式邏輯之先驗有效性的強調能夠使得二十世紀的新實證主義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唯名論立場(因為真正徹底的唯名論是無法與邏輯主義相容的),但他們的這種退讓僅僅體現在其對於語言中的形式本質的承認上,卻根本未關涉到語言中的質料本質。相反,像羅素與卡爾那普這樣的現代唯名論者反倒都傾向於運用「邏輯斯蒂」的技術工具來將語言中的實質本質從「現象」中構造出來,以此彰顯其「以構代推」的工作原則。 我們下面就會看到,維氏在這個方面並不是他們的同路人。
在介紹RLF時我們已知,在維氏眼中,現象/感覺予料的邏輯形式就是內在於現象的東西,比如:若一個紅斑出現在視野中,那麼這在形式上就決定了視野中的同一個位置肯定沒有在同時出現綠斑。這種「內在」關係無疑也使得「現象學語言」所欲圖完成的使命被複雜化了:一方面,該語言不僅必須在內容上最直接地描述現象,另一方面,此語言又必須在形式上正確反映現象的「邏輯復多性」。我們也已知道,這種所謂的「邏輯復多性」並不能被還原為純粹分析性的形式本質(即真值函項關係),因為純粹的形式邏輯是無法解釋「顏色不相容」現象的。這一點反過來也就意味著:(1)「語法」——無論是作為真值函項關係的替代物還是作為現象之「邏輯復多性」的真正顯現者——必須超出邏輯形式的局限而深入語言的質料本質;(2)如果「語法」像原來的邏輯形式一樣是我們進行一切解釋與直觀的形式基礎的話,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再站在一個更為基礎的地基上去構造語法中的質料本質了——因為這種本質並不比形式本質來得低級,它們本身也是基礎。
正是這兩點,使得維氏對於「現象」的關注成為了一種「本質性」的關注,也就是說,在他看來,在對於殊相的把握中,一些更為根本的先天性法則就已自動地被給予了我們。就拿上節討論的「證實—假設」區分來說吧,儘管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多種假設來解釋同一個被給予的經驗材料,但是這些偶然的假設其實就都已經預設了這樣一些絕對的前提,如:若在我的視野中出現了一個紅斑,那麼我固然可以將它假設為某紅色物體對我的顯現,亦可將其假設為某白色物體受到紅光照射後產生的反光,甚至還可以將其假設為我的眼部病變的後果——但絕對不可懷疑或假設的是:呈現在視野中的,的確是一種顏色,而不是聲音;該顏色一定比白淺,比黑深;該顏色並不是像灰色那樣的混合色,而是純色,等等。換言之,諸種關於「紅」、「純色」、「顏色」、「聲音」等質料本質的先天性規律本身就規定了當下的這個顏色現象的在場方式——或用維氏自己所偏好的修辭來說,作為「現象」而出現的一個色斑將先天地、不可避免地處在一個凌駕於一切時—空變動之上的「顏色空間」(Farbenraum)中。 在WA卷二頁213邊碼76處,維氏甚至還畫出了一個雙稜錐結構圖以形象地展示諸顏色之間的這種先天關係(見下圖)。
顏色語法結構圖
關於此結構圖的具體涵義以及顏色語法的具體內容,由於篇幅限制,我們無法在此全面予以介紹。目前我們更關心的問題還在於感覺予料與語法之間的關係上。問題的難點乃在於:顏色語法規則無疑是具有一個十分精巧的結構的(比如,關於如何運用「純色」、「雜色」、「間色」等概念的規則,詳述起來都頗為複雜),而在當下被給予的顏色印象又似乎是轉瞬即逝的簡單者——這樣的話,一種完善的「現象學」理論就必須對顏色現象的被給予性與顏色語法的先天性之間的張力作出說明——換言之,該理論必須去疏解現象的當下性與語法的永恆性之間的緊張關係。 我們知道,與維氏同時代的胡塞爾亦面臨同樣的問題,因為他也主張在被給予的內在性領域與普遍的本質(即他所說的「艾多斯」)之間是有一種內在關係的。就這一點而言,維氏的「現象學」又似乎可與胡氏的「現象學」相類比,而與實證主義相疏遠。
但麻煩的是,更深入的分析也會向我們展現維氏在處理該問題時不同於胡氏之思維路向。眾所周知,維氏是通過強調「愛多斯」(大約對應於維氏的「語法」)的可直觀性來將永恆的共相內在化的,此即其赫赫有名的「本質直觀」學說。可此做法的代價卻又使得先天法則的基礎變得異常狹隘了,也就是說,該方案將不可避免地將被給予的直觀領域誇張為類似於上帝的絕對者——在這個絕對領域中,我們似乎可以找到如何展開那已被「懸擱」的物理世界的一切先驗法則。 在筆者看來,儘管維氏在其提出「現象學」觀之初始亦有將「現象學語言」看成是所謂「主級系統」的強烈傾向(套用胡塞爾的修辭來說,這似乎是將「主級系統」看成是「現象學還原」的剩餘物),但他卻從來也沒有像胡塞爾那樣產生過如何僅僅從內在的「現象」出發來構造出整個外部世界的極端想法。其相關理由有三:
其一,在維氏眼中,儘管「現象學語言」的運作是前提於經驗社會的運作的,但物理語言之本質——「假設」——卻分明是約定的產物,而他在這個層面上去肯定「約定」的存在,也就等於肯定了他人(社會)的當然存在。但在胡氏版本的「先驗現象學」看來,這種肯定本身就是一個被非法植入的「非純粹的」前提,是「自然態度」未被洗淨的後果。光憑這一點就足以彰顯維氏不同於胡氏的特殊哲學氣質了:從某種意義上說,胡氏還秉承著將人類知識的基礎還原為一個基點的傳統哲學理念,而維氏雖不否認人類知識自有其基點(在這一點上他與後現代主義陌路),卻同時認為此基礎的豐富性是無法被一門特殊的「知識學」一勞永逸地展列的(在這一點上他又與胡氏的「嚴格科學的哲學」陌路)。由此看來,被給予的「現象」只是維氏「現象學」的諸多基本哲學範疇之一,而非其阿基米德點;
其二,雖然維氏主張一個顏色現象必然會出現在一個關於顏色的先天語法系統中,但是他更願意強調語法系統對於直觀可能性的制約(即「我們不可能直觀到……」),而非語法本質在直觀中的感性顯現(即「……必須被直觀到」)。就拿對於「想像」這種特殊的直觀形式與語法間的關係來說吧,胡塞爾的主張是:正是通過所謂的「想像力的自由變更」,我們才能從一種特定的顏色出發構造出整個顏色序列,並由此確定「顏色」與「聲音」、「硬度」之間的範疇區別——而維氏的強調點則在於:我們不可能去想像不可被想像之現象,因此在一種特殊的顏色被給予我們之時,顏色與聲音的差別就已經被預先給予了。借用亞里士多德的修辭來說,在維氏的哲學視野中,現象所具有的語法形式與被直觀到的現象之間的關係類似於「潛能」與「現實」間的關係:一方面,被直觀到的現象必然按照語法規則而生滅(所以語法是現象的可能形式),而另一方面,語法規則又只能在現實的現象中起效(所以現象是對於語法的現實化)。「潛能」與「現實」當然是不能被彼此還原的兩極(因為也存在著某種可能性沒有被現實化的可能性)——因此,就像日常語言中的諸假設不能被還原為語法一樣,現象與語法亦不能被彼此還原。站在此立場上看,以現象來吞併語法本質的建議同樣也是難以被維氏所接受的;
其三,如果我們上面的分析沒有歪曲維氏的本意的話,那麼合乎邏輯的推理便是:只要維氏意識到了現象與現象形式之間的上述不可還原性,那麼他在RLF中 為「現象學」 所規定的那種雙重理論任務就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一種分裂,或者說,像RLF那樣試圖在對現象進行忠實的描述之同時就完全展示出現象的「邏輯復多性」,就未免顯得過於貪心。在此情況下,維氏就必須在這兩個不同的工作目標之間進行選擇。很顯然,若他將哲學活動的本質界定為對於那些真正的先天之物所作的澄清的話,那麼他真正要做的頭等大事就是去如何描述現象的先天形式,而不是去描述具有某現實形式的現象——因為後者的形成歸根結底是落在經驗層面上的。這種轉換自然也就會將「現象學」的任務被整個地偷換掉,也就是說,我們將從對於感覺予料的直接描述轉向對於語法的整體性綜觀。這儘管並不意味著現象材料本身的地位在維氏的整個哲學考量中被完全取消了,卻至少意味著其地位已被置於了語法綜觀之下。
筆者認為,當維氏在WA卷二中開始討論諸種顏色概念之間的語法關係時,他其實已經作出了這種偷換——因為他在討論「純色」、「雜色」、「間色」等概念的語法形式之時,並沒有牽扯入對於相關顏色印象的討論(或者說,這種討論並不必要)。當然,這種缺乏直觀基礎的語法展列同時也就意味著維氏與胡塞爾的真正疏遠,因為對於後者來說,一種不可被「看」及的「語法綜觀」簡直就是一門偽現象學。可能會讓那些希望在歐陸現象學的框架中理解維氏思想的讀者感到失望的是,在PhB中的一段話中,甚至維氏本人也自覺地承認了這種以強烈的可直觀性為特色的、以「現象(感覺予料)描述」為核心議題的舊「現象學」觀念的失效。他寫道:
「現在,現象學語言或我所稱謂的「主級語言」,在我看來並非目的,我不再認為它們是必要的。我們所能做的和必須做的,就是把我們的語言中本質的成分區別於非本質的成分」(見PhB§1)。
——很顯然,如果「語言中本質的成分」是指「語法」,而「非本質的成分」所指的是根據語法所構造出來的經驗語句的話,那麼這種斷言本身就意味著舊有的「現象學語言」的獨立性的喪失:因為即使我們將這種特殊的語言定義為「語法」,作為語言的本質成分,它也是不可能脫離於與它相對待的非本質成分的。換言之,那種在RLF中被反覆渲染的二元化的語言觀也破產了。取而代之的新「現象學」任務將僅僅成為對於物理語言的先驗前提的澄清,或用維氏自己的話說:
「 物理學與現象學之間的區別就在於,物理學要確認規律,而現象學僅僅確認可能性。因此,現象學就像是對物理學理論賴以作基礎的事實進行描述的語法。」(出處同上)
——維氏對於「現象學」的全面批判,已經拉開了帷幕之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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