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米特論意義和真



作者:江怡
文章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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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達米特的反實在論意義理論在當代語言哲學中佔據重要地位。本文主要分析了他對「意義」和「真」這兩個概念的解釋,指出他的意義理論完全是一種形式說明,或者說,是對意義理論本身的形式構造。同時,達米特反對用真值條件來解釋意義,主要是根據他對「真」這個概念有著不同的理解:他把「真」看作我們在具體場合說出的句子的屬性。達米特的思想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評,他也在這種批評和反批評過程中不斷完善自己的思想。

關鍵詞:反實在論|意義|理解|真



達米特在解釋弗雷格思想時反覆強調,一種語言哲學的核心內容是關於這種語言的意義理論,而只有通過對語言意義的分析,我們才能真正得到關於語言所表達的內容的把握。在這種意義上,把握表達式內容就是把握思想,而把握思想的前提就是要分析表達式的意義。所以,達米特非常重視意義問題研究,甚至把這種研究看作是整個語言哲學的全部:因為對真理、實在、心靈、世界等問題的研究都必須通過對意義分析才得以實現。

達米特對意義問題的論述最早見於他對弗雷格思想的解釋中,但在1975-76年,他發表了兩篇著名的文章《什麼是意義理論?(1)》和《什麼是意義理論?(2)》,開始明確提出自己對意義理論的獨特理解。在20世紀70到90年代,達米特圍繞意義問題發表了大量文章,使他逐漸成為當代英美語言哲學中反實在論的重要代表。這些文章後來被收入他的第三部文集《語言之海》(The Sea of Language,1993)。他在該書的序言中承認自己的前兩篇文章存在某些錯誤,但他堅持認為其中仍然存在對他而言是正確的東西,如他繼續相信「被賦予說話者的知識構成了他關於一種語言的知識,這必須用他運用這種語言的能力加以表明,包括了他對其他人用這種語言對他說出的東西的反應。而且,我仍然認為,這個限制對於意義的真值條件理論的擁護者來說設置了極大的困難。」[1]

從總體上說,達米特的意義理論並非對某個具體語言中的語詞和語句意義的說明,也不是要對某種語言的具體實踐活動的描述。相反,它是要追問,任何一種完整語言的所謂「意義理論」究意應該採取何種形式,用達米特的話說,「這個語言的意義理論就是要詳細地說明該語言所有詞的意義和語句構成的運作,以產生對語言中每一個表達式和語句意義的說明。」[2] 就是說,一旦我們能夠確切地說明這些建構據以實行的一般原則,我們就能達到對困擾哲學家們的意義問題的解決。由此可見,達米特的意義理論完全是一種形式說明,或者說,是對意義理論本身的形式構造。在這種意義上,達米特並沒有提出任何關於一種語言的意義理論,相反,他是對如何構成一種意義理論提出了基本條件,正如認識論是對認識的構成提出條件一樣。記住這一點,對於我們理解達米特的意義理論以及他的整個語言哲學至關重要。

根據達米特在這兩篇同名文章《什麼是意義理論》中的論述,我們可以把他關於意義理論的思想歸結為以下幾個重要方面:[3]

首先,達米特明確指出,掌握一個表達式的意義,就是理解它在語言中的作用。因此,一種語言的完整的意義理論,就是這種語言如何起到語言作用的完整理論。因而,意義作為一個普通的概念,我們對它的興趣就是語言是如何起作用的。相反,缺乏關於一種語言的完整的意義理論,即對這種語言作用方式的完整說明,就不可能是用於判斷所提出的翻譯框架正確性的恰當基礎。因此,一種語言的意義理論的任務,就是要說明這種語言是怎樣起作用的,也就是說這種語言的說話者是怎樣以此交流的。在這裡,「交流」的含義就是指「做以說出這個語言的一個或多個句子所能做的任何事情」。

其次,達米特提出,一個意義理論就是一個理解理論;也就是說,一個意義理論必須說明的,就是一個人知道一個語言時所知道的東西,也就是當他知道這個語言的表達式和句子的意義時所知道的東西。就是說,假若有可能說明(比如)在什麼時侯兩個表達式有同樣的意義,而這種意義又不是明顯地依賴於對知道表達式的意義是怎麼回事兒這樣一類說明,那麼,就決不可能由此推導出有關意義的知識說明。這樣的意義理論在解釋人們為了知道語言中的每個表達式的意義而必須知道的東西的過程中,還必須同時解釋擁有一個可以借助那種語言來表達的概念是怎麼回事兒。

第三,達米特區分了「適度的」(modest)意義理論和「全面的」(full-blooded)意義理論。所謂「適度的」意義理論就是只打算完成有限任務的意義理論,而「全面的」意義理論則是追求解釋用語言的初始詞項表達的概念的意義理論。他認為,戴維森根據塔爾斯基真理論建立起來的意義理論就屬於「適度的」意義理論,因為根據這個觀念,以塔爾斯基的那種真定義模型為基礎所構造的真理論(對像語言一般並不被認為是元語言的一部分),將是意義理論的核心。但達米特認為,這樣的真理論缺乏將其變為清晰定義所需要的機制,它也完全不能用來詳述真理概念,而只是把真當作已知的,以便解釋對像語言。相反,對於「全面的」意義理論來說,如果一個意義理論把對一個表達式的理解表述為在於擁有某一個知識,它就不可能滿足於說明這個知識的對象,並堅持「知識」要在嚴格的含義上理解;它還必須表明那個知識被推出的方式以便有資格作為知識。這樣,「當我們根據某個實踐能力的命題知識來考慮表達時,特別是在這個實踐能力就是語言掌握的情況下,如果說明要具有解釋力,就不僅僅是說明人們在有那個能力時所必須知道的東西,而且還要說明他有那個知識是怎麼回事,也就是我們把什麼看作是構成了對這些命題知識的宣示,這一切都是我們有義務要做的;如果我們做不到這一點,那麼就不能建造理論表達和它所欲表達的實踐能力之間的聯結。」[4]

第四,在意義理論採取的形式問題上,達米特反對用整體論去說明意義理論,反對把意義理論解釋為某種真值條件理論。他提出,意義理論如果想成為可能,就必須符合原子論的,或至少是分子論的語言觀念,而不能是整體論的觀念;它必須是全面的,而不是適度的,必須是豐富的,而不是簡樸的。它不需要表達為任何直接的意義歸屬;但它必須不僅對任何人欲知道任何給定表達式的意義所必須知道的東西給予說明,而且對構成了擁有這個知識的東西給予說明。「我們所需要的是對知道一個語言究竟是什麼意思的說明;一種語言的說話者是從他關於語詞意義的知識中得到他對那種語言句子的理解。」[5]

第五,達米特把說話者對他所知道的關於自己所說的語言的知識看作是一種「隱含的」(implicit)知識,就是說,說話者在說出自己的話語時並不需要解釋自己說出這些話語的背景知識,而且在具體的場合中,說話者甚至無法做出這樣的解釋。他寫道:「說話者在知道一種語言的時候所知道的東西,就是知道如何使用這種語言去說事情,就是說,使用這種語言去產生各種各樣的語言行為。因而,我們可以要求,他所具有的關於與整個句子相關的意義理論定理的隱含的知識,是用他以具體的方式運用那些句子的能力來加以解釋的,就是說,這個理論應當是分子的。但他對語詞的運用僅僅在於他運用了包含這些語詞的各種句子,因而,這並不需要把被看作是構成了他對每個詞的理解的知識與特殊的語言能力直接聯繫起來。認為他掌握了支配語詞的公理,就是認為他是從組成語詞的意義中派生出每個句子的意義,但他關於這些公理的知識僅僅需要用他對句子的運用來加以證明的。」[6]

第六,達米特根據對弗雷格思想的解釋,把意義理論看作是由三部分構成的,即指稱理論、含義理論和語力理論。他認為,指稱理論或真理理論應當被看作是意義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當這一理論的定理陳述了某個句子或在特定場合由特定說話者說出這個句子為真的條件,那麼支配單個語詞的公理就為這些語詞分派了恰當的指稱。含義理論是指稱理論的外殼,它說明了說話者關於指稱理論的知識是由什麼構成的,這就是把說話者具體的實踐能力與這個理論的某些命題聯繫起來。而語力理論作為對以上兩種理論的補充,說明了說出一個句子可能具有的各種不同的約定意義,就是說是由說出這個句子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語言行為,譬如,做出斷定、發出命令、提出請求等等,而這種說明把句子的真值條件看作給定的。

達米特反對用真值條件來解釋意義,主要是根據他對「真」(truth)這個概念有著不同的理解,即他把「真」看作我們在具體場合說出的句子的屬性。但他對「真」的這種理解有一個發展過程。

早在1959年發表的《真》這篇文章中,達米特追隨弗雷格的思想,把真假解釋為句子的指稱,但同時指出,對真假的最終解釋應當取決於我們使用句子的具體場合和目的。具體地說,當我們在某個場合說某個句子是真的,我們實際上就是在肯定這個句子或就是在說這個句子本身。在這裡,「是真的」這樣的謂詞是可以取消的。可以看出,達米特這裡基本上贊同一種真理多餘論的觀點。但他的根據是,句子表達的是命題,因為任何一個命題都必須是真的或假的,所以,用來表達命題的句子也必定具有真值。達米特認為,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一種真理理論,因為對任何一種具體的語言來說,只要它不是模糊的或矛盾的,就有可能去說明這種語言中的真句子。這樣一種說明是遞歸式的,就是說,首先定義最簡單句子的真,然後根據邏輯運算制定出其他句子的真。他認為,這就是形式化語言中的真理定義,而多餘論正是給出了這種真理定義的一般形式。[7] 在寫於1972年對該文的《後記》中,達米特仍然堅持這種反實在論的立場,但對實在論的觀點做出了更多的說明,指出兩者的區別並不在於是否承認存在不依賴於我們認識活動的對象,而是在於對排中律的態度。[8] 對此,我們將在下一個問題中詳細分析。

在《弗雷格的語言哲學》中,達米特對「真」概念的解釋更傾向於用法理論,他把我們對「真」和「假」這些詞的使用看作是需要根據具體場合加以解釋的,反對用任何方法去定義「真」。首先,他認為,我們使用的真理定義預設了我們對包含了「真」這個謂詞的句子的理解,就是說,它應當是被包含在擴展了對象語言的元語言中。如果這種元語言是一種自然語言,那麼它的對象語言就應當是一種沒有包含「真」、「假」這些詞的更大的自然語言。其次,他指出,真假並不是對任何可能的語言提出一種意義理論的核心概念,它們僅僅是我們在這種語言中使用的語詞,我們對它們的理解完全取決於我們是否可以恰當地使用它們。他寫道:「意義這個概念是屬於我們的語言,而不是限於表達一種語言理論所用的更高的話語領域:關於意義以及真理與意義之關係的最初理論本身就根植於我們對『真』和『意義』這些詞的日常用法,特別是用來規定或闡述其他語詞的用法。正如我們所見,澄清在我們直觀地運用『真』和『假』背後隱含的原則,這本身就揭示了對真理、意義和用法之關係的某些最根本的洞見。」[9] 最後,達米特認為,被看作是構成意義理論的真理定義僅僅是說明了「真的」這個謂詞的具體運用,而這個理論的其他部分則是把這個謂詞用於描述使用語言的實踐,這就表明了只要理解了這種語言我們就能夠知道的東西,雖然它是以理論的方式表現出我們的實踐能力。他寫道:「真理定義所代表的知識必須最終是表明為使用的能力,以及用語詞或非語詞的方式對已知為某種情況(用知道某物說明知道如何)的句子做出的反應。在這方面,真理定義是否表達為以特別的方式或作為專門部分包含了對象語言的元語言,這並不重要:如果這是關於對像語言的全面的意義理論,那麼就必須以這種拐彎抹角的方式來理解。」[10]

2002年,達米特在「杜威講座」上發表講演《真理與過去》,主要闡述了他關於時間的形而上學,但在第一講集中討論了他目前關於真理概念的理解。他明確指出,我們應當把「真」這個謂詞看作是依附於一個殊型句子(a token sentence),就是說在特殊解釋下考慮的句子。語言決定了什麼樣的解釋在原則上是可能的;話語的情景決定了說話者明顯意指的是哪種解釋。經過這樣解釋的句子很可能並不是在每一種可以想像的情況下都具有真值;運氣好的話,它會在每一個實際出現的情況下都有真值。因而,句子並不是遵循弗雷格的嚴格標準而表達了一個思想;但是可以認為,它表達了一個可以合法地說其或真或假的命題。[11] 達米特把用斷言一個陳述的根據給出的意義理論,稱之為「辯明主義」(justificationist)理論;把用接受一個陳述的推論給出的理論,稱之為「實用主義」(pragmatist)理論。他認為,直覺主義理論就是數學陳述的辯明主義意義理論,因為「直覺主義對數學陳述意義的說明用的不是一個陳述為真的觀念,而僅僅是某東西為該陳述的一個證明的觀念。」[12]

達米特由此反對成真條件論者把真的概念作為意義理論的核心概念。他提出了兩個主要理由:第一,沒有論證表明,作為可靠的意義理論之基礎的語義理論需要將真看作其核心觀念。我們必須挑選核心觀念,以便借助於它來闡釋句子的全部意義(不僅僅是斷言內容,還包括成分涵義);第二,不同的意義理論具有不同的真的觀念(conceptions of truth)。成真條件論者認為我們需要真的概念(the concept of truth),但這是不夠的:他還必須表明我們本應與他具有相同的真的觀念。當然,哲學家有一種強勁合理的直覺,認為真的概念和意義的概念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這兩個概念必須一起加以闡釋:沒有哪一個可以被看作是先在於另一個,以致於另一個可以借助於前一個得到闡釋。真的概念寓居於意義理論之中,它是意義理論中的關鍵性理論觀念。它不能通過規定語義轉換原則普遍成立而得到闡釋。這個原則將根據我們的真的觀念而被判定為有效或無效;而我們的真的觀念則對我們語言的意義理論負有責任。然而,達米特指出,一種語言的真的定義,目的當然是定義謂詞「真的」,把它用於該語言中的陳述。「像所有的定義一樣,真的定義把它用於表達的語言(除了正待定義的詞項之外)看作是已經得到理解的;如果這種語言與對像語言恰好一致或者是對像語言的延伸,它就把對像語言也看作是已經得到理解的。」[13]

達米特的意義理論以及語言哲學在當代分析哲學中具有重要地位。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他通過對弗雷格思想的研究,明確地把語言哲學作為一切哲學的基礎,強調語言對思想的在先性,即認為只有通過研究語言才能研究思想。這種觀點的提出和闡述使「語言哲學」這個概念不再被簡單地看作僅僅屬於牛津學派的哲學,而逐漸被看作是一門獨立的哲學研究領域。雖然語言哲學作為一門研究領域的確立是由許多當代哲學家的共同努力完成的,但達米特在其中的工作被看作最具有代表性,也被看作是最有成效的。在嚴格的意義上,達米特的哲學就是語言哲學。

第二,達米特通過語言研究直接追問對像和存在問題,特別揭示了形而上學的邏輯基礎,把真理問題、意義問題以及我們使用語言的隱含知識全面地結合起來,由此展現了一個與傳統實在論圖像完全不同的反實在論的意義世界。達米特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被看作是當代哲學中最具有形而上學洞見的思想,因為他明確地把形而上學問題的解決看作只有通過語言哲學才能完成,這被普特南等人譽為「20世紀哲學中真正具有高水平的成果之一」。

第三,達米特一再強調,建立一種令人滿意的意義理論是當代分析哲學最為緊迫的任務,而要決定這樣一種意義理論的正確形式,就必須清晰地知道我們希望意義理論能夠做什麼。達米特從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出發,不斷地從我們使用語言的具體場合追問語言的意義,竭力把意義理論建立在理解的基礎之上。由於他對理解和意義關係的獨特闡述,他的思想也被看作對當代心靈哲學產生了重要影響。在哲學繼承關係上,達米特的思想更多地被看作是維特根斯坦後期思想的擴展和延續。

當然,達米特的語言哲學思想也引起了當代哲學家們的廣泛討論,特別是他對語言和意義的反實在論的理解,受到了許多哲學家的批評。例如,戴維森指出,達米特把語言看作是不同的說話者共同持有的某種信念,並且把對一種語言的責任看作是使用這種語言的前提條件,這顯然違反了我們日常使用語言的實際情況。因為我們通常在使用語言時往往並不會考慮我們的使用是否符合某種理論上的要求,或者說,我們使用語言這個活動本身是自發的,沒有理論上的考慮。把我們的語言運用完全歸結為某種理論上規定的語言能力,這恰恰是忽略了我們使用語言的社會方面,即忽略了說話者和聽話者之間的實際交流活動。他寫道:「要對一種語言負有責任,這是很荒謬的;就這裡所討論的語言問題而言,我們唯一的責任(如果可以使用這個詞的話)就是要以某種方式去說話,以便我們的目的可以按照我們所希望的方式得到理解。而這是否需要我們應當像我們共同體中其他人那樣去說話,這是很偶然的,雖然可能是這樣。」[14]

皮爾斯(David Pears)對達米特把後期維特根斯坦的思想解釋為「一種完全的排他主義」(an uncompromising Particularist)提出了嚴厲批評,認為達米特對維特根斯坦思想的「誤讀」導致了這樣的錯誤觀點,即把維特根斯坦看作是擁護一種全面的語言理論。但事實上,維特根斯坦從來沒有把建立一種語言理論或意義理論當作自己的主要工作,因為「首先,在他看來,它們並不是真正的理論。其次,無論它們的狀態如何,他認為,它們得到其範圍僅僅是由於忽略了這樣一個要求,即它們必須適合事實。」[15]

當然,更多的哲學家主要針對達米特意義理論中的反實在論主張提出了批評,指出了其中的矛盾。例如,普拉威茲(Dag Prawitz)指出,達米特用語言的用法確定語言的意義並由此反對實在論的真理概念,這從表面上看似乎有道理,但它存在著一個完全相對主義的問題:由於我們無法對語言的無限用法提出說明,這是否就意味著,我們無法對關於意義的知識做出完全的說明?他寫道:「我們似乎必須指出對意義知識的說明必須採取的形式,因為我們必須規定,沒有任何方式可以說明關於古典真值條件的知識;但我們無法決定真值,並不是說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表明我們知道真值。」[16]

達米特對這些批評意見給予了高度重視,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都盡量給予清楚的解答。例如,針對戴維森的批評,達米特認為,兩個不同的說話者完全可能是在使用不同的語言相互交流,在這種情況中,語言可以是不同的,但這並不影響交流的進行。而且,即使是在使用相同語言進行交流的說話者那裡,相同的語言並沒有保證說話者完全可以達到相互交流。這就表明,是否使用相同的語言對於交流是否得以實現並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同樣,在交流的過程中並不存在可以判斷某人說出的話語的最後權威(即使是說話者本人也不能作為這樣的權威)。關於戴維森所批評的社會責任問題,達米特指出,「嚴格地說,我們對我們的語言沒有這樣的責任:但我們對使用這種語言的他人,有責任去避免危害它作為交流工具的效果。每一代說話者都對下一代有責任賦予他們語言,作為他們所繼承的最有表達力的東西。這並不是說應當抵制一切語言變化。某些變化會豐富語言的表達力,而其他的變化可能消解它:我們應當抵制後者而鼓勵前者。」[17]

應當說,達米特在回應批評者的同時也在不斷修正或完善自己的思想,因為在他看來,正常的思想交流的目的正是為了使我們對語言使用的說明更為有效。不過,在當代英美哲學中,達米特往往被看作是比較「好戰的」哲學家之一,因為他對批評者的反對意見通常會給予比較激烈的回應,在回應中更多地是指責批評者對自己觀點的誤解。他的《對弗雷格哲學的解釋》一書就是他回應眾多哲學家批評以及評論其他哲學家思想的重要結果。還有一個表明他「好戰」的證據,是他對貝克(G. P. Baker)和哈克(P. M. S. Hacker)合著的《弗雷格的邏輯探究》(Frege: Logical Excavations)一書所寫的一篇長達32頁的措辭嚴厲的書評《不成功的挖掘》(An Unsuccessful Dig),對作者們的觀點逐一進行了反駁,認為該書明顯地表現出對弗雷格的「敵意」。他這樣寫道:「該書竭盡全力地試圖表明他[弗雷格]完全不配做一個哲學家。用一本書的篇幅去達到這個目的,這是一個極為惡劣的想法。」[18] 當然,導致達米特在當代英美哲學中引起極大爭議的,更主要地還是他提出的反實在論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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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p.xii.

[2]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1.

[3] 雖然達米特在其他文章和著作中也對意義問題做出了說明,但他的主要思想在這兩篇文章中得到了更為詳細的闡明。

[4]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21.

[5]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36.

[6] M. Dummett, The Sea of Language, p. 38.

[7] M. Dummett,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London: Duckworth, 1978, pp. 7-8.

[8] M. Dummett, Truth and Other Enigmas, pp. 23-24.

[9] 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second edition, p. 458.

[10] 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p. 462.

[11]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ume C, Number 1, January 2003, p. 8.

[12]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p. 14.

[13] M. Dummett, 「 Truth and the Past」, pp. 24-25.

[14] D. Davidson, 「 The Social Aspect of Language」, in Brain McGuinness and Gainluigi Oliveri, ed.,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Dordrecht, Boston & Lond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4, p.9; reprinted in Davidson’s fifth volume of collected essays, Truth, Language and Hist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005.

[15] David Pears, 「Theorizing and Particularism: Michael Dummett on Wittgenstein’s Later Philosophy of Language」,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47.

[16] Dag Prawitz, 「 Meaning Theory and Anti-real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86.

[17] Michael Dummett, 「 Reply to Davidson」, in 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 p. 266.

[18] M. Dummett, 「 An Unsuccessful Dig」, in Crispin Wright ed., Frege: Tradition and Influence, Oxford and New York: Blackwell, 1984, 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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